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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社会中的政治冷漠

星期四, 07月 26th, 2001

  近年来,随着改革连同经济发展的步伐一同放缓,“渐进”改革几有“不进”的危险,许多学者同仁禁不住发出“改革为何改不动”的疑问和忧思。改不动,不是因为改革的阻力太大,这些阻力是一直就有的,并非今天才出现。即使有些阻力比以往张大,但改革的进程却不是靠阻力来决定,而是靠其动力来决定的。只要推动力足够强大,那些貌似不可征服的阻力也会迎刃而解。君不见邓公南巡短短的一篇讲话,立使梗结数十年的反改革坚冰土崩瓦解。因此,目前改革的问题也不是出在一直就有、现已被改革进程大大削弱了的来自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阻抗,而是改革本身的动力不足所致。

  如果说改革的动力可以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拉动、也可以是一种自下而上地推动的话,那么后者无疑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二十余年经济、政治改革的方式、成就和意义决非几个红头文件所涵盖得了的。从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村级选举、劳动力自由流动,哪一样不是农民自己先发明、而后领导才认可的?有了甘冒杀头坐牢的危险也一定要“包产到户”的农民,改革何愁不进?

  而目前改革的问题也恰恰出在底层民众对改革缺乏热情这一点上,即通常所说的政治冷漠,它使得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失去了前行的冲动。

  一

  日前,中國人民大学在北京进行了有关“北京市居民社会政治文化”的抽样调查。调查发现,在被访者当中表示关心政治(其中称“非常关心”及“关心”)的人只有百分之六十五点一。较十年前大幅下降了二十一点四个百分点。从年龄上看,青年人比老北京人更少关心政治及谈论政治;从职业上看,农民、私营及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对政治的关心程度最低。分析特别指出,北京高校学生一向以政治热情和政治敏感而著称,但这次的调查却显示,现在的北京高校学生被归入了政治冷漠的一群。北京可以说是全国最关心政治的城市了,其他城市、农村可以想见。

  其实根本用不着什么数据来证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直接感受到政治冷漠化的普遍心理氛围。整个社会对商业和金钱的极度追逐、正义和理性声音的窒息、对贪官酷吏的容忍和钦羡,乃至生活中对社会不公的逆来顺受,似乎都回到了龙应台追问“中國人,你为什么不生气?”的年代。而青年一代对当代史的惊人无知和漠不关心已成为标榜清高的时尚,令人扼腕。对现实视而不见或故意遗忘历史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道风景。

  至于曾经领整个社会风气之先的大学,如调查中所显现的,也正在失去它当初最可宝贵的精神。有一位学者曾说道:“当代的大学生是百年来最消沉失落和玩世不恭的一代学人。大学不再是传播知识、思想的园地,也不再推动时代和社会进步。”在此环境中,几乎很少有学生对国家大事和社会形势感兴趣。尽管各大学依旧推行” 馬列主義” 和” 思想品德” 的政治必修课,却恰是令所有学生最不满和最委屈的课程,只不过为了张文凭而被迫学习和应试。真诚地探讨政治问题和政治理念,不怕牺牲、一往无前的政治热情,这些可能永远属于八十年代的品质;以及为不同的理念争论得面红耳赤、几挥老拳的景象恐怕再难得见了。

  二

  当然,对政治的冷漠态度不能否认其蕴涵着某种历史性的进步。即人们对极端化、过度的意识形态渲染的反感和疏离。如纹革中那种人为的政治狂热和强迫性的过度政治参与现在已被人们所拒斥(虽然在某些领域、某个特定时期不排除其变本加厉的可能),脱离实际的灌输式思政活动被人们看穿和杯葛。这并不是坏事。

  但另一方面,政治冷漠的背后则是对现实政治责任感的弱化,人们拒绝为国家的命运负责,甚至拒绝为自己负责。

  有些学者恐怕会认为这种现象也是好事,至少保持了社会稳定。但这是一种怎样的稳定啊。如果一定要说政治冷漠合理,那也不是这种冷漠法。

  此种政治冷漠和民主成熟国家的政治冷漠不同。后者所表达的是人民对现存政治体制、政治精英的认可。如美国在经济连续八年大幅增长、政治稳定的情况下,选举投票率却连年下降,甚至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一度不足50%.并不能证明民众撤消了对政府的支持,而正象民众自己所表达的,对政策决定表示基本满意和放心、无须过多的关注和投入。此为“沉默的大多数”式的支持。从代议制的角度来看,政治冷漠亦有缓解政策调整所引起的震荡,防止过度参与、维护宪政体制的重要功能。一句话,一个成熟稳定的社会不需要更多的政治激情。

  但中國如今的政治冷漠现象是发生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包括已取得的改革成果都还远在未定之天,亟需底层民众的推动力甚至压力才能达至目标。处在这种情况下的冷漠包含着对政治体制的离心离德。当一个社会所有重大问题的症结都指向政治领域,只有政治改革才能为其开辟出路时,人们对政治和政治改革的冷漠决非吉兆:

  对整个社会改革来说,丧失了改革的冲动并不意味着现存改革成果的保持,而是恰恰相反。因从传统到现代化,这是一种有进无退的改革,直至达成其全部目标。只要看看现在印尼、菲律宾、及当年的伊朗,皆因改革长期停滞不前而引发的大规模社会动荡就会明白,深化改革实际上就是改革本身得以生存的唯一手段。

  对政府统治来说,政治冷漠不但会带来政治道德滑坡,还暗示着人们一种潜在的离心倾向、不信任感的加剧。对政府的权威、政策执行,甚至政府的合法性本身,都提出了挑战。

  对当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来说,丧失了自下而上的改革冲动,同时也就丧失了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勇气。包括腐败、政府低效、專制酷吏、司法不公在内的问题,如果不是全社会的政治参与、政治监督,几乎永无解决的希望。

  对保持冷漠的社会群体自身而言,政治冷漠预示着一种毁灭性的危险。正如社会学家们所指出的,所有社会利益群体都是休戚相关的。拿知识分子群体来说,它们的职业就是说话,就是“不冷漠”。如果当农民受苦时他们不说;工人下岗时他们不说;弱势群体求告无门时他们不说,当轮到他们自己时,又会有谁替他们说话?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但如果人民在历史中缺席呢?

  三

  可如果一定要说今天的人们是处于完全的政治冷漠之中,似乎又不尽然。要不怎么理解这几年来高涨的反美激情和民族主义示威呢?

  民族主义者的感情无疑是真诚的,我能够体会得到。两年前的”5.8″ 反美大游行中,我当时就走在队伍的最前列。但见群情汹涌、激愤昂扬,有的女生甚至泪流满面。这是何等可敬和动人的场面啊。但我总在想,如果他们不是面对毫无还手之力的美国大使馆,而是在面对掌控权力的腐败官员、手眼通天的造假奸商,乃至整个体制中的弊端时也能如此大声地说“不”,那怕音量只是前者的十分之一,又该多好。但恰恰是在这些” 该出手” 之处,鲜见有人“出手”。鲁迅有言:“强者愤怒,抽刀向更强者;弱者愤怒,抽刀向更弱者。”我们所谓的政治冷漠,并非真的冷漠了,而是一种有选择的冷漠。选择的依据,则是以“不冷漠”是否会带来风险为考量。作为一个总是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样想当然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体制、环境、观念乃至历史本身又该为造就经济人这样无可奈何的选择负上什么责任?为什么在总是在最需要怒吼的地方却万马齐喑、在另外的场合却过度参与甚至失控?似乎热不热情、冷不冷漠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

  这一切暗示着: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政治冷漠化现象,无疑是有着更深层、更复杂的国内原因。对此可从国家和社会两个角度进行关注:

  从社会层面来看,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恐怕是人们对政治和政治改革不“感冒”的内在原因。

  和参加经济活动一样,人们参加政治活动也是为了本人或其所代表阶层利益的最大化。但可慨叹的是:一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社会阶层能从政治的变化中获得直接明显的好处。另一方面,对可能失去利益的恐惧又使其逡巡不前。

  就劳动型利益群体而言,工人农民对于经济改革和自身经济状况的关心要远远超过政治体制改革,他们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解决经济发展放缓对他们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冲击。政治层面的变化对其影响显然是间接而不确定的。如果说对于政治体制有所期望的话,也更多的是希望现有的政府是一个能保护他们利益、稳定他们生活的有权威的政府,而对于政治改革则难以认清蕴藏于其中的政治利益,因而更像是局外人。

  私营经济是在政府的宽松政策和扶植下发展起来的,但是他们也当认识到,在一个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衔接尚不紧密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如80年代),他们的发展空间反而更大一些,如果政治和经济运行方式都走上正轨,那么他们奇迹般发展的机会无疑会大大减少。更不要说那些依靠官商勾结而获高额灰色收入的人群,堵死了政治体制中的漏洞,无疑是等于宣判了他们致富生涯的结束。

  干部群体作为每个个人来讲,政治体制改革给他们带来的现实冲击要远远大于将来可能会有的好处,在如政府机构改革等举措中,干部群体甚至要做好牺牲某些利益的准备。由此可见,虽然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人人皆知,但这并不能构成改革的现实动力。现实的动力必须来自现实的利益。正是由于缺乏这种利益上的共识,深刻而持久的政治热情无从发生。

  但各社会群体意识不到其自身的政治利益,并不意味着这种利益就不存在。政治意识的觉醒是一个社会动员的过程。当现代化带来经济发展、城市化、文化和教育水平提高,以及传播媒介的普及时,都会增强人们的利益意识觉醒和期待,假如这些期待得不到满足,就会激发个人和集团投入政治。中國社会也决非从一开始就堕入冷漠走不能自拔,整个80年代的政治激情就是明证。这种激情的人为中断表明,社会对政治的冷漠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四

  对于政治冷漠现象,我们首先必须要承认:人们有选择对政治不感兴趣的自由。这是一个多元发展时代的正常表象,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对政治是热情还是冷漠,只能是人们自己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由作出的选择。任何人无权替他们选择。强迫公民去参与它并不热衷甚至反感的政治活动,和禁止公民参与和他切身利益攸关的政治活动,不但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同时也是对公民参政热情的伤害。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治冷漠有着一系列体制性原因:

  首先,国内政治迟迟不能提出一个总体的发展目标,使政治改革、政治情绪失去了方向感。当人们都不知道改革将意欲何往时,如何能对一个无法确定的东西产生热情和忠诚?

