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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母亲有幸见识了中国的全免费精神病院

星期四, 11月 13th, 2008

  中國的全免费精神病院是这个样子的,你说你没精神病,就把你关进去,等你承认你有精神病,就把你放出来。很有哲学味道是不是?

  为避免院方乱收费,病人都是被秘密送进去的,病人的亲人、朋友都不知道,这样腐败分子就没有机会向病人的亲人、朋友乱收费了,而警方也会特别提醒病人的亲人、朋友在寻人过程中不要受骗上当。很睿智,很人性化的设计是不是?

  精神病院的所在地也很神秘,目的是不让无孔不入的无良医托,药托,号贩子,以及收封口费的流氓记者找到。很有安全感是不是?

  对病人的治疗,医生会明确针对病人愤恨、不满、焦躁、争辩、纠缠、易怒等症状制定治疗方案,病人该吃什么药,该怎样开导,该接受什么训练,全视乎它们对于提高病人情绪稳定的品质能起多大效果,这个效果被精确地量化为病人哭闹的次数与强度。很科学是不是?

  一连一百三十多天远离尘嚣,远离鄙俗,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心声,看央视,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所谓恍若隔世不外如是。很幸福是不是?

  那么在病院里,你是不是就与世隔绝,不能对世界发挥你的影响力了呢?完全不是这回事,当你的亲人需要辩护律师的时候,唯一正确的辩护律师就会自动送上门,你只要在委托书上签上你的大名,按上你的手印,你就可以决定你的亲人在法庭上的命运了。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很有成就感是不是?

  你痊愈了,出院了,你周围的人只知道你比以前正常了,不知道你曾经精神病过,还曾经在精神病院里呆过,你不用担心下来的日子会蒙上过去的阴影。很庆幸你是生在中國是不是?

  看到这里,身为小老百姓,常常要为看不起病发愁的你是不是已经跃跃欲试,急着想要享受一番呢?别急,你得先证明你是精神病人,不然,随便谁都可以进去,那么好的精神病院岂不是要人满为患了?

  据警方人士的经验之谈,精神病人觉得自己受了公权部门的不公正对待,通常都会出现愤恨、不满、焦躁、争辩、纠缠、易怒,甚至过激言行等心理刺激反应表现。你说你也有这些表现?别急,警方人士还说了,虽然有这些表现的人患精神病的几率比普通人要高,但还不一定就是患有精神病,还需要作具体鉴定。现在,请你看看自己是不是有以下情形:

  1、自己或自己的家里人被警察打了,警察愿意赔钱,还问警察要回执,不给就骂警察是流氓。

  2、家里有人被抓了,警察上门搜查,还问警察要搜查证,不给就骂警察是土匪。

  3、不知道自己算个屁,竟然象个怨妇似的威胁警察,说要跟人家没完。

  4、知道自己被警察秘密送进了全免费精神病院,竟然又哭又闹。

  如果你具备了以上四种情形,那么恭喜你,你是真的患有精神病了,全免费精神病院的大门已经为你敞开!

  2008年11月12日

  作者:林云海

共和国法制的公信力不能崩溃于一个案件上

星期四, 11月 13th, 2008

  最高人民法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投书人在此向最高司法机关对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杨佳一案中的种种违法办案行为予以反映,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异地人民法院重新公开审理此案。

  2008年7月1日,杨佳袭警一案发生,整个社会为之震惊。社会各界纷纷关注发生如此血案的原因和背景,据媒体披露,上海市政法委负责人首先向上海市及闸北区公安分局下达了“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指令,不允许办案机关向媒体和社会透露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盖上海市警方(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些警员欺压百姓导致对立加剧的真相。其非法干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导致了该案件在侦、诉、一审判决中出现数不胜数的违法和程序失当,为上海市司法机关公开、公正裁判此案制造了障碍,使案件的整个侦查、起诉、审判演绎成了一场不落幕的闹剧。

  一、上海市公安局拒不公布杨佳此前对闸北分局部分警员的投诉内容,拒不公布及提交2007年10月5日把杨佳滞留在芷江西路派出所6小时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仅公布开始4分钟的内容,检察、审判机关对此重要情节讳莫如深,极力掩盖激起杨佳愤怒导致袭警发生的前因,掩盖闸北警方的过错和违法在先的事实。

  2007年10月5日,杨佳到上海旅游,因骑租来的自行车在街头遭到闸北民警的盘查,因杨佳对无端之盘查具有抵触情绪而产生语言冲撞,杨佳被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审问滞留,直到次日清晨才离开该派出所。在这滞留的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即纠纷产生和血案产生的原因。之后杨佳采取网上、信件方式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及闸北分局投诉,要求赔偿和处罚有关民警。闸北分局为此曾两次派员到北京与杨佳及杨佳母亲协商赔偿事宜。因对上海警方处理此事的方式及处理结果不满,杨佳于是采取极端方式讨说法。

  对此至关重要的事件起因,上海闸北分局只拿出了警方在街头开始盘查杨佳的一段四分钟时间的对话录音,而对其余内容拒不出示及提供;从所出示的四分钟对话录音来看,杨佳的行为、态度并无不妥之处,反而是盘查警察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杨佳骑租来的无牌自行车也构不成滞留的理由,杨佳租车凭证携带在身却被拖到派出所长时间滞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对接下来关键的六个小时时间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上海警方却拒不向公众出示,这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检察院、法院在审判中也拒不对此关键情节进行调查、认定,是严重的掩盖真相做法,造成此案审判后事实不清,判决无公信力。应撤销两审判决,指定异地法院重审。

  二、上海警方拒不公布案发现场全部的录像资料,意在掩盖事实真相。

  据透露,闸北司法大楼内安装有全套的监控设施,“七·一”血案发生之实况已全部摄入。这本是证明杨佳是否是作案人、是否是唯一作案人的重要证据,但上海警方拒不向法院提交全部录像资料,意在掩盖真相。

  1、杨佳手刃十余人,身上、刀上竟无后几名被杀伤者的血迹,审判中竟未对凶器刀柄作指纹鉴定;所认定的杨佳携带的物品却是杨佳的行包不可能装得下的;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2、根据起诉资料之录像及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杨佳在7秒钟内杀死位于不同位置的四名民警,“七秒钟杀四人”共挥30多刀;杨佳在5分钟内从一楼杀到9楼,又到21楼,手刃11人6死5伤,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应对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从上海警方藏藏掩掩、不能出示全部证据、不能说明其所提供证据的合理性上看,不能排除另有人行凶作案的可能。

  三、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应主动回避此案的侦、诉、审而未能主动回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的11名被害人均为闸北分局的警员,如果说在案发现场闸北分局警员介入此案仅仅是制服杨佳则无可非议,但接下来的介入审讯及介入审查起诉过程中则应向上级请示,至少在程序上也应有回避的请示提出;而我们看到闸北分局却是一直是怀着深仇大恨地在审讯杨佳,接下来连闸北区检察院也毫无依据地介入“共同审讯”,可以看到,我们面前的闸北分局、闸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自动向上级提出回避的申请。可以想象:审讯杀死同事的凶手的心态与审讯其他普通案犯不可能没有区别,因为他们是带着仇恨、怒气和杀机来审讯杨佳的,某些人恰恰又是杨佳要刺杀的对象,让这些人审讯此案不可能有公正性可言。由于上海警方未能依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影响了案件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玷污了证据,影响了证据的效力;作为同一个“政法委”领导之下的检、法机关接下来的起诉、审判,均应回避而未回避,起诉及审判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都必然受到了影响。

  四、上海市公安机关为杨佳聘请律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六部委的规定。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此案中,当杨佳在案发现场被控制后,他拒绝回答警方问话,提出要有律师在场,但提不出具体的聘请对象。此时,闸北公安分局应当按六部委的规定,通过当地律协或司法局为其推荐律师。而事实是: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却越俎代庖地把他们熟悉并信任、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召唤到了现场,但并没有告诉杨佳谢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这一事实,事实也证明谢有明律师没有辜负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的举荐,说出的都是侦、检机关想说而没有人敢说的话。

  非常明确,侦查机关(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没有依据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推荐律师,不但没有通知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还借机推出了他们信任的律师。该推荐行为严重违反了六部委的明文规定,是一个违法且无效的行为。

  五、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定》,其辩护行为无效,应视为杨佳没有得到辩护。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闸北区人民政府2008年1月8日《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公告,谢有明乃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而杨佳袭警的对象就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谢有明作为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又去给袭击其任法律顾问的闸北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杨佳辩护,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谢有明律师因为是该所主任,谢晋律师的辩护身份同样违反该规定。

  谢有明在7月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讲到的“杨佳精神状态正常”、“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等等说法完全是站在上海警方的角度在讲话,讲的全是上海警方想讲而没人相信的话,所讲的话没有一句是维护杨佳权益的,证明其在为上海警方服务而不是在为杨佳维护权益,谢有明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律师法》第31条之规定。

  上海公安机关安排谢担任杨佳的辩护人,除了直接违反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规定之第10条的规定外,其身份也同时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其所作所为更是直接损害了杨佳的权益,充当起了编外公诉人;据看过宣判录像的人士讲,宣判后谢有明律师一言未发,连杨佳是否上诉都没有征询,证明上海警方安排谢有明为杨佳“辩护”是假、配合掩盖真相、配合制造黑箱死刑案是真。其心甘情愿接受上海警方安排、配合上海公检法机关剥夺杨佳权利的目的得到了证实。

  作者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9020711009209,现居住于深圳市罗湖区

  来源:法天下法律博客:刘子龙 http://www.fatianxia.com/people/12062/

  作者:刘子龙

“藏匿”杨佳的母亲必须给一个解释

星期三, 11月 12th, 2008

  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被找到了。此前她已经“失踪”了四个月。原来,她从7月初至今一直都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属的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据报道,7月1日杨佳案发生后,王静梅被北京市大屯派出所带走协助调查,此后便不知所踪。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曾向警方报案,说妹妹失踪了,但警方一直没有答复。对于为何一直没有公开杨佳母亲在精神病医院这一情况,有关部门尚未对外解释。(据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儿子作下了惊天大案,母亲却不见了!偏偏在这个时候,上海警方又说,杨佳称只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于是杨的辩护就被指定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王静梅究竟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早不晚偏偏在这个时候失踪?……几个月来,很多关注杨佳案的人都在追问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答案。谁也没有想到,她竟然被关进了精神病院!