  经济改革明确了打破计划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经济繁荣的目标,所有措施均围绕它进行努力和探索,所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因此人们心气高,收效也大。美国大使馆也是一个具体的目标,无论是扔石头还是喊口号都有了着落。但政治改革则除“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设”这个过大、过模糊的提法外,一直没有提出明确的目标,或不断改变本已提出的目标。使人们无所适从、如履薄冰。在探索创新可能付出不菲代价的威胁下,认同现存的政治体制就成了最安全的选择。消极、保守的心态实际上是源于一种对前途认识不清的迷惑。

  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按《雍正王朝》的说法,“有时民意能影响天心,但有时天心也能影响民意。”如果改革目标清晰、改革者态度明确,则改革进程就会避免出现失重的状态,人们的政治情感、政治心理才能有一个立足点。

  其次,权力垄断造成的政府和民众、上层和基层之间的鸿沟,是直接现实的体制原因。

  去年,多家报刊都曾报道过山西临汾的贿选事件。原山西省吉县某乡黨委书记姜建仲,给一些人大代表每人送500 元现金,让代表联名推举他为副县长候选人。共有39名人大代表收受了1.95万元现金,使其竞选成功。

  但记者采访所采出的问题却是:代表收受“贿赂”的深层原因竟然不是对金钱的热衷,而是对选举的冷漠,即“投票给谁无所谓,如果有人‘意思意思’,就顺水推舟投他一票”,是他们真实而普遍的心态。按代表们自己的说法:“我投谁的票对选举根本没什么影响,最后谁当选,还不是由上面定。”说明事实上剥夺了代表投票功能、降低了其投票意义的体制已经多么大地伤害了代表们的感情。以政治权力来左右选举和以金钱贿赂来左右选举,很难说谁更高尚一些,但却同样该为由此所产生的政治冷漠负责。

  另外,许多人解释政治冷漠现象时认为是出于历史、文化、甚至教育方面的原因,如中國历来的精英主政传统,所谓政治乃“肉食者谋之”,使人们认为国家政治与己无关。其实说到底还是專制统治、权力垄断的产物。

  此外,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漠视和参政渠道的堵塞也极大地挫伤了人民参政的热情。

  半个世纪以前,毛澤東在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朝代败亡的“周期律”的问题时,就已认识到,“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赋予公民以民主权利,是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要害,这是黨的领袖们早已意识到了的。

  而现在的某些学者、政府部门却总是在其有所需要时才叫嚷着要群众履行公民的义务、承担公民的责任等等。此种做法不但与当年红色领袖的本意相差甚远,甚至已背离了当代的《宪法》原则,即,“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不享有权利而去承担义务,那么这种道德要求本身就是邪恶的。它相当于让人承担奴隶的重压同时又要有公民的热情和积极性。这又如何可能?正是先有了某些部门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漠视,而后才有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漠视。

  近年来对农民“集体上访”的粗暴禁止甚至打击报复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新闻媒体受到地方势力的围堵,甚至报道事实真相的报纸和记者也屡遭查禁和毒打的命运。人大代表因维护人民利益而被迫害的现象严重。正常而迫切的参政诉求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持,参政成了一件要冒着生命危险的事,何谈热情?

  至于长期以来一直抱有较高政治热情的知识分子,包括高校学子,在参政的努力连续多年挫败的情况下,亦转而追求其他目标或缩回自身,“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也就是说,在许多人那里,政治冷漠是因沉重的无力、无奈感,认为社会弊端积重难返、政治参与亦无出路,才产生希望渺茫的消沉心理所致。

  因此,不是对民众一味的抱怨和指责,而是切切实实地调整政府对公民参政的态度和做法、落实包括参与国家管理在内的公民权利,才是当务之急。通过参与政治活动,人们自然会逐渐明白社会问题的症结和自身政治利益所在,从而生发应有的政治热情。

  五

  对政治冷漠的客观解释就到这里。但是,如果我们把道德的标尺稍稍提升的话,就应该这样说,无论外在的环境如何恶劣,无论保持沉默多么事出有因,一个人毕竟不应该逃避他自己时代的责任。“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每个时代都有它特出的英雄,如鲁迅所言“拼命硬干的人、埋头苦干的人。”此为民族的脊梁。但一场伟大的变革决非仅有少数人的勇气和牺牲就可成就的。即使他们有幸成功了,而我们身处发生伟大变化的时代却无所奉献、无所助益,甚至在他们拼尽热血去争取我辈的自由时仍漠然视之、甚或冷嘲热讽,当我们享受这自由时又如何可以心安理得?

  (文/ 唐昊 摘自南方网)

  作者:唐昊

从政治审查和档案制度看私生活的权利与范围

星期四, 07月 19th, 2001

  序

  在个人生活中,应当有一个任何权威和任何他人都不可侵犯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被逾越,个人将发觉他的生活变得难以忍受、嫌恶、恐惧、不安,他会感到个人尊严受到侮辱,个人的价值遭到贬低乃至丧失。这个范围正是属于私生活的权利范围,同时也是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和最起码的基本人權。

  一个人,无论他如何渴望民主和自由,如果他没有个人私生活正当权利的意识,也不能果敢地护卫私生活的权利范围及信念,即使到了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他自身依然是个奴隶,同时也可能是一个践踏他人基本人權的侵犯者。

  我不隐讳,在以下所要讨论的私生活的种种权利与正当范围,都基于一个与集体意识背道而驰的“自由”理念,这就是:他是一个人,他有决定自己生活方式和目的的权利。或许他的方式及目的未必合理,或对公众与社会没有利,但他拥有如此生活的权利。

  私生活的正当范围究竟在何处?尤其是在目前大陆中國的社会中,个人的私生活、公众的利益、政府的权力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应如何划分?若再更进一步做道义和理念上的追寻,为什么个人应当拥有这个范围及种种权利?

  穆勒的看法或许很有启示:除非人们依照他们自己的希望和要求,依照他们自己选择的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则停滞衰亡,真理也不会彰现,因为自由的观念市场消失了,人类自发自动的原创力、智慧才气、思想能力、道德勇气等,都将萎缩,无从发挥。个人和社会均会被集体的平庸所压抑。习俗和妥协的社会风气,将塑造出心地偏狭、无能庸俗和人格扭曲的人类群体,任何使人的生活丰富多样的思想和事物,都在社会中受到遏制压迫。

  这里我先直接进入正题,提出并界定诸方面的权利,作为私生活或者说个人生活的正当范围,并且讨论与私生活权利冲突的公众利益,政府权力,社会道德诸问题。

  一。不认同、不参与的权利

  “不认同”是指任何个人有权不认同集体、组织、他人的意志,有权利不认同习俗和道德观念,有权利不认同他人或权威为他确立的生活目标。一言以蔽之,个人有权利选择他自己的生活与思想方式,社会、集体、他人也应承认并尊重这种个人的权利。

  “不参与”是指个人可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参与社会活动,无论这种社会活动的目多么崇高。民主政治固然意味着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意味着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参与”权利,但民主政治首先是指这种参与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个人有不参与的自由和选择。專政獨裁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仅不允许人民参与管理自己的活动,而且也不允许个人抵制参与政府规定的活动或黨派活动,任何不参与的行为,都要被视为反抗或蔑视政府的权威。

  严格地讲,不参与是比参与更为基本的个人權利。借用柏林的概念,不参与的权利属于“消极的自由”(negativefreedom)。从社会或他人的角度来看个人的不参与权利,我们可称之为“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即,政府、组织、团体、他人,不干涉个人的选择和参与。这样的社会,个人会感到有更大的自由空间,更大的安全感,以及更少的敌意。个人不受干涉的范围越大,个人享有的自由也就越广。反之,个人就会痛切地感到,他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他私人生活的范围越来越狭小。

  不认同与不参与的个人權利,实际上是两个相关又相互区别的范围,前者指个人在理念或信念上,与社会、团体,及他人的理念或信念的关系。个人在不认同社会和公众的目标的同时,也可选择参与或抗争的方式,而民主社会,并不因个人不认同团体或他人的目标,而对他人施以迫害,剥夺他参与的权利。后者指个人自愿地选择了不参与的方式,无论他认同或不认同团体或他人的理念与目标,他都有权选择不参与,独自生活在他个人的空间里,他人不得干涉。对于中國大陆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度,无论将来民主的进程如何,公众参与的程度如何,首先确保个人不认同和不参与的权利,比提供参与的机会更为迫切紧要,也更为实际。尤其在我们这个习惯于以“不认同”来迫害和批评个人的大陆社会环境里,将来由法律确保个人不认同的权利,比直接诉求十几亿人的政治参与的民主建设,更能促进一个宽容、温和、与开放的社会。

  二。独自追求个人兴趣的权利

  一个社会,如果承认并允许个人有不认同和不参与的权利,实际上已隐含着承认个人有独自追求他的兴趣的权利,而无论这些兴趣是有价值的或无价值的,合理的或者不合理的。必须承认,一个人的兴趣和追求,往往隐含着他的能力,甚至天才。不能想象,在一个用习俗和教条压制所有个人兴趣的社会,人的原创力、天才、想象力、批判力会欣欣向荣;也不能想象,在一个把一切与习俗相违背的个人志趣,斥之为自私,怪僻或异端的社会氛围里,会不断出现新的发明,新的科技,新的思想。

  独自追求个人兴趣的权利,并不因为个人兴趣与公众利益不合或与国家目标不符,而丧失或被剥夺。他人和社会也无权强迫一个人去做社会认为合理的事。个人的兴趣,包括不合理的兴趣、毫无意义或毫无价值的兴趣、低级趣味的乃至庸俗不堪的兴趣,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强迫他人去接受,都有它的合法性,都应当允许个人去追求。历史已多次表明,往往在一个时代被斥之为“怪异”或“无聊”的个人兴趣,却导致了另一时代的发现或杰作。艺术上、科学上,乃至政治理念上,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中举不胜举,如法国的梵高。

  我们看到,在现代开放的社会中,无论是欧美,或是正在向开放社会转型的台湾,人们已普遍地接受个人有权独自追求他的兴趣这样一个基本人權理念,怪僻、獨立特性的人,已较能为社会所容忍。

  反观大陆社会,在现行的意识形态笼罩之下,提出个人有权利不受政府和他人干涉,追求他的兴趣,往往要受到“自私自利”、“个人主义”的道德谴责,甚至遭到有组织的批判。在“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的名义下,凡属政府或执政黨认为对它的利益有冲突的个人活动,均斥之为“自私”,加以排斥与压制。而且,因为是在“人民利益”这个理由之上而施加迫害,就使他们更坚信他们的作为是合理的,进而产生了正义感,而不自觉是在做遏制或迫害他人的事。

  三。表达个人意见和信念的权利

  开放社会与專政社会之间的一个根本差异,应是前者允许个人表达与政府或团体不同的意见,而后者则以个人的不同意见作为迫害惩治他的根据,它甚至干脆不允许个人表达与政府不同的意见。即使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它也会以鼓励告密或监视的方式,加以防范。

  言论、思想,其实原本是个人的事。他只要活着,他便思想,便有对他及周围世界的意见。这些思想观念和意见,首先是他个人的“财产”,如果这里我用“财产”指个人对他的思想拥有占有权的话。个人对他的作曲、文章、设计,不仅应有法律保护其权益,而且,从道理上讲,也原本属于他个人。个人所产生的思想、意见,超出了他的生活范围,在公众中发生影响,这本不是在个人所能控制之范围。

  严格地讲,个人表达他的意见和信念,在开放社会中,是有公众范围和私生活范围之间的区分。如作为一个政府的代表,个人的意见发表在公众场合,如果与政府的意旨有抵触,将会发生冲突。个人保持他不同意见或信念的方式,可以是辞退公职,或公开声明他与政府的分歧。但在私人生活中,他尽可保留他个人的主张与信念,他人或政府无权干涉。

  但是在專政社会中,这个界限本身就被取消,任何对政府不满的言论和思想,无论是表达在公众场合,或是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均被视为对政府的挑战和威胁。我们要注意,干涉个人表达意见的形式,并非总是以迫害和压制的手段。在一个重视操纵舆,进行思想控制的国家,它往往是用“思想教育”、“自我改造”或“谈心”、“向黨交心”等种种貌似温情的方式。从本质上看,残忍的迫害与温和的思想教育,在剥夺个人表达不同意见和思想的权利这一点上,并无差异。

  四。性生活的正当权利

  这里使用“性生活”一词,不仅仅狭义地局限于性行为,它也包括与个人性生活直接相关的诸方面——色情书刊及影像、同性恋、单身母亲等。

  性生活在中國大陆是极为敏感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往往会因为性生活方面的问题,使个人在政治或学术上声败名裂;因性生活方面的罪名,而被判刑、行政处分,乃至入狱的,也不在少数。

  在泛道德化的意识形态下,大陆社会对性生活的权利和正当范围,限定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之内。凡属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如未婚青年性生活、婚外性行为、单身母亲等,均视为不道德。同性恋、色情书刊影像、卖淫,无论发生于婚姻关系之内或之外,均视为非法,并施以行政或法律制裁。虽然目前大陆社会公众的性生活规范及态度,在八十年代初以来,发生了很大的改观,婚前性行为乃至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政府对性生活权利的规定,未曾改变;民众个人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性生活的正当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意识。即使在个人性生活的权利受到损害和侵犯的情况下,不知如何抗争,甚至很大部分人,还以为政府和他人有权干涉或限制性生活的正当范围与权利。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天津某大学硕士研究生,与某电台的单身女记者结识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这位硕士研究生原来的女朋友在某省城工作,得悉后,上告到这位研究生所在的系黨总支,黨总支书记立即委派副书记和团支书专案调查,并多次找这位研究生谈话,告之若不如实向黨组织交代,将取消他的预备黨员资格,并取消他的学籍,理由是道德品质不好,是喜新厌旧的陈世美式大学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道德准则。

  这位硕士生一五一十交代后,承认发生性关系,写了书面检查,并保证断绝与女记者的往来,重新与原来的女朋友和好,办理结婚手续。系黨总支这才以“态度较好”,宽大处理,保留预备黨员资格,但不给发学位证书,肄业,警告处分一次,分回原来的省城。这位硕士生自己也以为犯了错误,显得十分悔恨。

  再来比较美国的大学是如何对待教授性生活方面发生的事。

  某大学系主任,与结婚三十年的妻子分手,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另一位年轻女郎同居。系主任夫人告到学校当局,当局认为,这是教授个人生活范围之内的事,不属于学术或行政事务范围,因而学校无权干涉。这位教授仍继续讲课,做他的系主任,太太将此事诉之法律解决。

  这两种社会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不仅在于法律对性生活的范围界定不同,更重要的是,两个社会对性生活的权利的观念不同,追溯到更为根本之处,是两个社会对基本人權的价值观不同,道德观念也有显著的差别。

  以那位大陆研究生的情况为例,对他的处分首先侵犯到他的两种基本的权利。其一,他的硕士学位,是对他学术研究或训练的认可,与他的私生活并无直接关系。因他性生活方面的问题,剥夺他的硕士学位,已经侵犯到他受教育、追求知识和真理的基本人權。职业道德与私生活道德的界限必须区别,前者指某一专业所必遵从的规范和准则,如教授或研究生,抄袭他人的作品、成果,则为学术上的职业道德所不容,他有可能因此失去教职或学位,但若以他与已婚女人通奸,而剥夺他的学位或教职,本身侵犯了他从事学术研究的正当权利。

  其二,对这位硕士生的处分,包括以开除黨籍来威逼他与恋人断绝往来,与从前的女朋友登记结婚,已经侵犯了个人对婚姻选择的权利,结婚在开放的民主社会中,绝大多数已不再是政治行为,违背个人意愿,而由一个政黨性组织强迫他结婚,以符合政治目的或道德的准则,本身是一种践踏个人人權的行为,是对个人人格和尊严的侮辱。

  可悲的是,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生,他自身也并不具备这种权利意识,误以为犯下了道德方面的丑行。他所生活的政治环境,也正是处在学术与私德不分,政治行为与私生活行为不分的意识笼罩之下。

  婚前的性行为,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应当属于个人的正当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任何一方,为未成年者,无论是否自愿,则不应属于个人性生活的正当范围,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介入。

  婚外性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牵涉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性质,尤其因社会环境而异。以“五四”前后的同居现象为例,陈独秀自日本归国后,不曾与前妻离婚,便和自由恋爱的女子同居。这种婚外性行为之所以在今天的眼光中,视为是个人正当的权利,理由之一便在于陈独秀的婚姻,如同千百万当时的青年男女,是由他人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包办的。

  那么,对于自愿结为夫妻的人,若发生婚外性行为的问题,则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在大多数开放的西方社会,通奸一般不受法律的直接制裁,但社会的道德谴责,往往是当事者须付的代价。从个人的权利角度看,婚姻是双方的一种契约式结合,通奸明显伤害到一方的情感和利益,道德的责任和义务,须要承担,但从个人有权选择生活方式的角度看,承受道德责难和义务的一方,仍有其权利。

  色情书刊及录影像,属于成年人私生活的范围,在限定的范围内,成年男女观看乃至参与色情书刊的制作,均是他们个人的选择。这涉及到一个对人的信念问题,支持这种权利主张:即,成年人作为一个獨立的个人,有权选择他或她认为合适的生活方式。个人对色情文化的爱好,在不妨碍或威迫他人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他人的威胁。

  同性恋是个人的性倾向问题,属于私生活的范围。虽然因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缘故,同性恋在西方已成为泛政治化和道德化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中國却是属于不公开的地下性文化。无论我们怎样从道德和生理学方面去评价同性恋,从尊重个人基本人權的基础上着眼,同性恋的性生活方式,属于个人的正当权利。他选择同性恋性生活方式,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

  五。个人生活空间的权利

  个人生活空间是指一个人应拥有只属于他自己的空间。这个个人的空间有多大范围,因社会而不同,但它的根本着眼点在于,承认个人拥有某个不受他人随意侵入的独处生活范围,如他或她的私人起居室,不经本人允许,或必要的法律手续,任何人无权进入。若个人自愿选择隐居,不允许他人进入自己的生活空间,社会和他人也应尊重他的意愿。

  这种属于个人独有的空间,有约定束成的性质,且因社会风俗而大异。他还包括个人的日记、病历、信件、收藏等等,并不仅仅局限于“文字”的文字会意所指。

  在很大程度上,个人生活空间的权利保障及范围大小,是由社会这种意识的普遍程度来决定的,法律并无法对这种个人的权利作出保障。试以家庭中,每个成员对他人私生活空间的尊重为例,若是整个家庭成员均不具备这种意识,法律也是无可奈何。

  对这种权利意识的提倡和普及,应当格外加以注重。

  六。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权利

  仲共长期致力将宗教信仰归入社会意识形态范围宣传,以宗教是欺骗和麻醉人民的鸦片为评价宗教和基本立场,同时,把个人信仰宗教或宣传宗教视为政治上的离异行为、世界观问题,轻则从各方面加以限制或歧视,重则作为意识形态上的敌人加以迫害,或投入牢狱,或动员社会舆论批判,除了因少数民族冲突问题的考虑,对宗教信仰采取了稍为容忍的态度,有时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宣传策略,也依靠官方的力量扶植某些有利用价值的宗教势力,但从整体上讲,仲共对宗教信仰,尤其是对汉民族中出现的宗教势力影响,均视为与它的意识形态相敌对的力量,或构成对它的政权有威胁的潜在势力,极力防范并加以铲除。

  思想和信仰自由本身是个人的事,属于个人生活的范围,不受政府和他人控制的观念,在中國一直没有得到伸张和普及,即使是在仲共执掌大陆政权之前,这种观念也不为国民黨政府或更早些的北洋政府所容忍,民众普遍缺乏这种观念意识。

  思想和宗教信仰属于私人生活范围之内,不受政府和他人干涉的理念,是现代开放社会人權意识普及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兴起之前,这种理念也不为教会和世俗政权所容忍。对思想异端的宗教审判和迫害,便是明证之一。專制社会和非民主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个人思想的控制和监视。