  对一位公民以患有精神病的名义进行强制治疗,是要履行一定程序的,比如专业机构的精神病鉴定、强制治疗的审批,其中通知患者的家属是必须的。然而,北京市的公安机关不仅不主动通知家属,而且在亲属报案后仍然不予告知。甚至在媒体不断追问的情况下,警方仍然保持沉默。这只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就是故意隐瞒!果如此,那就相当于王静梅被“藏匿”起来了。

  那么,北京警方为什么要隐瞒此事?是谁向知情的民警下达了“封口令”?这背后到底有没有什么预谋?这绝不是一个小问题。首先,王静梅是案中的重要证人。杨佳当初在上海与民警发生冲突后首先跟母亲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而且此后上海警方两次赴京与王静梅协商和解事宜。此外,王静梅的“失踪”也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正。因为辩护律师由自己委托还是由当地法院指定,效果是大不一样的。更重要的是,王静梅因患精神病被强制治疗的事实更让人怀疑杨佳也患有精神病,实际上二审的律师早就提出了再作精神病鉴定的请求。二审已经宣判20多天了,所幸死刑判决正在最高法院的核准之中。如果在执行死刑之后才“找到”王静梅,那么杨佳案岂不是要成为永久的“疑案”?

  不管怎么说,强制治疗王静梅且故意隐瞒这个事关重大的事实,都必须给出一个解释。

  来源:凤凰网

  作者:盛大林

杨佳母亲“带病现身”考验司法理性

星期三, 11月 12th, 2008

  在杨佳袭警案一、二审终结,正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际,突然传来了一个惊人消息:杨佳已经“失踪”4个多月的母亲王静梅被找到了!尤其令人惊讶的是,王静梅根本没有“失踪”,而是自7月初至今都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属的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治疗。(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杨佳母亲王静梅的“带病现身”,让本来就存在激烈争议的杨佳案再生新疑点,而且很可能直接影响对杨佳的精神状况鉴定,进而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为据医生介绍,王静梅的病不是现在得的,是一直有这个毛病。那么,杨佳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这是公众的第一个疑问,也是司法机关必须重新认真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精神疾病的高度遗传性,杨佳母亲长期患有精神病,致使杨佳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而杨佳在实施袭警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一直以来就是杨佳案争议的焦点。法院的解释是,已经做过精神病鉴定,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现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因患精神病被公安机关强制治疗的消息,意味着杨佳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此前作出的“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进而影响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从程序上讲,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杨佳死刑案,应当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以防止错杀精神病人。

  同时,还有一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疑问,很可能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那就是,杨佳袭警案影响如此之大,在一、二审过程中几乎是全国人民都在寻找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而且王静梅身患精神病的实际状况对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公安机关和一审辩护律师为什么要不约而同地为被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的王静梅“保密”呢?是王静梅本人的意思,还是公安机关和一审辩护律师受到了有关方面的影响而采取的“积极配合行为”?事实上,对于为何一直没有公开杨佳母亲在精神病医院这一情况,有关部门尚未对外解释。这一重要“情节”更让人浮想联翩、疑问重重,这些疑问最终必然折射到对杨佳案的审理是否公正的猜疑上。

  在笔者看来,从心理上,很可能警方和司法机关并不愿意接受“杨佳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因为那意味着杨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部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将不会受到最严厉的制裁,这种判决结果对于一个表面上看“罪大恶极”的案件来说,多数公众都不会接受,尤其那些牺牲警察的家属和同事们更不会接受。但也应当看到,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同时该杀的杀,不该杀的不杀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因此,从法治角度,杨佳即使被鉴定为精神病,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天也塌不下来。事实上,如果司法机关向公众和受害人家属解释清楚,在实行依法治国10多年后的今天,大家是能接受现实的,毕竟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

  另外,杨佳母亲患精神病被强制治疗这一事实,也使杨佳案一审中的相关程序面临质疑。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一审辩护律师谢有明担任杨佳辩护人,来源于王静梅精神病治疗期间的签字委托。那么,刚入院治疗不久的王静梅签字委托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存疑问。如果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意味着杨佳案一审中委托律师程序有瑕疵,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律师共同“保密”王静梅患精神病这一重要情节,其中是否存在某种程度的“设计”或“默契”,必将成为笼罩在杨佳案的厚重疑云。所有这些疑云,都需要司法机关的实际行动及相关机关和人员的合理解释来加以消弭。

  来源:中國经济新闻网-中國经济时报

  作者:李克杰

杨佳案连带死亡人数统计

星期三, 11月 12th, 2008

  杨佳案案发至今,一百三十五天。从一辆自行车的合法性问题引发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合法性问题,从个人死亡到国家司法伦理死亡,可以说伤亡惨重。

  2007年10月5日,那个叫薛耀的巡警,吃错了药,将一个骑车旅游的年轻人拦下,在验证了自行车租赁单后,仍然由于“态度问题”,执意唤来同僚,将杨佳强行带回所里“修理”。

  在闸北芷江分所警匪巢中,陈银桥、高铁军等,将杨佳拖进黑屋施暴。杨佳拨打110后,督查吴钰骅对杨佳软硬兼施,试图为同僚开脱。

  在之后的三百天里,杨佳反复投诉无果,多次受到来自上海警方的威胁。

  案发之后,在一百多天检察院侦讯,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上海的公检法队伍,攻守同盟,违章操作,执法犯法,掩盖证据,拒绝程序,将杨佳案成功的上升为拷问中國宪法尊严,拷问执政黨执政能力,拷问法制社会,拷问司法程序,拷问人權、民权现状,拷问中國的社会性质,拷问改革开放的现实与前途的本世纪第一要案。

  不幸的是,以上所述与杨佳有关的上海政府、公安,检察院,中、高法院,整个公检法队伍,浩浩荡荡的长期战斗在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一线,有着丰富的对敌斗争经验的队伍,之中没有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为了黨性原则,为了公务员职守,为了个人良心站出来,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国家利益为第一生命,一个人利益服从黨的利益,致使全军覆没,无一幸免。这是个既不可思议,又令人欢欣鼓舞的世界,不可不谓悲喜交集。

  同样葬送掉的是,那个懦弱无能,品质低下的谢有明律师,那个卑鄙无耻,衣冠禽兽的翟建上海 “东方大律师”,那个罪恶的挂在司法部之下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那个将郏啸寅非法拘禁的苏州警方,那个将杨佳的母亲绑架拘禁在公安部“强制治疗中心”的北京公安,那个大屯派出所,欺骗了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的宋警官。那些在国家公民安危,在司法正义,社会公正问题上,昧着良心,说着谎话的专家、学者、精英王八们,央视的所有的新闻、法制节目,那个叫白岩松的弱智伪君子,那些不为市民的安危说话的媒体,北京晚报新京报三联周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等等等一丘之貉,你们浪费了纸张不说还瞎了眼,怎么也有脸见人。那些秘密审讯、跟踪、恐吓、绑架、栽赃、拘禁的职业坏人们,为了那一场没心没肺的噩梦般的奥运会,将多少人收容、关进了精神病院的坏人们。你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命运,那就是因为一辆自行车而死去,听上去多少是有点冤。由一辆自行车拉动内需创造生产力,这也是社會主義特色。

  一个国家的良心,宪法的意志,民族的尊严,最终会终结在一辆自行车上,终结在一个“无正当职业”的青年的一次上海国庆之旅,这是无数为了新中國的未来抛头颅洒热血的大智大勇的革命先烈们所意想不到的。

  来源:艾未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aiweiwei

  作者:艾未未

为何将杨母送精神病院治疗?

星期二, 11月 11th, 2008

  11月5日,王静荣接到居委会领导电话,才知道妹妹王静梅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11月9日,她终于在安康医院见到了失踪四个多月的王静梅。

  杨佳袭警案发后。7月2日,王静梅被警方带到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协助上海警方调查。此后,王静梅下落不明了。

  为了寻找妹妹,王静荣报了人口失踪案。大屯派出所告之说,王静梅在接受调查后,已于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9月11日,王静荣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朝阳区公安分局,要求寻找王静梅下落。但是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把代为立案的律师强行拉出了法院。

  对王静梅莫明其妙失踪之事,我写过多篇文章予以质疑。我始终认为她还在北京,前不久网上传言说王静梅自杀了,有记者就采访我,问消息是不是可靠?我口中虽说半信半疑,但心里还是不相信。现在王静梅终于有消息了,真相也将大白于天下。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何将王静梅送到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王静梅是7月2日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她此时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母亲,由于她可能了解案情接受警方调查,从法律上来看,她还是一个证人。

  警方对证人调查完后,如证人是精神正常的人,可以让她自行回家。如证人在接受调查时,突然犯了精神病,就应当通知家属,让家属接其回家。如直接将她送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对王静梅调查完后,没有让她回家而是送到精神病医院,有可能是王静梅受到刺激后突发了精神病。假使是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将她送去治疗并无不妥,但是为何不及时通知她的家属呢?

  如果王静梅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强行将她送去接受治疗,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接受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住院治疗,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等于是在实施非法拘禁。

  精神病医院对王静梅强制治疗四个多月后,有关部门才让通知她的家属去会见,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规定。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该《条例》第43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条例》第44条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益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的,办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需要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公安分县局负责人批准后,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卫生部门参与现场处置时,应当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指定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使人感到气愤的是,当王静荣向朝阳区公安分局报失踪案时,竟然还在忽悠说“王静梅已自行离开了派出所”。那我们就要问了,到底是谁把她送去强制治疗的?难道是王静梅自己去安康医院治疗的吗?