  随欧洲启蒙运动勃兴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人生观,要求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的意识高涨。如个人的经济财产权,思想和信仰开始被视为个人的精神财产,它一方面不容许他人和社会随意加以剥夺,著作权、版权的观念因此日益普及,发明专利权开始受到舆论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接受思想和信仰属于个人權利范围之内的理念,意味着个人同时也不强迫他人保持与自己同样的思想信仰,放弃因思想见解和信仰不同而迫害他人的权利,容忍或宽容的观念有了在社会和个人之间落脚的基础。

  应当承认,视思想和信仰为个人精神生活范围不受公众舆论、政府和他人控制的理念,在西方也是一个相当晚出的社会现象,我们不应去苛求中國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意识,要它们为今天中國大陆的压制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局面而负责。我们自己这几代人才是这种思想和信仰牢笼的制造者,应负起反省和自责的责任,并把握住改变这种可悲局面的历史契机,首先在公众中,普及思想和信仰属于个人生活的权利,不受政府和他人干涉控制的观念,使之成为全民的意识,成为民族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新成分。

  七。个人隐私的权利

  一般地讲,私生活的正当范围有多大,个人要求并拥有保守他隐私的权利也就在那个界限内。但实际生活中,个人保守他隐私的权利往往要远远小于私生活的正当范围。部分原因在于有些属于隐私或个人背景资料的东西,泄露给他人,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伤害,此外,个人因工作、求职、就医、结婚、诉讼等,也不时把属于隐私范围的资讯提供给他人和社会,在一定情况下,社会和他人也有必要获知这些属于个人私生活范围之内的事。

  中國大陆经过仲共多年的政治整肃运动,大至个人的政治生涯和思想言论,小至个人的私情、日记、信件,乃至嗜好,几乎全部都进行过清查,甚至写进政府或黨团组织的档案,即使在对外开放以后,政府和黨组织仍不时以各种名目(工作升降、作风问题、入黨申请或思想汇报、个人主义、自由化等等),掌握控制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包括过去的言论、男女私情以及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民众因自身也缺乏保护尊重个人隐私权的意识,随意探询、使用或公开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之内的资讯。

  至于欧美及日本等国视为个人隐私的资讯,如工资收入、医疗记录、家庭背景等,由于大陆的工资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政治审查制度已成为个人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几乎无法作为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加以保护。但这不是说,这些资讯,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或权利,正象目前在專制国家中,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不被允许,并不意味着个人便不应有这些权利。

  鉴于目前中國大陆个人隐私范围的界限模糊不清,这种权利观念也极为淡薄的情况,我们不妨首先来看一般现代民主社会中对隐私范围的接受程度,引为借鉴。这样做并不是要把西方私生活的范围移植到中國去,也并不是说隐私权利的意识不受民族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不同的民族、文化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私生活及隐私范围。但在当今人權观念也开始普及的国际社会中,以文化和社会制度不同,剥夺个人有隐私权的主张,或将隐私权限制在只有政府允许的前题下,则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上的差异,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私生活及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为便于描述,我把这个私生活和隐私权的最小范围,分作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对政府公职人员选举投票的资讯。个人对总统、州长、参议员或地方行政官员的投票选择,是个人的意见表达,他有权不让别人知道,或有权不公开,以免影响他的选择。

  经济收入的个人资讯。个人的工资、收入、存款、财产,是属于他私人的事,他人不能随意过问,政府除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不得过问或公开这些资讯。当然,公众人物和政府公职人员又有例外,这在现代西方开放社会,已有一整套成文的法律来区分这个界限,我将很快专门讨论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隐私权问题。

  个人身体状况及医疗方面的资讯。除了个人的医生、医疗管理部门等,他人和政府无权审查或公开个人身体状况及医疗的资讯。征兵和特种工作需要,可在法律程序下进行,但也不得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他或她的健康状况及医疗记录资讯。

  婚姻及性生活方面的资讯。个人有保守隐私的权利,不允许他人搜集、探询、公开他的私生活隐秘。他也有权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理由,起诉任何政府、团体或他人对他私生活的侵犯。诽谤罪并不能保护个人隐私权。因为诽谤罪的前提是对个人的攻击是否情况属实,如某人在社会上散布,一个他认识的姑娘有婚前性行为,在情况属实的条件上,即使姑娘以诽谤罪起诉他的话,这个罪名也不能成立,因散布这个消息的人有事实依据。但在隐私权意识普及的国家,不论这位姑娘是否婚前有性行为,散布这个消息的人,都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至于事实确否,并不重要。同样的道理,如果医生随意公布他的一位病人不具性交能力,不可能生育,即使属实,他也触犯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职业道德的双重标准,要为后果承担责任。对诽谤罪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区分,在西欧和美国,都是本世纪才继续开始兴起的理念,是对私生活正当范围的扩大和进一步保障。

  个人与宗教信仰团体、政黨及教育机构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隐私的范围,个人可以有权利不告知他人或国家他的宗教信仰和参与活动,有权不告知他人及国家他在政黨和教育机构中的个人资讯。

  个人在家庭生活中,与父母,亲属乃至夫妻之间,儿女之间,都拥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这个范围因文化和社会习俗的不同,差异很大。在美国,父母对儿女选择异性朋友,或同性恋朋友的干涉过问,首先是被视为对个人私生活权利和隐私权的干涉;其次,才是道德上的评价。此外,如在家庭中,每人有自己的私人卧室房间,即使父母,或夫妻之间,未经个人允许,也不得随意侵入,都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文化道德规范。家庭成员虽不致因为破坏了这种规范而受到制裁,但从良心和社会舆论上,都有无力替自己行为辩护的感觉,这就显出一种私生活的理念普及后,对行为、态度,以及生活方式,都有约束和评价的功用。

  以上这些在西方开放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私生活范围和隐私权意识,从大陆社会的民主建设长远目标来看,并不致与中國人的民族文化和社会习俗形成抵触,除了第六个方面,即个人隐私权在家庭生活中的界限,中國人基于民族文化和伦理的影响,多有不同的理解,要求富有人情味的家庭气氛,或许对西方过分强烈的个人隐私权在家庭生活和负面影响多有顾虑。但从整个私生活和隐私权被接受的范围来看,以西方的最小界限,作为中國大陆在今后推进民主生活方式过程中的最高可能达到的目标,似乎是可行的。这里丝毫没有贬低中國人对私生活隐私的容忍程度的意味,只是在考虑到中國大陆在长久的不尊重个人私生活正当范围的政治环境中,所能逐渐达到的目标。同时,在居住面积普遍十分拥挤狭小的实际情况下,大陆社会中个人对家庭生活隐私范围的要求,也会相应地减低,妥协。

  八。婚姻选择的权利

  仲共本来是公开提倡婚姻自由选择,并在它的政府法律上明确作了承诺和保护。平心地讲,在这方面,仲共也较它以前的任何政权,为婚姻选择的自主权利的伸张,作了更多的政绩。这里似乎没有理由,再把婚姻选择的自主权利,作为私生活的正当权利问题提出,作为今后大陆社会民主建设的长程目标来讨论。其实不然。前面所举出的大学黨支部干预一位硕士生婚姻选择的例子,便是婚姻选择权利不被视为个人私生活范围,应由个人自主决定的意识形态特点之一。以政治考虑为理由,由政治组织和黨团去干涉个人婚姻选择的事例,在大陆仍很普遍。如一个黨员姑娘,若选择与共黨视为的政治异己分子结婚,不仅她的家庭有可能劝阻干涉,更为经常的是,黨组织会以政治上的理由,出面找这位姑娘“谈心”或“开导”,作“思想工作”,晓以利害。在现行的意识形态下,这位姑娘的婚姻选择,已不仅被视为个人的生活选择,而是她的政治主张乃至人生观的问题。

  至于象在西方已经普遍得到接受的对婚姻形式的选择,如选择婚前先同居一段时间,或直接以同居为结合方式,中学生即成为父母等,在中國大陆社会,常会作为道德品质或政治思想上的问题,加以处理。从工作升迁、住房分配、升学、工作分配、出国求学等方面,均会因这些私生活方面的事,受到限制、歧视和不公的对待。

  我们从多年来的中國大陆政治和社会实践中,意识到,即使是一个公开支持和用法律保障婚姻自由选择权利和政府和政黨,它如果是以政治上的考虑为着眼点,不承认婚姻选择完全是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它便会以政治上的需要,或思想意识形态纯正的理由,对个人的婚姻及方式的选择,加以干涉。个人根本无法以私生活的权利为由来抗争,因它对婚姻自由选择权利的承认,并非基于对个人基本人權的认可和保护。由此,我们即可看出,为什么要把婚姻及其方式的选择权利,作为个人生活的基本权利来加以肯定,而不是作为政黨纲领、国家法律或合理的生活方式准则来加以肯定。

  九。几种不以道德褒贬而必须加以保护的个人私生活权利

  将这几种不应当以是否符合社会道德价值标准,而必须加以维护的个人私生活权利,如个人的低级趣味的兴趣、怪僻、衣饰、发型等,专门作为一节来加以讨论,是因为这些看起来无甚紧要乃至微不足道的私生活方面,一旦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无端限制,个人会感到生活被压抑,自由被剥夺,其痛苦的程度,往往不下于有獨立思想意识的人,被剥夺思想和言论的权利一样。

  试以怪异的发型为例,青少年往往以这种方式,表达他的个性,和对他人注意力的需求。若是他的父母、老年人,乃至他的学校,强行限制他,不准许他保留他所喜欢的发型,并威胁要施以惩罚,一方面会使他痛感个人生活的自由受到剥夺,发出“我理这个头,干涉到你们什么事?”的疑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心理上,乃至行为上表现出激烈的反抗。即使他顺从了,他的精神也感到压抑和痛苦。

  从道德或美学的角度上,每个人固然可以评判怪异发型或服饰,但他必须树立起这样一个意识,无论我和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如何评价一个人的发型或服饰,低级趣味也好,不堪入目也好,但这个人有权这样去做,我和社会也不应剥夺他的这种权利。因为,这不仅仅是牵涉到道德的问题,剥夺他的权利,意味着剥夺他在个人生活范围内进行选择和判断的权利,意味着在奴役他的精神和爱好,不承认他有能力作为一个人去选择,去判断,去过他所喜欢的生活,尽管这种奴役常常是以善意关心和其他的文明形式表现出来。

  承认个人拥有选择与社会道德和习俗及文化传统相抵触的兴趣、僻好、生活方式的权利,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来便注重道德评价和行为规范的民族来说,尤其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宽容的社会,不仅表现在对异端思想和偏颇言论的容忍,也同时表现在对个人怪僻乃至不合理、或庸俗行为言论的容忍。这样的社会由历史的教训而醒悟到,一个社会若连容忍个人怪异服装、发型、嗜好、兴趣的能力都没有的话,它也不可能容忍奇异的发明创造,石破天惊的理论学说,更不能容忍人类自己中那些罕见的奇才怪招和旷世的巨人。它若压抑迫害这些多种多样的个人志趣、实际上也是对人类自己的侮辱,因它漠视了人之所以为人,是他具有一个个拥有不同精神世界,而又能相互沟通的生灵。

  □ 一读者推荐

  作者:殷鼎

没有胸膛的政治

星期一, 07月 16th, 2001

  6 月29日凌晨,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米洛舍维奇正式被塞尔维亚政府送交联合国海牙前南战犯法庭,并将在7 月3 日出庭受审。

  从今年4 月1 日起到6 月底,为了得到美国5000万美元的援助,南国政府对南联盟前总统米洛舍维奇实行预防性拘捕,他被关押在贝尔格莱德的一所监狱里。对他的主要指控是他涉嫌在执政期间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在警察几次拘捕失败后,他在华盛顿规定的期限到期数小时后被捕。美国规定的期限是取消对南斯拉夫制裁的一个条件。据当时披露,米洛舍维奇得到了不移交海牙国际法庭的承诺。

  南联盟总统科什图尼察指责国际法庭实施的是反塞尔维亚的” 选择性司法”手段。科什图尼察非常清楚,来自华盛顿的压力是决定性的:美国决定它参加6月29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一次捐助南斯拉夫大会的条件是引渡米洛舍维奇。果然,就在南联盟前总统米洛舍维奇被引渡海牙联合国前南战犯法庭受审之后,虽然南联盟政府总理佐兰。日日奇因为不满塞尔维亚政府突然引渡米洛舍维奇的做法宣布辞职,但在29日举行的有关向南联盟提供援助的国际会议上,南联盟副总理罗柳布。拉布斯从西方各国得到12.8亿美元援助的承诺,这甚至超出了他们的预期。对于南国的一些政客来讲,用一个已经过气的前总统就可以交换到这样一大笔经援,这是一个很合算的买卖。正是为了这笔钱,他们曾经展开一系列政治运作,为引渡米洛舍维奇扫清障碍。

  事实上,金钱在推翻米洛舍维奇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去年11月26日的《纽约时报》杂志,发表了驻柏林首席记者洛杰。寇恩的文章,讲述了米氏被推翻的过程,指出其中一个叫” 傲德搏” (抵抗之意)的组织起了关键的作用,而美国是该组织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华盛顿的非政府机构” 国际共和研究所” ,在1999一年,就向” 傲德搏” 提供了180 万美元。美国的” 民主基金会” 向反米团体资助了300 万美元,其中” 傲德搏” 是最大的受益者。美国国际开发署,也在一年内向” 傲德搏” 拨款数百万美元。炸弹没有压倒南斯拉夫人,但是,银弹的诱惑却无往不胜。银弹的效用远远超过了炸弹。

  南斯拉夫向来被誉为“山鹰”之国,几乎被我们视为英雄的同义语。但是,曾经率领南国人民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与西方苦斗的米洛舍维奇却被交给他人审判,内中有很深远的象征意味。对美国等西方强国来说,将米洛舍维奇送上国际法庭接受刑事审判,不仅为他们发动的北约战争在事后补足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开了一个将不受自己欢迎的国家元首送上审判台的先例,从而开始建立一种全球性的“司法霸权”。对南斯拉夫来讲,主权的尊严让位于现实利益的算计,在步入国际社会的美丽说辞之下,拿出来交换的东西其实可能极为昂贵。“为一根香肠交换自由”,看来也不是不可能的。

  现代社会早就被一些思想大家看作是由“没有胸膛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这些“没有胸膛的人”只有欲望和理性(这里所谓的理性实际是一种算计的能力),没有“气魄”(胸膛与气魄是一回事)。那些重视胸膛或者气魄的思想家认为,“若遵从知识,人只是灵魂;若遵从欲念,人只是动物。”而胸膛使人成其为人。尼采即认为人的本质就是“气魄”。而布尔乔亚社会的人除了舒适的自我保存再没有别的追求。“布尔乔亚追求物质财富甚于光荣”(福山语)。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和所有民族都是如此,如果所有人民真的是只追求舒适的自我保存,战争将成为“不可能的事物”,霸权也将成为“不必要的虚荣”。事实上我们看见的仍然是一种奴隶与主人之战的延续,世界列强在漫长的征逐之役中,巧妙地利用了民众的“布尔乔亚式的欲念”,剔除他们可能存在的“气魄”,彻底泯灭他们追求光荣的雄心,在精神上致使他们成为奴隶,为实现自己的光荣扫清障碍。而所有这一切,经过国内外势力集团的政治运作,居然在南斯拉夫顺利地成为现实,这一点真令人感到惊异。

  作者:王绍培

蓝天谍影下的超级大国政治

星期一, 05月 14th, 2001

  仿佛是一个愚人节故事,但这却是真实的。二○○一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零七分,美军一架大型电子侦察机在海南岛东南方向一百零四公里的海域上空与对其进行跟踪监视的中國海军航空兵歼八战斗机相撞。中方飞行员王伟驾驶的战斗机失控坠毁。现场的另一名中方飞行员赵宇确认王伟跳伞。虽经多方搜索救援王伟仍无下落。美机左侧机翼和两台发动机受损,机头雷达罩撞飞,速度表读数丢失。E-P3飞行员在飞机下坠八千英尺后勉强控制住飞机。九时三十三分,E-P3在未经中方允许的情况下降落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

  围绕二十四名机上人员和这架电子侦察机,中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讨价还价。经过长达十一天的谈判甚至争吵,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四月十一日下午五时三十分,美国驻华大使普理赫向中國外交部长递交了一封致歉信。据报导,这一信函是美国政府的第五稿,前四封均被中國政府拒绝。下午七点,外交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國政府决定允许美国机上人员离境。北京时间四月十二日早七时三十分,二十四名美军登上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包机飞往关岛。中美撞机事件至此告一段落。美军E-P3电子侦察机仍然停留在陵水机场。

  从网上的言论看,撞机事件的处理结果很多网友不太满意:美国人的飞机跑到我们的近海侦察,撞了我们的飞机,未经允许进入我国领空,哪能轻易放走?何况许多朋友都有拿这二十四个美国机员当出气筒,狠狠出一口恶气的心情。这种想法当然可以理解,但实在是犯不着。这些飞行员最高就是个尉官,不过是奉命行事,两国之间的账怎么也算不到他们头上。把这二十四个人判刑甚至枪毙固然容易,可又有什么意思?如果是二十四个将军那另当别论,可是美军有没有二十四个上尉都能打仗。当年刘备在徐州时,曹操派刘岱、王忠二将来攻。刘备吩咐关张二弟务必生擒活捉,随后又都放了。其实这二人非刘备敌手,杀了犹如杀鸡。可是刘备清楚的知道曹操手下根本不缺这两员将,“此等人杀之无益,留之可为解和之地”。既然当时刘备并不打算和曹操彻底翻脸,又何必为了这种小角色把事情弄的没有余地?对于中國来说,这二十四个美军留之无益,放之可为解和之地。倒是把飞机扣留下来好好研究研究颇有情报价值。

  围绕此次撞机事件,中美主要在三大问题上存在分歧:撞机责任、美机入境和美机是否有权在中國近海进行侦察活动。这种分歧不仅存在于政府之间,在两国民间甚至更为强烈。而在这三大分歧当中,最尖锐最深刻还是关于近海侦察飞行本身。

  开放天空、领空高限和十二海里准则

  撞机事件发生后,中國人都感觉美国实在太霸道。可是美国人却口口声声宣称他们的侦察飞行是例行公事,甚至抱怨中國“不专业”、“不懂事”。俄国人则突然成了哑巴,除了乾巴巴的场面话一声都不出。对此时寒冰先生撰文说这是中國派钱副总理访美,使得俄国不信任中國的失误所致。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俄国之所以保持沉默。真正的原因是美国坚持近海侦察飞行“合法合理”的根据就是当年美苏共同制订的“十二海里准则”。

  这种近距离的空中接触,中國是个新手,而美俄两国早已是老于世故。冷战时期,美苏以各种方式搜集对方的情报,从间谍到窃听无所不用其极,侦察飞行也是其中的一部份。随着时间的推移,美苏逐渐意识到他们需要建立一套游戏规则来“管理”敏感事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冲突和事故。一九六二年古巴导弹危机爆发,美苏一度走到了核大战的边缘。被吓出一声冷汗的华盛顿和莫斯科加快了各种协商渠道的建立。尼克松上台后随即建立了基辛格和多勃雷宁之间的“后门渠道”,并设立了元首热线。双方的“危机管理”体制趋于完备。间谍飞行作为敏感事务之一也建立了相应的游戏规则,而围绕这些规则的制订是一场场谈判桌上的勾心斗角和一次次超级大国之间的实力较量。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总统正式批准中央情报局部署三十架U2侦察机。凭借两万米升限的高度优势,U2在好几年里视苏联防空系统如儿戏,甚至拍下了莫斯科红场的照片。配合U2的飞行,艾森豪威尔政府提出了“开放天空”的倡议。美国主张彼此都可以随便到对方的领空进行侦察,只要事先通报就可以了。苏联人当然明白美国是欺负苏联没有对等的侦察能力,想把U2侦察飞行片面合法化,予以断然拒绝。