  作者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作者:刘晓原

从杨佳到林嘉祥看社会现状

星期五, 11月 7th, 2008

  杨佳袭警已过去4个多月,世界人民都在关注此案每一阶段所发生的过程。从性质来看,杨佳被判处死刑,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从杨佳被查押,到杨佳维权,再到杨佳袭警,及其对杨佳案件的判决。所有这些过程,司法部门都是在全世界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表现出遮遮掩掩、躲躲闪闪、偷梁换柱、改头换面,让人看了无所不用其极。从恶劣影响来看,不亚于杨佳袭警本身。可以这么说,此事件让全国人民再一次证明:司法机关历来缺乏公正性、透明性。

  杨佳的悲局,是由于他太懂法,使他在合法状态对执法者的藐视,造成与执法者高高在上,目无法纪的一次有力碰撞。这次碰撞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有人说过:“对方之所以伟大,原因是自己跪着”。今天,中國人民如果都能象杨佳一样,懂法,且能依法维权。警察那种目无法纪、目空一切的现象不可能大面积存在,杨佳带来的惨剧不可能这样发生。因此杨佳的悲剧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都有一定责任。这也是林嘉祥为什么如此叫嚣:“我是中央派来,与你们深圳市委是平级的”。这种身份的表明,无非是一种习惯的使然,在精神上摧毁对方,让对方必须仰视于他,目的是致法理于不顾。这是中國目前之现状,他不过是这一集团组织的一个缩影和代表。

  中國人民一直唯唯喏喏过着自己的日子,受到一点恩赐,将会受宠若惊。受到一点威吓,马上退避三舍。从来没有活出一点个性,更别谈什么人權。特别是,生活在底层的中國老百姓,更是在生存线上挣扎着。自己发不出什么声音,也没有谁更为其利益说话?这就为什么毒奶粉能在老百性阶层出现,而在奥运期间,供给世界运动员的牛奶,没有出现毒奶的原因,同时说明毒奶是可控的。这也再一次证明,中國老百姓在他们眼中,根本没被当作人看,是可以任意践踏。再看后续事件的处理,又是一幕幕滑稽剧在众目睽睽之下表演。

  就在前不久,中國铁路局为了7个日本人赶时间上飞机,特意在行驶路上停靠1分钟,并为其一路开绿灯。同一时期,一位精神病患者,在火车上,被捆绑回家,直至活活憋死。这两件事一比较,简直把中國人的脸都丢尽。你不把中國人当作人看也就算了,但为了博取国际影响,却把外国人当神供着,来反衬着你的服务水平之一流。这是中國政府典型面子工程,可外国人仍不领情。你看,奥运开幕式,已经在脸上贴满了金子,结果人家还是有人说你不是,中國人權状况也是每年被西方攻击的对象。

  再看汶川地震,学校大面积房子倒塌。这种普九所建的学校,本为脱盲,却为此脱命,父母为了孩子在天之灵,对如此豆腐渣工程,想讨个说法。帮闲文人余秋雨却还含泪劝告。此等事情已让中國人忍无可忍,但却把愤怒大多发泄到范美忠的身上——一个只说真说,却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历史老师身上。

  发生在广东的许霆案,由于取款机出故障,就为取了不属于他的17.7万元,一审判决竟然是无期徒刑。后终在舆论的压力下,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不想再举太多例子,种种事件表明,中國的法律就象蜘蛛网,“能网到的只能是一些蚊子,遇到麻雀,将会连网带走”。庆幸的是,中國人民的眼睛也渐渐被血洗亮了。这就为什么杨佳最后在走维权之路,走不通时所采取极端作法。“你不给我说法,我将给你说法”的经典名言。同时被林嘉祥猥亵的小女孩父母也放出话来:“多少钱我也不要”。这才是真正中國人的性格,中國社会能否走向民主法治之路,就必须有大量这样的人存在。也不管你是从中央来,还是从日本来,还是从美国来,我是一个中國人,我只依法享有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和义务,有这就足够了。

  写于2008年11月4日

  作者:佘开晓

上海袭警案又跳出来第二个郏啸寅

星期二, 11月 4th, 2008

  这个新的,胆大包天的造谣者一口气造了四个谣。

  第一个谣言,说杨佳母亲极可能已死。造谣者的逻辑是,如果没死,她怎么不肯出现?千呼万唤不出来,不是死了还能是什么?

  第二个谣言,说被杀死的警察不如猪。造谣者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不如猪,因公殉职怎么没封烈士?家属那个哭啊,闻者伤心,见者下泪,还求不来一个烈士封号,上面那么狠心,还不是因为丢不起那个脸?

  第三个谣言,说整个袭警案黑幕重重。造谣者的逻辑是,如果录像没做手脚,一个普通百姓怎么可能7秒钟干掉4个训练有素的警察?如果连这个都要做假,还有什么不可以是假的?

  第四个谣言,说闸北区警察变本加厉。造谣者的逻辑是,如果警察不动辄罚款搞创收,哪来的钱捐给死难同袍的家人?羊毛出在羊身上,警察的捐款最终要着落在老百姓头上不是很正常吗?

  我彻底无语了。且不说,我国公民在国内享有最充分的人身自由,难道杨佳母亲就没有不现身的自由?且不说,既然已经肯定了六位警察是因公殉职,难道还有猪会是因公殉职的?且不说,杨佳之前被请进局子还能完整无损走出来,难道以他的绝世武功就不能将四位全无防范,又手无寸铁,更兼被案牍劳形的警察秒杀?就说闸北区的警察吧,他们为了防范杨佳这类危险人物危害社会和諧,为了实现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誓言,一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其法制卫道士的形象有目共睹,有口皆碑,今天之所以要加强执勤力度,不就是为了多看看有哪个盘查对象情绪不稳定,好及早将杨佳第二,杨佳第三,杨佳第四……消灭于潜伏状态吗?

  呜呼,谣言止于心正,止于眼明,止于口密,止于抓捕,归根到底是止于抓捕,多说无益,还是快点抓人吧!

  2008年11月5日

  作者:林云海

义士杨佳,永垂不朽

星期一, 11月 3rd, 2008

  北京人杨佳,性格内向(官方版本:性格孤僻),喜欢读书,在上海街头骑了个自行车遭到无故盘查,因为没法证明自行车是自己的,就被疑似盗车贼,抓进公安局殴打,致使睾丸受伤,成为一个受害者(官方版本:警察始终对杨佳礼敬有加)。随后,多次去公安局讨还公道,终难遂愿,于是宣称于世,这个事情不会善罢甘休,又成为一个”刁民”.随后,上海警方两次派人赴京致谦,商讨赔偿”私了”,未果,义士杨佳终于忍无可忍,发动了一场个人对强权的战争,单人单刀,奔沪袭警,杀六人,大快天下,又成为一个义士(官方版本:暴徒)。随后,杨佳注定要被枪杀,他又会成为一个大众心目中的烈士。

  我家里的家具、电器、包括身上穿的衣服,这些东西在购买的时候都没索要发票,即便索要了,可能也没保存好,即使保存好了,也没随身带,那么坏了,我不能证明这些东西是我自己的;那么坏了,我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坏了,我随时都会被恶警拦截踢坏我的睾丸。

  中國目前的司法状况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是,这只是一定程度上。非只司法制度,这个社会制度本身,最缺少的就是”无罪推定”,它往往对公民进行有罪推定。人民民主專政嘛!不找一批”敌人”,真会成为怪事。连制度也在为自己不断寻找”敌人”,连高层也在寻找”异己力量”,那么一个普通警察就会上行下效,他要不找点”坏分子”来刺激自己,那也会成为怪事。

  我这样一说,就把杨佳往现行社会制度上扯,好了,又有人快来骂我了:真他妈能牵强附会。但是,杨佳是孤立的吗?拦截杨佳的警察是孤立的吗?不是。我本人就被警察敲诈过一万元现金,好在没有受皮肉之苦,于是没有动杀机。石家庄一个遭受监视的异议人士对我说:杨佳真好,他杀了警察以后,警察对我客气多了。

  一个杨佳倒下去,千万个杨佳会不会冲上去,这个问题值得思考;杨佳的战争失败了,成了战俘,千万个杨佳会不会失败,那时候谁将成为战俘,这个问题也值得思考。杨佳告诉我们:汉人的血性可能还是有的;瓮安人民告诉我们:真正的黑势力在人民的怒火面前也是脆弱的。

  改良是美妙的,但仇恨成为改良的动力,就不太美妙了。中國的就是这样,往往用烈士的鲜血和脑浆形成波涛来推动改良,好残酷的改良啊!孙志刚死了,换来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杨佳死了,恶警估计也能短期收敛;瓮安人民被鎮壓了,市委书记大接访也开始了。我由不了不骂:你们他妈的,早干嘛去了?

  以往,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生命的人被称为烈士!今天,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而被迫放弃生命的人也应该被称为烈士。向前一步是勇士,向前三步是烈士。向所有的勇士致敬,为所有的烈士默哀。没有他们背负”反革命”和”暴徒”的罪名,我们难得有今天。

  杨佳用一个人的起义推动了社会改良,瓮安人民用集体的起义推动了社会改良,这样没完没了,不知道还要多少鲜血才能洗涤这个社会。中國文人好诩为知识分子,好,算你是知识分子,但你的血性呢?每人写一篇质疑社会的文章,社会何至今日之荒唐?可惜,你们大多只会恭迎今上,只会诋毁一切质疑这个制度的人。

  世界上有190多个民主国家,据说真正合格的有40多个,这个看法或许有道理,因为确实有一些”民主国家”搞得不怎么样。中國文人喜欢嘲笑一些国家民主了个一塌糊涂,岂不知自己的祖国不会民主,也并不擅长用獨裁治理社会,可谓獨裁了个一塌糊涂。

  长叹一声:哎………………

  2008.7.15

  作者:张辉

司法史上的最大笑话

星期三, 10月 22nd, 2008

  随着上海袭警案尘埃落定,一个司法史上的最大笑话诞生了!

  一个精神正常,且二十几年来一直遵纪守法,堪称楷模的人,仅仅因为警察依法盘查就对警察的同袍大开杀戒以作报复,照此推断,那精神正常的十三亿人岂非都是潜在的凶手?

  在判决书中,警察没殴打过嫌犯的“事实”作为嫌犯有作案动机的证据,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嫌犯没被警察殴打过竟然成嫌犯有作案动机的关键证据了,天,看来这事千错万错就错在警察当日没殴打嫌犯!