  一九六○年五月一日,U2飞行员鲍尔斯被苏军萨姆-2地空导弹击落生俘。狼狈不堪的美国人只好收起“开放天空”之议。但值得一提的是,三个月之后美国“王冠”号间谍卫星就首次执行了对苏侦察任务。随着侦察卫星的日益现代化,地面上似乎已毫无秘密可言。这次停在海南的美军侦察机照片甚至上网供全世界观看。开放天空事实上已经通过卫星实现了。

  一波方平,一波又起。美国人在六十年代又提出了“领空高限”的新说法。按照这一提议,一定高度以上的空域应当归全世界共同所有,飞行高度在此之上的飞机可以在全球自由飞行。美国人的倡议一出笼,苏军总参谋部就敏锐的意识到其中的文章:美国即将部署一种飞行高度极高的新式飞机。其最高升限至少不会低于美国提出的领空高限,也就是在两万五千米以上。此时此刻,在洛克希德公司的沙漠基地里,SR71“黑鸟”式战略侦察机即将诞生。这种使用了多种高新技术的飞机首次实现了“双三”飞行——飞行高度三万米,速度三倍音速。美国人确信,“黑鸟”将带来前所未有的情报优势,所以在SR71尚未服役的情况下就提出了“领空高限”。

  莫斯科,苏联米高扬设计局最精锐的设计师们接到命令:迅速研制一种新式高空飞机,升限一定要超过美国人。这是极为艰巨的任务。美国已经抢先起跑,而在一系列技术上美国都占据着优势。但这又是一场决不能输的竞赛。只要苏联的升限稍微低一点,美国就会把领空高限相应的加以提高。奇迹终于出现了。正当五角大楼的将军们为SR71的研制成功洋洋得意之际,从俄罗斯传来的情报令他们目瞪口呆:米格25的升限竟然比SR71还高出一千多米!米格25的速度虽略微逊色,但也超过了两倍半音速。随着米格25在这场高度大战中神奇的取胜,领空高限也就只能灰溜溜的收场了。不过,领空高限虽然未能“合法化”,但超级大国却倚仗技术优势长期享有这一特权。美国使用SR71对伊朗和北越进行穿幕飞行是公开的秘密。苏联也曾多次出动米格25对以色列进行高空侦察。以军的F4战斗机和霍克式地空导弹对其无可奈何,只能听之任之。

  围绕侦察飞行规则的争夺最为激烈的还是近海侦察。随着照相侦察任务日益由侦察卫星承担,飞越对方领空已无必要。但是贴近对方领空侦听对方的电子信号却具有很高的情报价值。这不仅是因为距离近,还因为这样做可以测试对方的反应速度和雷达频谱。一方进行侦察,另一方当然要派出战斗机跟踪监视。其结果是双方摩擦不断,空中险情连连发生。再加上双方的海军舰只也经常闹出擦边事件,建立游戏规则管理此类活动遂成为美苏谈判的重要组成部份。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美苏终于在一九七二年尼克松访苏期间正式签署了“美苏海事协定”。代表美国在协定上签字的是时任海军部长,现任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沃纳。协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十二海里准则”。

  按照十二海里准则的规定,美苏双方的军用飞机未经特许不得进入对方的领空,其中包括十二海里领海范围。海军舰艇也不能进入十二海里领海,唯在特殊地段拥有无害通过权。协定自始至终没有提到二百海里的问题。美苏海事协定生效后,两国又在七八十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谈并达成了多项正式协议与非正式谅解。但是十二海里准则的基础地位一直没有动摇。

  那么苏联是不是执行了“投降主义路线”才接受了十二海里准则呢?恰恰相反,十二海里准则从一开始就是苏联的谈判立场。美国作为海上大国,主张最大限度的扩充公海压缩领海,因此美国提出的版本是两海里领海;发展中國家希望最大限度的扩充领海压缩公海,因此提出的是二百海里领海;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十二海里领海和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因此美国拒绝签署。当时的海事准则谈判也是类似的。美国提出两海里而苏联坚持十二海里,最终美国接受了苏联的条件。至于二百海里谈判中连提都没提过。

  恰恰正是因为美国坚持近海侦察飞行“合法”的全部“法理依据”都来自于美苏共同制订——严格的说是苏联坚持,美国接受——的十二海里准则,这就决定了莫斯科在这场中美对峙当中只能装聋作哑。倘若俄国不知好歹的站出来支持中國,美国只要亮出当年的协议文本和会议记录,就足以让克里姆林宫陷入自打嘴巴的尴尬境地。

  眼镜蛇、熊和007

  可是苏联为什么不坚持二百海里而选择了十二海里呢?原因在于苏联意识到十二海里准则更加有利于自己对美国的情报收集。看一下地图就可以知道,美国在苏联周围有许多盟国,而苏联除了古巴没有接近美国的盟友。即使苏联能迫使美国放弃二百海里内的侦察飞行,美国照样可以通过部署在盟国的监听站对苏联进行电子侦察。十二海里准则的确立固然使北约可以对苏联进行例行侦察,却也为苏联对美国进行侦察飞行开了大门。鉴于北约可以出动战斗机保护己方侦察机,苏军战斗机却对美国近海鞭长莫及,侦察飞行的“合法化”对苏联更为重要。最后一点,由于苏联的电子技术落后于西方,一百八十八海里的差别对苏联的意义非同小可。

  随着苏军逐步换装新式战略轰炸机,老式的图波列夫95相继被改装成电子侦察机。美国人给这种庞大的四发飞机起了一个“熊”的代号。“熊”的巨大航程足以完成从苏联本土到美国近海的长途侦察飞行。冷战时期“熊”经常飞临北美探头探脑,尤其是八十年代冷战重新进入高峰后,“熊”更是三天两头登门拜访。“熊”的航线主要有两条。一是从苏联西部起飞,沿北冰洋航线擦过英国和冰岛,经格凌兰岛和加拿大东岸南下,从美国东岸最北的缅因州一直飞到南端的佛罗里达。必要时可在古巴降落加油。“熊”沿途飞经纽约、波士顿、诺福克军港和肯尼迪航天中心的外海,情报价值不言而喻。另一条航线是从西伯利亚起飞,擦过阿留申群岛的西缘,然后或飞往阿拉斯加,或飞临夏威夷,也有时飞近美国西海岸,或者在日本附近转个圈子。美国太平洋舰队显然是电子侦察的主要目标。进行这些侦察飞行的同时,苏联还广泛使用海洋调查船、远洋渔轮和潜艇靠近美国监听电子信号,并在古巴设立了地面监听站。“熊”究竟搞到了多少情报很难估计,但其存在给美国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却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担心计算机漏出的电磁辐射被苏联截获,秘密研制B2轰炸机的诺思罗普公司不得不进行极为严格的电子屏蔽。集结在美国东岸外海的苏联K-49渔船队也曾迫使美国三度推迟“三叉戟”导弹发射试验。

  对俄国的侦察,美国当然并不痛快。为此美军专门在阿拉斯加和东海岸北部派驻F-15战斗机对“熊”进行跟踪监视。但在十二海里准则的约束之下,只要图95没有进入十二海里之内,美军不能驱逐,更不能开火攻击。而“熊”这个庞然大物体重上百吨,美军战斗机连碰都不敢碰。对在美国东西两岸外海大摇大摆的“熊”,美国人毫无办法,只能采取“默认”态度。

  美国人当然不至于白白吃亏。他们之所以能容忍“熊”的放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美国对苏联的电子侦察技术更加先进,规模也大得多。从太空中的“白云”侦察卫星到设在中國西北的地面监听站,从美国驻莫斯科大使馆上林立的窃听天线到部署在美国本土的阵列式接收器,美国在全球撒下了一张大网。无论是何时何地,任何有起码可疑色彩的电子信号都很难逃过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的耳目。据称,美国大使馆甚至曾窃听过克里姆林宫外一辆小轿车里的谈话!还有一次美国人在莫斯科市郊的树林里装了一个假树墩,里面全是高精度监听设备。

  美国及其北约盟国的航空电子侦察重点在欧洲和远东两部份,和“熊”的两条飞行路线遥遥相对。欧洲方向北约的P3、A6、F111系列电子战飞机以及用U2改装的TR-1高空侦察机经常沿着苏联及华约成员国的十二海里界线飞行,刺探对方航空兵、地空导弹、高炮、海军舰艇和坦克部队的电子信号。最让美国人感兴趣的则是苏联战略火箭兵的特定频谱。由于苏联在挪威附近驻扎着庞大的北方舰队并设有远程导弹试验基地,巴伦支海上空的飞行极为频繁。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三日,挪威空军的一架P-3B飞临苏联外海。苏军最新式的苏27战斗机首次战斗出动。双方相持十七分钟后,苏27突然从P-3B右下方掠过,垂直尾翼象尖刀一般把P-3B右外侧的发动机短舱“开膛破肚”,并把一片螺旋桨叶打断。破碎的叶片象子弹一样打入P-3B的机身,发动机很快停车漏油。受损的P-3B惊慌失措的逃回基地。西方从此知道苏联部署了一种空气动力性能极高的新式战斗机“侧卫”。不过,巴伦支海上的空中接触直到九十年代方才公开。因此西线飞行次数虽多却并无名气。而美国在东翼的“眼镜蛇眼球”行动却出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这就是大韩航空KAL007航班被苏联防空军击落事件。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大韩航空公司的KAL007航班从纽约飞往汉城,中途在阿拉斯加的安克雷奇机场降落加油并更换了机组成员。谁知,007航班从安克雷奇机场起飞后大约两小时后,就和航空管制当局失去联系,神秘的失踪了。第二天人们才得知,007航班中途不知道为什么偏离了航线,向苏联椹察加半岛飞去。在局势高度紧张的冷战年代,那是有去无回的死亡空域。

  里根政府上台后,美军积极推行前沿战略。RC-135电子侦察机频繁出没于苏联远东沿海。美国对椹察加半岛的浓厚兴趣不仅来自于彼得罗巴甫罗夫斯克的潜艇基地,而且还因为它背后的鄂霍次克海是苏联试验远程弹道导弹的弹头落点区域。每当挪威那边侦听到的电子信号显示苏联准备进行发射试验时,装备高性能电子接收设备和合成孔径雷达的RC-135就会迅速从阿拉斯加起飞,赶到阿留申群岛西缘外海进行观测。这些侦察飞行的代号就是“眼镜蛇眼球”行动。