  控方说警察没殴打过嫌犯,恰好可以作为嫌犯辩称没想过要杀人的佐证,而嫌犯指控警察殴打过他,又恰好可以作为控方指控嫌犯起意行凶报复的佐证。天,不是我不明白,实在是这个世界太变态!

  一审时,是嫌犯传说中的母亲替嫌犯请的辩护律师,一审后,该辩护律师也成传说中的了,怀疑大家是不是白日见鬼了!

  二审时,嫌犯自己请的律师声称嫌犯有精神病,看来要不是嫌犯有精神病,就一定是嫌犯请的律师有精神病了!

  嫌犯不等于就是真凶,为什么没按无罪推定原则,第一时间怀疑戴面具者非嫌犯本人,倒是无论是嫌犯传说中的母亲请的传说中的律师,还是有精神病嫌疑的嫌犯自己请的有精神病嫌疑的律师,都第一时间预设了嫌犯就是真凶?连嫌犯的辩护律师都这么先入为主地排除嫌犯因为适逢其会而被人利用,被人嫁祸的可能,是不是太不合常规了?

  控方所坚持的案件背景跟他们所需要的作案动机自相矛盾,再加上案件情节上的诸多疑点,如7秒杀4人之类的,如果嫌犯能请到对他有利的辩护律师,本来是大有可为的,为什么他偏偏就请不到一个能恪守无罪推定原则的辩护律师呢?难不成那些能恪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律师都死光了?

  一边对支持嫌犯的社会大众承诺公开、公平、公正,一边为保险起见,嫌犯自始至终都被一心欲置其死地的各色人等包围着,为了让嫌犯只能坐以待毙,甚至不惜弄出拒绝让对嫌犯有利的律师与嫌犯见面,拒绝让嫌犯的母亲出堂作证,拒绝让嫌犯与控方证人对质等闹剧,这是何等的司法奇观?

  当然,最诡谲的还是,为什么嫌犯的母亲会成传说中人物,连同接触过她的律师后来也成传说中人物?莫非嫌犯的母亲是鬼魂,而且还是那种会将活人变鬼魂的凶灵?

  终审判决出来了,回过头去看,赫然发现,那个被抓的造谣者第一时间造的谣,仍然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个符合逻辑的“真相”,是不是很有讽刺意味?

  2008年10月22日

  作者:林云海

“杨佳案”的赢家是谁?

星期三, 10月 22nd, 2008

  上海袭警案,演化到今时今日,公众看到的是一个多输的结局。

  审判程序上的明显瑕疵,辩护律师的问题,是否公开公正审理的问题,广受公众和舆论诟病,这些都让本就信誉并不上佳的司法系统,受到了民众更严厉的质疑。

  杨佳作为行凶者,杀人嫌疑犯,也因为程序正义的瑕疵,并没有完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作为一个嫌疑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辩护大律师,无论是谢有明还是翟建,两人在全国民众面前信誉扫地,丧失职业精神,沦为大多数民众眼里的无耻无良的“律师典范”。

  杨佳的母亲,消失不见这么久了,真是个奇迹,杨佳的父亲和阿姨,悲凄的祈求律师和司法机关,能够给予杨佳“公正”的对待,却只是镜中水月。

  六名被杀警察及其亲人家属,几乎被遗忘,或沦为警察机关的同构物,甚少有人对其同情,可以想见,仇恨已经在其家人和孩子心里蔓延。

  其他的执法者,内心肯定充满憋闷,死的是自己人,可是杀人者却受到了广泛的同情,民众依然还怒火中烧,矛头指向的仍是警察。

  高度关注此案的民众,希望杨佳能够得到合乎程序正义的对待,以加强自身对执政者和政府的信心,以及大大小小的进行呼喊奔告的有识之士,希望改善目前的高度绷紧的体制,建设法治社会,达至和諧,无疑也受到了重挫。

  即使将事件拔高到执政的合法性而言,其加深了民众与政法系统,司法系统的对立,扩大社会裂缝,这对于旨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完善法治,建设和諧社会的执政黨,无疑也是一个很大的“利空”。

  说到这里,自然就产生了一个大问题,公众看到的是,大家都输了,那究竟是谁在其中“盈利”了呢?所谓真相的价值,正在于此,倘若真相一样如同迷雾般遮掩,我们就只看到,这块土地竟然能够炮制如此奇案,一个“所有人”都输了,没有“赢家”的大事件!因为我们看不到究竟谁是“赢家”。

  若有“赢家”,则我们得感叹于这个“赢家”力量之浩大,非但可以操控执法和司法系统,更不可思议的是,可以在一场公众看到的多输的事件中,极好的藏匿自己,不露庐山真面目。

  若无赢家,则我们就得感叹于其依赖体制运转的堕落惯性,竟然可以沦落于斯,运转出“专门不利人,竟然不利己”的大事件出来,如此,则可以判断,其执政效能不足,竟然到了何等乏善可陈的地步?

  杨佳案有“赢家”嘛?若真相一日不完整浮出水面,这还只能是一个“天问”!

  作者:梁丁

刘子龙律师的控告书

星期二, 10月 14th, 2008

  控告人:刘子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码:190207110092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控告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控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杨佳袭警一案中的种种违法办案行为,请予以调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该案从案发就受到了上海市委某部门负责人的非法干预,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

  2008年7月1日,杨佳袭警一案发生,整个社会为之震惊。社会各界纷纷关注发生如此血案的原因和背景,据媒体透露,上海市委某部门负责人向上海市及闸北区公安分局下达了“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指令,不允许办案机关向媒体和社会透露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盖上海市警方一些警员欺压百姓导致对立加剧的真相。其非法干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导致了该案件在侦、诉、一审判决中出现数不胜数的违法和程序失当,为上海市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此案制造了障碍。

  二、上海市公安局拒不公布杨佳此前对闸北分局部分警员的投诉内容,拒不公布及提交2007年10月5日把杨佳滞留在芷江西路派出所6小时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仅公布开始4分钟的内容,检察、审判机关对此重要情节讳莫如深,极力掩盖激起杨佳愤怒导致袭警发生的前因,掩盖闸北警方的过错和违法在先的事实。

  2007年10月5日,杨佳到上海旅游,因骑租来的自行车在街头遭到闸北民警的盘查,因杨佳对无端之盘查具有抵触情绪而产生语言冲撞,杨佳被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审问滞留,直到次日清晨才离开该派出所。在这滞留的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即纠纷产生和血案产生的原因。之后杨佳采取网上、信件方式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及闸北分局投诉,要求赔偿和处罚有关民警。闸北分局为此曾两次派员到北京与杨佳及杨佳母亲协商赔偿事宜。因对上海警方处理此事的方式及处理结果不满,杨佳开始怀恨并计划行凶报复。

  对此至关重要的事件起因,上海闸北分局只拿出了警方在街头开始盘查杨佳的一段四分钟时间的对话录音,而对其余内容拒不出示及提供;从所出示的四分钟对话录音来看,杨佳的行为、态度并无不妥之处,反而是盘查警察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杨佳骑租来的无牌自行车也构不成滞留的理由,杨佳租车凭证携带在身却被拖到派出所长时间滞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对接下来关键的六个小时时间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上海警方却拒不向公众出示,这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检察院、法院在审判中也拒不对此关键情节进行调查、认定,是严重的掩盖真相做法,造成此案审判后事实不清,判决无公信力。应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异地法院重审。

  三、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应主动回避此案的侦、诉、审而未能主动回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的11名被害人均为闸北分局的警员,如果说在案发现场闸北分局警员介入此案仅仅是制服杨佳则无可非议,但接下来的介入审讯及介入审查起诉过程中则应向上级请示,至少在程序上也应有回避的请示提出;而我们看到闸北分局却是一直是怀着深仇大恨地在审讯杨佳,接下来连闸北区检察院也毫无依据地介入“共同审讯”,可以看到,我们面前的闸北分局、闸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自动向上级提出回避的申请。可以想象:审讯杀死同事的凶手的心态与审讯其他普通案犯不可能没有区别,因为他们是带着仇恨、怒气和杀机来审讯杨佳的,某些人恰恰又是杨佳要刺杀的对象,让这些人审讯此案不可能有公正性可言。由于上海警方未能依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影响了案件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玷污了证据,影响了证据的效力;作为同一个“政法委”领导之下的检、法机关接下来的起诉、审判,均应回避而未回避,起诉及审判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都必然受到了影响。

  四、上海市公安机关为杨佳聘请律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六部委的规定。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此案中,当杨佳在案发现场被控制后,他拒绝回答警方问话,提出要有律师在场,但提不出具体的聘请对象。此时,闸北公安分局应当按六部委的规定,通过当地律协或司法局为其推荐律师。而事实是: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却越俎代庖地把他们熟悉并信任、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召唤到了现场,但并没有告诉杨佳谢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这一事实,事实也证明谢有明律师没有辜负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的举荐,说出的都是侦、检机关想说而没有人相信的话。

  非常明确,侦查机关(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没有依据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推荐律师,不但没有通知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还借机推出了他们信任的律师。该推荐行为严重违反了六部委的明文规定,是一个违法且无效的行为。

  五、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定》,其辩护行为无效,应视为杨佳没有得到辩护。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闸北区人民政府2008年1月8日《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公告,谢有明乃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而杨佳袭警的对象就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谢有明作为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又去给袭击其任法律顾问的闸北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杨佳辩护,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谢有明律师因为是该所主任,谢晋律师的辩护身份同样违反该规定。

  谢有明在7月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讲道的“杨佳精神状态正常”、“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等等说法完全是站在上海警方的角度在讲话,讲的全是上海警方想讲而没人信的话,所讲的话没有一句是维护杨佳权益的,证明其在为上海警方服务而不是在为杨佳维护权益,谢有明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律师法》第31条之规定。

  上海公安机关安排谢担任杨佳的辩护人,除了直接违反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规定之第10条的规定外,其身份也同时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其所作所为更是直接损害了杨佳的权益,充当起了编外公诉人;据看过宣判录像的人士讲,宣判后谢有明律师一言未发,连杨佳是否上诉都没有问,证明上海警方安排谢有明为杨佳“辩护”是假、配合掩盖真相、配合制造黑箱死刑案是真。其乐意接受上海警方安排、配合上海公检法机关剥夺杨佳权利的目的得到了证实。

  六、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第二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杨佳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是侵权行为,行为违法。

  杨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上海检方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阻挡杨父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当北京律师见到上海检方后,上海检方先是拒绝会见,随后就跑到看守所提审杨佳,然后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这是违法且经不起推敲的行为:

  1、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沟通时都讲了什么?如何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上检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如何能证明笔录上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明显是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此案,在公然剥夺杨佳的辩护的权利;有没有捏造“杨父已声明与其解除父子关系”之类的话?

  3、在手拿所谓的“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上检二分院和上海二中院是杨佳的指控人及审判人,可是他们在北京律师面前却又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检、法既没有依据代替杨佳拒绝杨父所聘请律师的权利,也没有代表杨佳传达意愿的资格;

  4、上检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此说法也令人无法相信。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处,杨佳的姨妈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七、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为杨佳所作的精神鉴定结论系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其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体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由以上法律和规定可以看出:不是医院则没有资格对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不是医院;司法部作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它没有权利设立鉴定机构,违反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就是非法的鉴定机构,非法的鉴定机构给杨佳所作的精神鉴定自然是无效的。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回复时明确否定了“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的资格。

  显而易见,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的前提下,就以一张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为凭据认定杨佳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将杨佳判处了死刑,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八、上海市执法机关与谢有明涉嫌伪造杨佳母亲王静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达到占据杨佳辩护律师席位、相互配合共同侵害杨佳辩护权利的目的。

  据杨佳的姨妈王静荣举报,她的妹妹王静梅自2008年7月2日被上海和北京公安从家中带走后一直没有任何消息,邻居发现王静梅的窗户自7月2日离家时半开着到两个多月来一直没关。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查询,该所民警叫王向上海警方询问而不是北京警方询问,叫与上海警方联系,王静荣与上海警方联系,上海警方各部门均互相推诿不作答复。而与此同时,远在上海的谢有明、谢晋律师却称已在北京见到了王静梅并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

  杨母王静梅一直失踪,远在上海且素昧平生的谢有明们怎么可能、有何神通获得王静梅的签字委托呢?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非常明显:谢有明所持有王静梅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

  为了证明这一事实,2008年9月10日上午,杨佳父亲杨福生在几名律师陪同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探望杨佳并查看案卷中谢有明委托书的签字情况,叶建民等两名法官在杨父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出来只说了两句话:1、关于杨佳母亲,法院不知道情况;2、关于杨佳案一审已结,我们不管了。说完回头便跑,既不回答是否让杨父见杨佳,也不提供委托书原件给杨福生看;

  2008年9月10 日下午,杨福生等一行人来到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了解委托书签字及案件情况时,谢有明、谢晋不但不与杨福生见面并拿出委托书备份让杨父查验真伪,竟向110报警、调来警察驱赶杨父及北京律师。

  无论是从时间上、可能性还是从事后法院及律师紧张、胆怯的表现,均可以发现所谓杨母委托谢律师们的签名系伪造。这是一起罕见的公、检、法、律师串通伪造委托书侵害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为。

  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达到秘密审判之目的故意遗漏受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杨佳上海袭警造成六死五伤的严重后果,不但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侦、诉、审此案的时候理应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办案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弥补因杨佳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判令被告人对因行凶而给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是刑事立法的一项原则,与赔多赔少、能不能给付没有关系;这也绝不是执法机关可以随意省略的内容。可是我们通过一审判决看到,办案机关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之损失,仅仅是为了掩盖真相,为了避免更多的人介入诉讼,在这一举世瞩目的凶杀大案中,却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进行保护,且未作任何说明,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即使本案已由上海市公安机关出钱代杨佳向受害人及家属作了赔偿、杨佳袭警上海市公安局买单,也应在判决中注明,而不能有法不依,违反及遗漏程序。

  十、上海公安机关以“诽谤罪”之罪名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青年郏啸寅,是迫害证人的行为。上海警方滥用公权;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上海警方对此案也不具有管辖权,这是故意超越管辖权办案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郏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上海公安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如此不计后果、胆大妄为足以证明上海警方内心的恐惧和掩盖事实之目的,是在制造法律丑闻。另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且郏居住于苏州,上海警方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十一、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挟持并关押杨佳母亲王静梅,侵犯其人身权益,株连无辜,以达到封堵知情人之口、掩盖真相之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绑架证人之行为。

  根据杨佳姨妈及邻居称,杨母王静梅自2008年7月2日被北京警方配合上海警方拉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之后至今一直没见踪影。其姐王静荣多次与大屯派出所、朝阳区分局反映及报案,北京警方要求王静荣与上海警方联系,经王静荣与上海闸北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都互相推诿,既没敢说毫不知情,又不敢承认王静梅控制在他们手中。除了杨佳外,王静梅是另外一个知道杨佳与上海警方冲突真相的人。况且她也参与了对上海警方有关人员的控诉与举报。而自从被上海警方从住处接到大屯派出所之后就再没回到慧忠里小区的住处,其居室门口积累的信函和留言条的时间也可证明。

  而就在王静梅的家人遍寻不着的时候,远在上海的谢律师们却称在北京找到了王静梅,并取得了王静梅《授权委托书》的签字;杨佳案件一审宣判后审判长王智刚称杨佳母亲已领取了判决书:这分明是告诉公众,王静梅在上海警方的控制之中。一个家住北京、北京的家人苦寻不着的人,而与她从无任何关系的谢律师们(在连到北京的凭据都不能出示的前提下),怎么可能在北京取得王静梅的签字委托?也只有在上海警方控制了王静梅并且能保证封住王静梅的嘴的前提下,才胆敢伪造王静梅的签字,才能保证其造假行为不被王静梅拆穿。显而易见,王静梅处于被上海警方非法扣押之中。

  十二、秘密审判、拒绝监督、封锁案由,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该法第191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杨佳上海袭警凶杀造成六名警员死亡五名重伤的严重后果震惊社会,已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案件,且本案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没有个人隐私内容,更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是我们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委某部门的操控下进行“周密安排”,除了上海市委、公安局的内部人士外,未向社会发放一张旁听证,拒绝了媒体的旁听,连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也被拒之门外,把一场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变成了一场全由内部人士参加的秘密审判,剥夺了媒体的监督权和广大人民的知情权。依据《刑事诉讼法》191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应当撤销,予以重审。

  十三、一审法庭剥夺了杨佳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侵犯了杨佳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杨佳提出举证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为其作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不能缺少依据,而一审法院却拒绝证人出庭,就是为了掩盖真相,说明审判机关在审理之前已经有了判决结果,未审先判,因拒绝事实真相,从而拒绝证人出庭。

  十四、一审开庭所有重要证人、鉴定人员均未传召及允许出庭作证及接受质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一案时,对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重要证人几乎都没有传唤到庭,主要证据(包括鉴定结论)都没有依法按程序进行核实、质证,但却又都被一审法院所认定,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十五、宣判不公开、隐瞒事实、封锁事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在一审法院2008年9月1日上午的宣判中仍然是秘密宣判,不准公众及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判决,只是在宣判后期于其他房间设置的录像中允许少数人旁听了经过筛选的宣判内容,主要是听审判长读判决书。通过录像转播的宣判画面看到的杨佳是目光呆滞、表情木然、一言不发,竟对判其死刑的判决没作出任何反应。杨佳不是精神病发作就是被注射了药物,杨佳已成为一个不具有表达能力的木头人。这样的宣判告诉公众,上海市司法机关仍然在掩盖着怕人知晓的真相,从各个方面隔绝着杨佳与公众的近距离接触。

  十六、原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

  据一审判决中杨佳在庭审中陈述,他并没有对闸北政法大楼一楼保安室的人员行凶;杨佳刀刺十一人,被擒获时身上竟无血迹,不能排除另有其他人作案或嫌疑犯共同作案之可能。一审判决所查明事实不清,为了掩盖真相,遮遮掩掩,含糊其辞,无法让杨佳服判及公众服气,应予以撤销原判,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重审。

  十七、宣判时杨佳目光呆滞、表情木然、一言不发,俨然是在听一件与他毫无关系的事,连对案件的判决也没有反映,符合精神病特征或是被注射了镇静药物,成为了木头人。

  从上海警方披露的杨佳作案事实经过可以看出,杨佳是一个体魄强壮、性格暴躁、性情残忍的凶手。从上海警方在现场控制杨佳的照片可以看出,根据上海警方授意发表的作案经过也可以看出这点。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宣判时的杨佳却像换了个人,这是极其不正常的。既不符合杨佳的性格,也不符合一个行凶杀人者在面对法庭时的急于辩解、为自己杀人找理由的心态。公众有理由怀疑,杨佳要么是已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要么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黑刑大脑中枢受到破坏。上级司法机关应重新委托权威机构为杨佳作精神鉴定,并对其遭遇进行调查、查明真相,惩处执法机关私刑剥夺犯罪嫌疑人申辩权的野蛮无耻的执法行为。

  如上,杨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从案发到一审,一直受到权力干扰;侦、诉、审机关掩盖真相;违反回避原则;执法机关指派律师违反六部委规定,未通过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律师;安排利益冲突者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拒绝亲属委托书律师;鉴定机构无资格、鉴定结论无法律效力;涉嫌伪造委托书签名;秘密审判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宣判不公开;羁押证人干扰作证;绑架犯罪嫌疑人知情之亲属;……从实体到程序充满了违法,从程序到实体掩盖真相,是一场处处违法、漏洞百出、无法令社会接受的判决。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此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至少应维护程序上的正义)、维护广大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机关的声誉。