  美国承认,在007航班出事的那几个小时里,确有一架美军的RC-135电子侦察机在椹察加半岛一带飞行。据美国公布,事发当天RC-135是接到挪威方面的通报后出动的。但苏联最后并未进行试验,RC-135在空中转了两个多小时后返回了阿拉斯加。而苏联公布的情况是雷达发现两架侦察机飞临椹察加半岛,先是平行飞了大约一小时,然后一架掉头返航,另一架折向西南,进入了苏联领空。007航班是波音747客机,而RC-135是由波音707改装的,两者的尺寸差别并不大。在国际空域贴近民航机来躲避雷达跟踪又是侦察机常玩的把戏。美苏的说法大体吻合。

  凌晨两时许,007客机飞越椹察加半岛,向萨哈林岛飞去。苏联防空军的四架苏15战斗机紧急升空,地面上的萨姆-5地空导弹也进入了战备状态。苏15升空约八分钟后便发现了目标,并用无线电向其发出警告,但未得到回答。苏15又发出迫降信号,并发射了一百二十发拽光弹,但航班依然毫无反应。三时二十七分,007航班再过几分钟就将飞出萨哈林岛,重新进入国际空域。苏军指挥官终于下达了“消灭入侵者”的命令。苏15领队长机奥西波维奇上校向007客机发射了两枚空空导弹,其中一枚命中左侧发动机,另一枚正中乘客舱。007客机坠入莫涅龙岛附近的日本海,机上二百六十九人全部丧生。

  航班被击落已经过去了将近二十年,但其真相依旧扑朔迷离。007航班为何会莫明其妙的偏离航线?航空管制当局又怎么会不明不白的丢失了007航班?苏军雷达手为何没有识别出007航班的民航呼号?苏15飞行员又为何未能认出波音747的民用航行灯和两侧舷窗?而最令人费解的是装备先进导航设备,机组人员经验又极为丰富的007航班如何能偏离航线五百公里长达两个多小时而不自知?又为何对苏15的反复警告毫无反应?难道机上人员全抽了海洛因甚至成了死人?但如果飞机无人驾驶,那又如何解释007航班在鄂霍次克海和萨哈林岛上空的两次突然转向?能够回答这些问题的只有007航班的机长,可是他却已经把秘密永远锁进了水底的坟墓。

  在两大强国长达四十年的殊死较量当中,这不过是众多恐怖场景里的一幕。尽管美苏冷战始终没有升级为热战,但这丝毫没有减少超级大国政治的冷酷无情。在十二海里准则的保护之下,美苏间谍机的飞行员们虽然险象环生却大都安然无恙;而007航班上的二百多条性命却稀里糊涂的葬身于寒冷的冰海之中。

  蓝天谍影下的超级大国政治只有一条基本规则:强者强运。  原载:《枫华园》

  作者:黄光锐

中美军机事件的政治冲击

星期四, 04月 5th, 2001

  一架美国海军EP-3型侦察机,本月1 日,与中國歼八乙战机擦撞后,美国飞机因受损而迫降落在海南岛机场,而中國飞机则坠毁于海南岛附近的海域。

  事件发生后,在32小时内,美国官方由海军部负责该侦察机的太平洋美军司令部的总司令布莱尔,美国驻北京大使普理赫,甚至总统布什,都先后表了态,这个表态指的是:两机相擦撞错不在美机,言下之意,责任不在美方,因此不准中國人员登机视察,要中國立即把该机交回美国,不能阻止美国外交人员迅速与机上24人接触,否则便有违国际法一般惯例等等。另一方面,中國通过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作出了表态:是美机突然转向,撞及中机,并使其立即坠毁,机及机员都仍未知下落,出事时是美机侵犯了中國领空。

  这两种表态显然都为自己下一部作出法律理据来制肘对方。中國之迟迟未能让美使馆人员接触美机人员,当然也有其一定的想法,最重要是要从他们身上获得一手资料,若资料证明法律责任错在美方,根据国际公法,那就并非如美方所说的中國没权拘留人员与飞机了。

  根据50年代一架美国U2侦察情报机在苏联高空被击落事件,初时,埃森豪威尔总统还不知情,在巴黎与克鲁雪夫会面时当面被数落,他企图推诿责任,到后来被自己军方证明后,不得不向苏联道歉,而美机人员被判坐牢两年。当时克鲁雪夫已决意与美搞关系缓和,否则事件还会闹得更僵。

  在这次中美军机相撞事件中,中國最高领导人之所以迟迟未出来讲话,显示出其在没充份把握资料前不便说话,这也是谨慎的做法。反之美方不但由总统出来作出立即让美使接触机员的强硬要求,而其太平洋司令更命令附近的三艘美国战舰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表示了高姿态的军事戒备,并借此提醒中方不能造次。总之,在事实仍未清楚前,要讨论法律责任谁负,未免言之过早,可是这事件涉及的连锁政治效应却是可以看出来的。

  加强美国国会反華势力

  第一,此事在此时此地发生,在政治上来说,是在最不恰当的时候,在最不恰当的地方,卷入了最不恰当的人,发生了最不恰当的事,因为中美双方正在美国新政权上台重新考虑是否要加强台湾防卫能力而准备是否要对台售出宙斯盾战舰的时刻,发生了此事,对美方来说,正好加强了太平洋美军司令的说法,指中國已加强了其对台的武力攻击力、中國对美军的巡防行动有敌视升级的现象。这一切说法,对于一个刚上台执政的班子来说,可能还无法搞清楚其可信与否及可信的程度,可是一旦发生了这事,他们也就会很快相信军方的情报解读的基调,而且也会相信事件的发生是由中國军机敌视升级的结果,因为巡视行动天天有,为什么这两年来才会有不友善接触的行动,再加上中國处理这事时并不理会美国高层的要求。这一切都会加强了布什的决策班子,以及国会中的强硬反華势力,作出对台军售升级的行动。

  美国的反应在这方面有如此的政治效应,同样,中國在政治上所遭遇到的困难也将会增加其对台,对美的自我抑制的难度,首先是军方,保卫国土、加强国防是他们的责任,时刻得面对要求加强军备以赶上美国的诉求,军机人员的坠毁肯定会增加他们反美的情绪。对台也然,面对这发展,北京的领导班子想要息事宁人也得格外小心,除军人外,中國民众对此事件的反应,无疑也会再度激起民族的反美情绪,这事已在香港的工联掀起了向美使馆抗议行动,相信在北京的群众也会有所行动。这也会使到中國领导人在处理此事件时不能太让步,否则便会被视为太软弱的表现。

  第二,这事的发生,不仅会影响中美的关系,也会为两岸和平谈判增加困难。因为美国在此次海域上的巡防,与其防卫台湾的安全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此时发生中美军机相撞事件,无疑又会扯到台湾要求美国加强售武之事。这也会加强了大陆主张武力攻台的声势,同时也会因此增加了两岸和平谈判的困难,使两岸关系发展增加不安定的变数。

  影响亚太地区

  第三,诚如钱其琛在美时的说法,他再三强调台湾海峡问题,不只是两国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亚太地区的国际问题,若是发生了军事对抗,势必会牵连到日、韩、澳、加以及东南亚各国。这话的意思已清楚表示,若中美发生军事冲突,整个区域的成员国便会因此而重新作出外交关系定位,亲美的便会发展为军事同盟,让美军进驻他们的领土,亲中的也会跟着改变他们的对美立场。

  虽然至目前为止,仍未见到会有那个国家会与中國建立军事联盟或让中國在他们领土建立军事基地,但一旦美国发动军事攻击中國,便不能排除他们当中有人会也因不满美国而站在反美这一边。中美的交恶也会冲击到中日的关系,美国反華战备势必要坚决拉住日本,至于中俄的战略联手会否发展成为军事联盟,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一切说来好像有点悲观,但军事的意外会祸及政治的计划,是历史上层出不穷的事。

  第四,一旦中美因此事件而变成关系紧张,也会进一步祸及中美的经贸关系,因为美国国会首先会对中國作出贸易制约,这一来也会影响亲美的西方国家对华贸易,因为美国会给他们压力。若出现这些情况,中國的经济开放政策将会受到打击,从而影响到中國的政治开放。

作者是香港岭南大学族群与海外华人经济部主任

原载:《联合早报》

  作者:郑赤琰

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强大?

星期五, 02月 16th, 2001

  中國几千年来一直受儒家思想束缚,一直没能走出“ 消极防御,引颈受戮”的历史宿命。可以说自从汉武帝驱逐匈奴以后中國就一直阳痿了。除了孔子的“克己复礼” 的自断后路的陈腐学说以外,中國一直缺少一种真正积极进取的学说或宗教。没有一种强大的民族精神和理论支撑,也就不可避免地被列强欺凌,丧权辱国,内部不断颠覆斗争的一幕幕悲惨演出。

  中國现在算不算一个“ 世界大国” 或是一个“ 亚洲大国” ?事实上中國历史上从未成为一个真正的“ 世界大国”。唐朝虽然经济相对繁荣,但其疆土从未到达欧洲、非洲、美洲和日本、印尼。如果当年把日本纳为中國的一个省,那么20世纪中國的民族悲剧就不会出现。中國历代把精力放在研究陶瓷的精美和丝绸的华丽,明代郑和下西洋仅仅是招荑纳贡而已,中國发明的火药却被欧洲人用来侵略中國。

  当你看到中國300 万平方公里的领海有一半被外国瓜分。看到南海的渔民被东南亚小国菲鲁宾驱赶,残杀而中國政府却无动于衷时,看到中國付出牺牲击败印度却又莫名其妙的放弃八万多领土,再演“ 胜而复败” 的历史旧剧时,看到毫无原则地放弃日本赔款,助长军国势力,直至今日仍对日本处处妥协绥靖时,……我想我们会不得不承认中國非但称不上“ 亚洲大国” ,就连“ 东亚的强国” 也配不上。“ 大国” 的标准并不仅仅在于有多少核武器,或是什么“ 常任理事国”。当你缺乏一个国家最起码的尊严,骨子里是软弱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小国都可以不把你放在眼里,更惶论“ 大国” 地位了。