  控告人:刘子龙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作者:刘子龙

“造谣者”郏啸寅

星期一, 10月 13th, 2008

  郏啸寅是7月6日深夜被带走的。

  郏家住在苏州市沧浪区里河新村宿舍楼的一楼。郏启宏回忆,那天晚上快12点,一家三口都已经睡着了。几个警察从窗外叫醒郏启宏和老伴张蓓蓓,说叫郏啸寅去一趟派出所,问个事情就回来。62岁的郏启宏不放心,跟着警察和儿子一起来到附近的苏州市葑门派出所,在楼下等到深夜。

  郏启宏最终没能等到儿子回来。次日上午,警方送来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郏啸寅的罪名是“涉嫌寻衅滋事”。郏启宏纳闷,一向老实巴交的儿子居然和这个罪名有染。

  7天后,郏启宏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书,这次郏啸寅的罪名变成了“涉嫌诽谤”。郏启宏和老伴被告知,儿子已被带离苏州,羁押在上海看守所。

  和郏啸寅一起被警察带走的,还有几本书和郏卧室里的一台清华同方台式电脑。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显示,这几本书是:《新高层绝密消息》、《师东兵文集》、《高层风云录》、《中央幕后权利》、《新太子黨》。

  帖子

  儿子被带走后的次日,郏启宏看到窗外有电视台模样的记者,扛着摄像机拿着话筒,转来转去拍摄。晚上,苏州本地电视台转播了东方台的新闻,“上海破获网络犯罪案,将犯罪嫌疑人郏某抓获”。

  郏启宏才知道,儿子这次出事,和一篇名叫《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帖子有关。而这篇帖子,又和一个名叫杨佳的人有关。

  在儿子被带走6天前,28岁的北京青年杨佳持刀冲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杀死六名、捅伤四名警察。警方指控,在令人震惊的杨佳袭警案发生后次日,郏啸寅在网上发表了这篇名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帖子。

  这篇不到500字的帖子,其核心内容透露了杨佳袭警的原因,“因杨佳在被闸北分局留置盘查中遭殴打,致使其生殖器受损,无法生育,故而报复杀人”。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批捕的理由是,“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

  郏啸寅的刑事拘留和逮捕通知书,抬头都是上海市公安局,刑拘通知书编号是沪公告字2008第1号,逮捕通知书上编号是沪公刑字2008第18号。

  一位律师分析,郏啸寅案和杨佳案一样,都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俗称803)负责侦查,办案机关对郏案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郏启宏丝毫没想到,一向少言寡语的儿子,竟然会和这个惊天大案搅到一起。

  郏和老伴张蓓蓓都是老三届,下乡插队多年,回城后又响应晚婚政策,近四十岁才有这个独生子。张是苏伦纺织厂的退休职工,郏退休前是苏州工艺美术厂的工人,现在每天的工作依然是用各色涂料加工制作水粉画,给苏州文物书画街供货。

  9 月28 日,郏的母亲张蓓蓓翻出一个重重包裹的塑料袋,里面装满了郏案各类司法文书资料。和刑拘、逮捕通知书放在一起的,是一本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

  被警察带走时,郏啸寅从这所学校毕业不到一年。

  大学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2 级报关51 班,一共有61 个人。郏啸寅在班上的学号是01,座位也排在最前面。郏启宏说,6 年前初中毕业的儿子,是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考入这所学校的。

  郏启宏自己是先天性色盲,郏啸寅也随之遗传了色盲,他担心儿子将来读高中考大学时,职业选择面会比较窄,于是替儿子亲自选定了家门口的这所学校。

  在他看来,郏啸寅读报关和国际货运专业,五年出来拿一个大专文凭。在苏州这个地方,应该不难找到一份适宜的工作。郏启宏替儿子设计的这份蓝图,以完全失败告终。他没有想到郏啸寅完全不喜欢这个专业,成绩很快滑坡。

  他的班主任童桦对郏啸寅印象极深。童说郏个性十分内向,非常不爱说话,“你不主动去找他,他决不会来找你。”童桦描述,即便上课坐在第一排,郏也是常常倒头就睡,每每到第三、四节课就已经不见踪影。

  在他的同班同学周军的印象中,五年同学生涯里,郏基本不怎么看课本,喜欢看看军事画报和武侠小说之类。除了偶尔一起踢踢足球之外,基本不跟大家往来。

  发展到后来,郏啸寅基本不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甚至班会。郏母张蓓蓓回忆,童桦曾在一次家长会上提及她儿子可能有心理疾患,建议家长加以注意。

  按照经贸学院的初中起点五年大专学制,郏啸寅的毕业时间其实应是2007 年6 月。实际上他的毕业证是半年后的2007 年12 月20 日才拿到。延迟了半年的原因,是郏啸寅有七门功课需要补考。

  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贸经系的网站上,至今可以检索到郏啸寅需要补考的课程:日语会话、体育与健康、珠算、会计、电算化会计、报关单证填制、国际物流学。这份补考课程名录证明郏啸寅的大学生涯,在后期几乎成为大半个噩梦。

  失业

  让童桦恼火的是,郏啸寅甚至不愿意去参加任何招聘考试和面试,而经贸学院的要求是学生必需百分百就业。她曾专门向系里汇报过郏的就业问题,而郏的第一份工作,也是贸经系的一位系领导出面,和童桦主动帮着联系才找到的。

  郏啸寅的这份工作是做银行保安。很难想象这个书生气十足的大专毕业生,穿着一身保安制服,腰挎警棍巡逻会是什么样子。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畔的光大银行某支行,一位女职员依稀记得有这么一个叫郏啸寅的保安,但已经记不得是什么模样。毕竟在她看来,坐在柜台里的白领职员和在大厅巡逻的保安看起来更像两个世界。在这个看上去似乎不够体面的岗位上,郏啸寅没有留下多少痕迹。干了不到三个月,他就辞职了,没有人知道郏离开的原因。郏启宏说儿子也不愿意多说,只是说不想在那里上班了。他也怕逼狠了,本来就话少的儿子再出什么状况。

  没有人知道郏啸寅到底想做什么。郏启宏说儿子除了上网,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坐在家里看电视,“他最喜欢看的是体育类节目。”

  郏启宏夫妇本来睡在较宽敞一点的卧室,因为电视机也放在这个房间里,也就让给了儿子睡大床。夫妇两人挤在画室兼客厅的单人床上。

  7 月15 日,上海警方发还了郏啸寅的电脑。事实上,郏啸寅发那个肇祸的帖子,并不是在家里,而是在苏州图书馆的免费网吧里。郏启宏说,为了省钱,家里一直没开通宽带网线。

  在那段时间里,每天上午在里河新村的家里看电视睡觉,下午去人民路饮马桥的苏州图书馆二楼上网,晚上回家打打单机游戏,就成了失业中的郏啸寅的日常生活。郏啸寅也喜欢看看闲书。郏启宏说,被警察抄走的那几本书,其实大多是儿子在地摊上买来的盗版书,看着玩玩罢了。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大半年,一直到2008 年7 月6 日,郏啸寅被警察带走。而那个郏啸寅从没谋面的杨佳,也有着与之相似的人生轨迹,不过时间段再往前推移几年罢了。1996 年初中毕业的杨佳,也同样没读高中,去了一家技校学习市场营销。1999 年,杨佳从技校毕业,先后在两个商场实习和工作过,杨佳的姨妈说“不久他觉得没劲,就辞职了。”和好静的郏啸寅不同,失业中的杨佳好动,热爱户外运动和旅游。他们共同的交集,是在网络。

  网络

  “不可思议、出乎想象!”周军用这八个字来形容同学们知道郏啸寅出事后的感受。在他的印象里,即便在毕业后大家创建的QQ 同学群里,郏也说话不多,“我们只听说他在聚友网的论坛里非常活跃”。

  那里是和他周围隔离的另外一个网络世界,不再有不喜欢的功课、无聊的失业和大人们的唠叨。在那个世界里,郏啸寅开设了一个博客,注册的ID 叫“大胆刁民”,这是一个和他沉默寡言的现实性格完全成反比的名字。巧合的是,杨佳也在聚友网开设了自己的博客,ID 叫“非常地妖”,和这个北京青年壮实粗犷的外表形象相比,这也是一个有几分反差的名字。

  现在已经很难确证,“大胆刁民”和“非常地妖”这一南一北两个ID,在这个时期是否有过网络上的直接接触。

  在“非常地妖”杨佳留下的众多网络痕迹里,没有人找到和他后来袭警事件有直接关系的蛛丝马迹。而“大胆刁民”郏啸寅首发以及被大量转载的那个肇祸帖子,在各个网站都已被删得干干净净。即便用多个搜索引擎,已经很难找到“大胆刁民”在网上留下的任何痕迹。

  据上海《新闻晨报》的报道,郏啸寅在看守所承认“完全不认识杨佳”。发那个帖子的动机,是“想借此出出风头,所以就在论坛上发了这个消息。网上越是离奇的东西,就越有挑逗性,点击率也就会越高。因此我当时想到了生殖器”,“我喜欢网上有人关注我、赞美我、吹捧我。”

  郏启宏相信儿子应该不认识杨佳,除了读小学时去无锡参加了一次春游,不爱出门的儿子从没出过苏州。但他怀疑这个帖子到底是否如警察所指控的系儿子首发,“也许他只是转别人的帖子呢?”听到记者转述的消息,童桦忍不住连声叹息。此前她并不知道自己这个昔日的学生,因卷入了杨佳案而至今羁押在看守所。童桦也搞不明白,郏啸寅究竟为何要写这个帖子。但在她看来,郏是“一个优秀学生受到打击后自暴自弃的典型例子”,“ 我试图让他学会适应这个世界,既来之则安之,但他总是不愿意。”

  外界

  截至目前为止,尚未有律师正式介入郏啸寅案。而此前杨佳案的辩护人资格问题,曾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多名律师曾先后抵沪自愿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

  与之相比,郏案似乎进入了一个悄无声息的暗场。郏启宏说,没有任何律师和他签订过委托协议,也没有任何媒体前来采访过他。但这并不意味着舆论的完全失声。北京的刘晓原律师,上海一位资深刑辩律师张培鸿,对郏啸寅案保持着积极的关注。

  张培鸿认为郏啸寅案进入刑事程序有明显的瑕疵,即便是郏所发的帖子纯属造谣,也只应承担治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应进入刑事程序,特别是公诉程序。

  张进一步指出,对郏啸寅帖子里所描述的核心信息,即“杨佳在派出所留置盘查中遭殴打,致使生殖器受伤”,即便不真实,要启动诽谤罪的自诉程序,确定原告资格恐怕也很困难。

  从杨佳案一审判决书透露的信息来看,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陈银桥、薛耀、高铁军,闸北分局督察吴钰骅等四人是留置杨佳的在场关键人,但郏的帖子并未明确指出是哪几个警察殴打了杨佳。

  在一篇博客文章里,张从法理上如是分析:“按照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及有限政府的运作原理,掌握有大量信息优势和资源的政府,完全有条件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进行辟谣,制止并控制虚假事实的传播与蔓延。因而不应当成为诽谤罪能够侵犯的对象。”

  杨佳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据悉,二审辩护律师将由张培鸿的同事、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担任,翟是上海最资深的刑辩律师之一。

  一位刑辩律师估计,杨佳案二审,上海高院尚未有排期的消息传来,从目前的态势看,郏啸寅案要等到杨佳案结案后才会有清晰的结果。而在张培鸿看来,事实上刑诉法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已经过了,郏案也不存在再延长1 个月期限的法定理由。按照正常的程序,要么释放要么取保候审。

  等待

  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1760 号,上海市看守所。自7 月14 日被批捕以后,郏啸寅从闸北区灵石路900 号的上海市第二看守所换押到这里。

  离家几十公里外的上海市看守所,是这个苏州青年23 岁人生中出过的最远一次门。郏启宏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儿子第一次去上海,竟是以诽谤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郏啸寅也许不会知道,他那篇肇祸帖子里的主人公,28 岁的北京青年杨佳也羁押在这里,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这两个年轻人命运的宣判,将再次交集。

  在里河新村这栋一室一厅的底层公寓里,郏啸寅的数张照片压在郏启宏作画的玻璃板下。照片上的郏啸寅,或坐或站,平头圆脸,总是带着一丝稍显腼腆的微笑,戴一副玳瑁色眼镜,短袖白底红竖条衬衫,白色西裤,看上去颇为斯文和阳光。

  郏啸寅被带走的时候穿的是一双夹脚拖鞋,一件圆口汗衫和一条藏青色沙滩短裤。现在已经是初秋,张蓓蓓担心儿子挨冻,郏启宏害怕儿子受委屈。

  从儿子出事起,郏启宏开始每天在一个黑皮本子上记录所有发生的事情:8 月27 日,按照看守所的通知,他和张蓓蓓辗转赶到浦东沪南路1760 号,给儿子送去一条毛毯和400 元钱。看守所告诉他们,没有探视证,他们无法见到儿子。

  9 月8 日,他问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公诉处,一位检察官答复该案尚未公诉,不归他们管。再找上海市公安局,被告知应找审查批捕单位。

  9 月20 日,郏启宏再汇了400 元到上海市看守所。

  10 月8 日,记者致电第二检察分院公诉处,接电话的一位检察官拒绝提供郏案进展信息。截至发稿前,郏启宏这个本子上的最后一条记录是:无儿子啸寅任何消息。

  感谢唐泽文、杨潇对本文的贡献;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童桦为化名。

  来源: 南都周刊  http://nbweekly.oeeee.com

  作者:潘葱霞

别把民众逼成恐怖分子

星期五, 10月 10th, 2008

  对于杨佳案,我写了三篇文章表达我的浅见,分别是《明代葛成与红朝杨佳》、《“暗杀”杨佳彰显司法混账》、《从公正对待杨佳开始》。要说的内容其实早已经明了,就是司法公开公正地对待杨佳一案。现在杨佳案二审即将于10月13日开庭,下面是上海法院网关于杨佳二审的消息,敬请大家多多转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8年10月13日上 午09点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杨佳涉嫌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审判长:徐伟”,希望各位尽自己所能,用自己的能力表达自己的见解,以便杨佳这样的惊天大案得以公开公正的审理,这是为增进我们每个人的福祉而略尽绵薄力。我们始终应该知道,这个社会的利益是共生的,他人今天的惨况,有可能明天就会落到你的头上。你如果希望将来更多的人愿意帮助你,那么也请你帮助杨佳呼吁几句,以表达相应的民意。

  警察被袭被杀固然是悲剧,但这悲剧是如何产生的?简言之,是我们糟糕的、没有法治的社会制度,是我们暴力成性的公安局,是我们冷漠的警察,再推而言之,是我们政府信奉的暴力管理社会的强权模式。古人早说,能马上得天下,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换成现代的话来,在民选政府没有诞生以前,就算我们承认你“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强权兼强盗逻辑,你也不应该用枪杆子管民众。即我们社会管理模式,六十年来,始终是制造敌人,制造敌对状态,把所有的民众都当成潜在敌人的思维,在指挥着所有管理社会的政府官员的头脑。共產黨本来是个不折不扣的执政黨,但他们所做的许多事,却比一个想暴力推翻现存政权的在野黨还不考虑后果。他们所做的无非是到处树敌,打倒一大片,无度地使用手中的暴力,以便给社会添乱,搞得人心惶惶,使民众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他们就从这种让民众生活在六神无主的状态中,找寻他们的快乐。并以这种快乐,作为他们腐败的日常生活的佐料,也成为他们随时耀武扬威的派生品。

  六十年来,他们管理社会的模式,就是隔一阵就会去主动树敌,把到处树敌,搞成一门“科学”,这在拙文《制造敌人是一门“科学”》里已经说得相当清楚。官方内部的权力倾轧,他们以树敌的方式,利用手中掌握的媒体互相抹黑,从而让社会上的民众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不特如此,还让大家处于一种不知如何自保,心怕站错队、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他们喜欢到国际去树那种对他们的意识形态加以批评的国家,把这样的国家当成敌人,从而绑架民众的利益。比如几十年来对美国的批判,其实就是官方为了一黨私利,煽动全民族的仇恨资源为其服务而已。即便到了今天,官方也没有放弃这种到处树敌,以便转移民生视线的思维模式,比如《环球时报》颠倒黑白的所谓报道,其实就是官方意识形态的传声筒而已,现在中國的传媒许多记者,只是体制和黨派私利的维护者,根本就算不上一个正常的獨立的人。

  说到底,杨佳案的发生,是民众对官方常常暴力管治这个社会的一种反叛。这种反抗,我们姑且不说其法律问题,我们要分析的是何以出现杨佳这样的事情。上海警方在处理杨佳案时的傲慢和司法的不公,就反过来证明杨佳为什么诞生在中國社会。而且如果不好好反思,像杨佳这样的例子,将来还不知要出现多少。官方也总喜欢把民众视为奴才一样来管理,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从对待上访者到对待寻子父母;从限制三鹿奶粉受害者寻求法律保护到暴力阻止512大地震中家长为冤死的儿女讨公道,到处都充满着未来杨佳的身影。杨佳杀六警袭多警的方式,固然足够震撼人心,但似乎唤不回公安机关的半点反省。倘若将来再出现袭警案时,民众对警察的同情可能越来越少,终至完全对立,不是没有可能的。我劝官方尤其是执法机关、社会管理机关,要抱着真正的善意来处理社会矛盾,不要以为自己牛逼到可以不考虑他人的尊严与感受。可惜的是,现在的公检法,其冷漠傲慢无礼,恐怕可以作为整个社会作恶的“楷模”来树立。

  公正对待杨佳,是减少官民冲突、警民冲突,创造和諧社会的开始。如果真想社会平安稳定,那么公正对待杨佳便是一个标尺。杨佳案不仅是一个案子的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弱势者判别将来怎么处置他与官方的关系,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在他们看来,连杨佳这样的惊天大案,海内外都呼吁必须公正公开审理,最终都被“暗杀”、“黑办”,那么他们反抗的力量将会比杨佳更彻底,更不留余地,因为他们已经不抱丝毫公正公平处理他所遭遇苦难的幻想。当一个人对社会的公正公平不抱幻想的时候,其爆发出来的能量,恐怕不是常规状态下所能想像。当一个人丧失对一个社会的公正期待后,那么他被逼成为一个恐怖分子的概率就会大增。巴勒斯坦是比以色列弱小,但当弱小的一方以人肉炸弹的方式,来实施其血酬定律,那么就会给这个世界诞生许多无解题。是的,大规模的火拚,我是无法战胜你,但我可以用恐怖的方式解决你,这是相当棘手的世界难题。同理,如果我们生活的许多人对这个社会丧失信心,完全丧失任何一丁点生存的幻想,那么你就想想巴勒斯坦是如何对待强大的以色列的吧。

  公正对待杨佳,公开公正公平地审理他,不只是他个人的事。因为他这案件足够典型,甚至有人会根据你对他的判断,来确定自己的下一步行为,我认为傲慢冷漠的公检法,应该拿出一点相应的诚意来,不要到有一天自己想要妥协的时候也没有机会了。想一想国民黨到后来想与共產黨妥协讲和,共產黨坚定强悍的拒绝吧,不要以为自己现在高枕无忧。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出现大规模鱼死网破的火拚,但稳定与和諧是有条件与代价的,任何单方面的强加与逼迫,都不可能带来所谓的和諧社会。

  敬请上海高院通过公正公开审判杨佳一案,给社会中不少潜在的“杨佳”留一点不走绝路的希望,这便是对创造和諧社会的一大贡献。

  2008年10月10日8:30分 共產黨曾经的对头、现在可能的朋友——国民黨的双十节,写于成都

  作者:冉云飞

红朝杨佳与明代葛成

星期五, 10月 10th, 2008

  杨佳杀警察以及他将受到的惩罚,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剧,也是我们作为同类之痛。生命与尊严都值得我们相当之珍视,我们要思考的是这个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而使人们的心态逐渐对于杀与被杀,都难得有一种理性的态度。警察之坏,其实也是我们这个制度坏的一种反应。我当然不是为警察其中的恶辩护,他们有他们这个职业应该承担的风险。警察这个职业由于制度上的许多问题,以及其中一些个体的无良,致使人们对他们的整体评价偏低,整个社会对他们的信任度也空前降低。对一个职业群体产生的怨恨,正在社会上蔓延,这也是杨佳杀人后,有些人称之为大侠的理由。为什么会如此呢?除了警察自身的原因外,我们整个社会制度对个人生命和尊严可谓相当漠视,才导致了互相之间的仇恨。

  而警察对个体生命和尊严的不够尊重,恐怕是个普遍现象,他们不仅没有为纳税人所养的认识,不少警察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民众之上,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粗暴、鄙视、冷漠等,在大多数警察身上体现得相当充分,这是我们寻常在街上都可以看到的一景。比如为了纠正违章车,不惜采用日本鬼子对待人民的方式,躲在树林丛中等着你进圈套,这样的执法,焉能不引起民众普遍的不满?同理,处理杨佳的警察当然应该罪不致死,杨佳对警察的杀害也不应该受到赞扬,而且应该受到相应之惩罚,但我们的公安局在此事有过丝毫的反省与问责吗?完全没有。这才是整个社会真正不靖的根由。公安局和警察历来就会觉得他们是对的,而且似乎只有他们才对,出现再多的杨佳对他们也没有丝毫的反省与问责制度之形成。换言之,这次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的警察应该反省,该局领导应该辞职,更多的公安部领导应该向民警和杨佳道歉。可是,傲慢的公安机关,他们何憎显露出一点人性的温柔,以及对自身罪恶的反省?没有相应之反省与问责,以及相关制度之改进,哪里能制止住杨佳戮警案的再度发生?说句实在的,中國人毕竟是胆小而善良的,枪支弹药管制极严,如果是相对激进的民族,那么像目下公安机关和警察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恐怕只会引来更多的恐怖活动和人肉炸弹。我们应该针对杨佳这样的个案,来应对将来这个社会怎么变革,不能等到民情汹汹,恶性事件增多,再来思谋良策,恐怕就会为时已晚。一旦一个社会的恐怖事件增多,无论你多么强力弹压,都非社会之福。因为公权力的暴力弹压和个体的自杀性袭击,如此循环报复,往复不断,真乃吾国之大不幸。

  明末在一些地方似乎与今天颇有些相似之处,彼时太监宦官专权,苛捐杂税委实繁多。大名士陈继儒在《吴葛将军碑》(下引全出此文,不另出注)里说:“凡米盐、果薪、鸡豚之属,无不有税”,真可谓“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有屁无捐”。葛成当然不完全是杨佳,但他似乎像杨佳与瓮安事件的结合体。当时宦官税监孙隆苛酷无良,弄得民怨沸腾,葛成简直不费吹灰之力就将民情“煽动”起来,(葛成)“手执蕉叶扇,一呼而千人响应。时建节方踞葑关税。一卖瓜者,其如入城也,已税数瓜矣。归而易米四升,又税一升。泣则反挞之。适成等至,遂共击建节,毙之。”民众倍受欺凌到何等的地步,才酿成这样的灾祸。中國历史此种殷鉴甚多,惜乎没有民主自由之制度的变革,此种事演之不绝,于今为烈。但同样是处理危机问题的方式,当然很多人也主张强力弹压,就像今天许多傲慢无礼的官员一般,只是一切拿强力出来压服,而将暴力之载体警察推到前台,最终酿成大祸,从而也形成民众对警察这种职业的极度反感。葛成这样的事,彼时许多昏官当然觉得干净绝杀了事,但彼时的太守(相当于今之地委书记或者大市市委书记)朱燮元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还算不错,“独太守朱公燮元曰:不可。兵以御外寇者也,吾不能锄奸,以至召乱。若击之,是重其毒也。且重怒难犯,若之何抱薪救火哉!”朱首先是自责,然后说自己执政不良惹起的事,若因此再弹压,是犯了双重的错误,何况民众汹汹,一旦弹压,无异火上浇油!当今官吏与之相较若何,读者自不难判别。不特此也,朱太守还“率僚属连骑入市,呼诸百姓而慰之”,因此将孙隆的下属纠系于狱,而葛成则一人做事一人担,“始事者成也。杀人之罪,成愿以身当之,幸毋及众也”。因此入狱,入狱后成千上万的老百姓给他送吃的东西,富商巨贾也络绎而至,而葛成则分散给诸囚而却之。但民众依旧为其树碑立传,称之为“葛将军”。

  这则故事后来被叶公好“农”的红朝辑为《葛成抗税史料辑注》(陈学文)而广为传播,葛成之义当然不用说,但也说明没有好的制度,出再多的葛成也没有用,只有徒添悲剧。同理,杨佳的遭遇值得深加同情,受害受伤之警察亦应获得同情,两方面都是悲剧,但为什么这样的悲剧屡禁不绝,在中國历史上不绝如缕呢?我们要找到根除这种治乱循环、以暴易暴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舍民主自由之制度,则无有他途。

  2008年7月11日8:24

  作者:冉云飞

讨公道

星期一, 10月 6th, 2008

  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里面论述公道(just)的起源,以及,该如何讨。他说一开始,地球上的人还很少,摘果子打猎种粮食,那时候还没有国家。在完美的状况下,某甲打了你,你也应该打他,不重不轻,打得刚刚好,这事就公平了,打过头,就有失公道。

  可是人总是自私的,讨公道的时候总是讨过头,让他去还某甲一巴掌摆平这件事,他往往巴掌之后又踹一脚,走之前再用猎叉戳两下。那某甲又要为自己讨公道,于是这事儿就没完没了了。

  于是怎么解决这种状况呢?后来的人们想了个办法,就是不让受害者自己去讨公道,把主持公道的权利收走,由集体或者集体的代表来统一执行。国家产生之后,这个集体的代表就是政府。

  从那以后,我们受了欺负,就告到政府,政府替我们反欺负。同时为了避免天下大乱,政府也规定不能再自己讨公道了,私底下以牙还牙者也会受罚。

  去年某个时候,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被交警拦下来检查脚踏车的牌照,杨佳没有,并表明这车是租来了。显然交涉过程中起了某种争执,杨佳被带回警局,盘问到半夜。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我们不得而知。今年7月1号,杨佳持刀冲进闸北区警察局,血刃10名警察,6死4伤。

  体检报告显示,杨佳是个精神状况良好,智力正常的青年。于是大家对于他的动机疑惑了起来。网上传说杨佳被警察踢伤睾丸,但我们都知道流言不靠谱。于是我们只能发出疑问:杨佳为什么要袭警?这时候警察局的发言人说话了,他说,涉案交警在整个过程中都坚持了文明执法。

  警察文明执法,这是每个中國长大的孩子都知道的事,只是没几个人见过而已。但我们相信政府,相信警察,这是我们的胎教。于是我们只能疑惑得更深刻:警察这么文明,杨佳为什么还要袭警?这时候警察局的发言人又说话了,他说,脚踏车事件之后不久,我们就派了民警去北京调解,提出支付300块长途电话费,但杨佳提出赔偿一万块的无理要求。这充分表示我们有诚意而杨佳没有。

  于是我们彻底糊涂了:在一次非常文明的盘查和什么意外都没发生的六小时问讯之后,闸北警局怎么还派人去北京送钱调解啊?调解啥啊?杨佳凭什么提出一万块赔偿的要求啊?那天到底发生了啥呀?我们的疑问炸开了锅,这个问一句,那个问一句,就连胎教得最优秀的孩子也发现了此案中的谜团。

  然后就没有人出来说话了。经过上海法院一番闭门审理,杨佳被判处死刑。

  按照中國的现行法律,杨佳是肯定要死的,但闭门审理,和非异地审理的部分,把很多人都吓坏了。我们只能希望,至少这次,法律主持了公道。

  杨佳不会白死,他给这个政府敲了个警钟:你们无法给个公道,我们就只有拼了命来自己讨。

  2008-9-18

  作者:黄潇潇

杨佳袭警案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星期五, 09月 19th, 2008

  倍受瞩目的杨佳袭警一案,日前通过官媒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杨佳的上诉。该案将开始二审程序。

  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本人一直在关注杨佳袭警一案。本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公然违反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在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搞 “秘密审判”,开创了我国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领域一个最恶劣的先例。作为严重违反公开审判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人试图从法理角度对杨佳故意杀人案发表一点个人之见。

  (一)杨佳袭警案应当依法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文明世界的通行作法,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公开审判问题上使用的字眼是“一律”,可见这种强调的整齐划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当然,公开审判有除外情形,但这种“除外”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扩大解释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为此,可将刑事诉讼不公开审判的法定情形归纳为以下四种: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情形。由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杨佳袭警一案因为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因而毫无疑问属于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几乎尽人皆知。但是什么样的审判才算公开审判?是不是只要有人旁听就算公开审判,没有人旁听就不算公开审判?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公开审判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什么?正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各自的证明标准一样,公开审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为了更好地落到实处,为了避免以“公开审判”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也必须确立自己的判断标准和尺度。那么,“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是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981年,我国刚刚恢复法制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初步意见》中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实行这个制度,可以带动各项审判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查对证据,核实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正确执行法律,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因此,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对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是:/1. 审判活动要对群众公开。要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公布,允许成年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2003年12月)第22条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中规定:“牢固树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中规定:“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上述有关法律纷纷强调:“审判活动要对群众公开”:“允许成年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从以上有关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公开审判应该包含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听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非特定性。旁听审判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关于听审主体,我国法律使用的字眼是“群众”、“人民群众”、“成年人”、“新闻记者”、“新闻媒体”、“我国公民”、“全社会”等。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把宪法“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落到实处,要不然作为“当家作主”的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何以体现?从这里面不难看出,我国公开审判的听审主体涵盖了全体成年公民,全体成年公民都是潜在的听审权利主体。只要某成年公民对某案件有听审要求,他就由“潜在”的权利主体变为“明确”的权利主体,审判机构就应该满足其听审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公开审判听审的权利主体是非特定的,这个听审主体的资格不是某人某组织“恩赐”的、“特许”的、“内定”的,而是作为成年公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对这项权利都不得予以剥夺、限制、阻挠,否则就是违宪和违反诉讼法。

  第二,听审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从有关诉讼法可以看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