  谈论“ 大国” 地位毫无裨益,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中國的领土领海安全,如何才能切实地应对周边国家和世界霸权的挑战。这些军需再全新而富有实效的理论指导之下并即时付诸行动时才能达到目的。这也是比单纯议论武器与战术更高层次的战略思想。可以说中國什么时候懂得’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的道理,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强大。

  中國总是口口声声“ 决不做霸权”,表面上冠冕堂皇,根底上迂腐至极。你为什么就不能做霸权,要知道这世界自古就是弱肉强食,你不做强权,别人就会强你的权。这霸权又有档次之分,依你的势力决定是世界霸权还是地区霸权。做不做霸权都没必要将其挂在嘴上。你越是宣传不做作“ 强权” ,别的国家越是把你当作头号敌人来对待,来围堵,来瓦解。关键是你有没有毫不含糊地维护自国的最大权益的坚定的政治意志,并将这种意志化为行动。“ 和平与发展” 的口号用来哄小孩还可以,可用来作为国家的对世界的基本战略无疑是愚蠢的,是真正的“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國有一种定论,认为现在国力不强大,等到将来成为世界强国了,再解决一些领土和主权问题。这种理论也是丝毫经不住推敲的,充其量只是儒家消极防御的一种变种而已。国家经济强大是一回事,敢不敢表达一种凛然不可侵犯的尊严又是一回事。而后这是一个国家繁荣强大的真正标尺,历史已无数次证明这一点。“ 等” 到强大那一天是等不到的,你发展别人也发展,最后顶多是一种僵持局面而已。军事的强大最终会转化为民营高科技和国民经济的强大。中國要获得尊严,取得大国地位,就必须树立一种攻势的,外向型的新文化取向,以及如此相对应的国家安全防卫战略,消极防御的历史怪圈已走到尽头。

  作者:太平洋舰队

政治文化对文革的支撑与推延作用及其有限性

星期四, 11月 16th, 2000

  “纹革”政治文化变迁是完全适应“纹革”理论与实践进行的。

  畸形政治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了相对獨立性,开始发挥特有功能,为“纹革”提供了从理论到实践上的合法性,并对“纹革”政治系统及其政治实践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它将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锁定在既定政治文化路径内运行,并引导甚至是支配政治系统及其政治实践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沿着原有方向发展。

  畸形政治文化的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它在一定时期内对“纹革”起到强烈的支持与推延作用。

  一、畸形政治文化为“纹革”提供了合法性

  “纹革”期间,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处于“共同贫困”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度残缺,人民的政治权利被践踏剥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与政治运行的实际效果不可能为“纹革”提供真正的合法性。

  “纹革”的合法性主要靠畸形政治文化来维系,即由政治文化对政治系统运行的正当性作出说明与诠释。因为,不单存在政治系统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政治主体把它认作什么的问题。

  政治主体是在经过定义了的政治社会中活动的,不只是对纯客观政治社会现实的反应。其中起“定义”作用的就是政治主体所拥有的政治文化。只有从当时特定政治文化角度来观察“纹革”,才能更全面地解释人们为什么能够在那样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社会政治中生活十年之久。

  从政治文化效用的角度概括地说,就是当时畸形政治文化赋予不合理的政治社会运行以合法性。进而言之,受畸形政治文化全方位支配的政治主体认为当时的政治社会运行状况是正常的,能够根除政治社会中的弊端,引导他们进入理想社会,并带来实际利益。

  所以,人们把自觉地对国家、政府、上级乃至特定个人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对在今天看来极不正常的政治社会状况不作怀疑,直到各种政治社会矛盾激化到足以使他们从畸形政治文化的迷雾中醒悟过来。

  这是“纹革”合法性更直接而又更深层的方面。限于篇幅,这里仅就不同层次政治文化的相互体认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1 、指导理论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在政治文化整体结构中,毛澤東晚年错误政治思想(即“无产階級專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占有绝对至上的地位。这是以大众政治文化对其绝对认可为合法性基础的。

  “无产階級專政下继续革命”理论阐明了发动“纹革”的基本原因、基本方法、长期性及其在思想领域的根本纲领等,从而为“纹革”提供了全面的理论指导,成为“纹革”延续十年之久的主要政治文化动因。

  作为“纹革”的指导理论,它不但自身为“纹革”提供了合法性,而且它在整个政治文化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与合法性,也转化为“纹革”的合法性。

  “无产階級專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从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建设理想社會主義的美好愿望出发,却导致整个社会政治系统运行脱离了社會主義轨道。

  首先,“无产階級專政下继续革命”理论阐述了“纹革”的政治哲学。它主张“必须用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来观察社會主義社会”,来划分敌我两类矛盾。在这里,对立主要是无产階級与资产階級之间、资本主义与社會主義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最终必须统一于无产階級專政。

  这就把原本与极丰富的世界相联系的对立统一规律简化为“一分为二”,片面强调矛盾与对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进而把社會主義发展动力绝对地归结为极端扩大了的階級斗争。这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曲解与教条式运用。

  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划分階級的标准是模糊的、难以准确把握的政治思想标准。在階級斗争严重扩大化与全社会处于极端狂热的情况下,这种庸俗的政治哲学观念所导致的只能是在无产階級与全社会人民内部人为地制造对立。

  按照上述对立统一的逻辑,这种人为制造的对立,又必须统一于无产階級專政,这样就造成了无产階級或人民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阶层间的相互專政与斗争。“纹革”中诸多的斗争与流血冲突无不与这种绝对对立与绝对统一的政治哲学逻辑密切相关。

  每次斗争都充满“有你没我,有我没你、无产階級必胜、彻底划清階級界线”意识,这只能导致剧烈的冲突与武斗,而这正是作为一场政治社会内乱的“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次,毛澤東在建设理想社會主義道路上,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他将階級斗争扩大化,最终发展成为“无产階級專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并将之看作是存在于社會主義社会全过程的中心矛盾。其本质上依然是政权问题;这也反映到黨内来,黨内存在着“走资派”。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就“必须把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會主義革命进行到底”。“无产階級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階級实行全面的專政”。[56]

  正是对階級斗争严重性的过分夸大,致使他在建设理想社會主義的实践中“所受到的推动力更多地来自对旧势力复活的恐惧,而不是对未来的憧憬”。[57]正是这种对旧势力复辟的担心乃至恐惧,使得毛澤東决定用“纹革”的方式来现实他的社會主義之梦,才使得“纹革”指向被认为是无所不在的反革命与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势力,进行无休止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

  在所谓政治战线与思想战线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指导下,进行的是对黨内外正确、比较正确力量乃至无辜者的打击活动,尤其是对知识分子的残酷迫害。这是符合当时集体公认政治文化价值标准与政治思维逻辑的,在人们看来是应该如此,是合法的。

  也正是政治文化为之提供了合法性,使得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所谓社會主義革命实践得以发生和长时期持续。在当时政治文化背景下,人们认识不到其内在的非法性与反客观性,这又是“纹革”的一大“特色”与重要内容。

  再次,这种理论认为,“纹革”以大民主、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教育自己为主要运动方式。这鼓动起来的只能是无政府主义运动。“纹革”的这些指导思想以“革命”、“无产階級專政”“馬克思主义理论”的面目而出现,在人民心中是最高指示、最新指示,具有不可怀疑的合法性。那么,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发动的无政府主义运动也就具有合法性。

  复次,“纹革”在思想领域的纲领是“斗私”“批修”。这种指导思想内化为人们的政治意识之后,为“纹革”中泯灭个人利益的一系列行为运动提供了合法性与政治文化依据。“当时是很理想主义的,……并没有想要反抗,很顺应,很听话……有时也想偷赖,斗私字一闪念,就是这个。不要太多的‘我’字在身上就是了”[58]。

  至于“批修”,则由于“修正主义”概念不清,在当时階級斗争严重扩大化的情况下,只能导致更大的混乱。而“批修”理论则为这种混乱提供了政治理念上的认同基础与合法性。

  从政治文化内部来说,在大众政治文化对上层政治文化认同与服从的同时,还存在着上层政治文化对大众政治文化、各亚政治文化及其支配下的政治行为认同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上层政治文化对大众政治文化、各亚政治文化的支配与矫正。这也与“纹革”的发生、持续密切相关。从“纹革”之初红卫兵运动的兴衰到后期周邓为首的务实派与“四人帮”为首的纹革派谁都不能完全实现各自的目的,其中都渗透着上层政治文化特别是毛澤東个人政治态度与意识的作用,也体现了它本身蕴含的在治与乱之间进行选择的两难与不可调和的矛盾。

  2 、政治体制的合法性

  在典型的依附型政治文化中,大众政治文化支配下的政治主体,根本没有獨立的政治人格,意识不到政治自我的存在。他们的政治意志与政治意识只能是唯上是从,也就提不出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政治要求,只是在“大民主”口号的鼓动下被动地参与“工具性”政治运动,影响不到政治的实际运作。

  能够对政治体制运行进行输入,并起到实际作用的只有上层主导政治文化。主导政治文化支配下的政治主体充当了政治输入“守门人”的角色,对来自政治文化的输入(如政治要求等)以自己的政治价值标准进行选择取舍。少数反对“纹革”的异质政治文化非但不能输入政治体制的运作过程,还遭到血腥地镇制,当然也不可能对“纹革”起到根本的抑制作用。这样,只有上层主导政治文化支配下的政治主体的政治意志、政治要求才可能输入政治体制的内部,可能影响政治的决策过程。

  既然下层政治文化输入不了政治体制,更不可能参与具体的政治决策过程。政治决策过程完全为上层主导政治文化及其政治主体垄断。“纹革”中,政治体制中的决策及其某些执行过程是典型的“黑箱操作”与“神秘政治”。

  比如,“纹革”的发动就是在主导政治文化内部极小范围内秘密谋划的,这也是导致“纹革”初期,包括中央一些领导在内的全国绝大多数人对之不理解的原因所在。“纹革”中其他绝大多数政治运动决策也都如此。

  在依附型政治文化的软环境中,政治决策一旦作出,则会顺利得以执行,几乎不会遇到任何阻力。普通政治主体面对政治决策,不加思考就按照去做了。最为典型的表现是“落实最高指示不过夜”。因为,政治体制的输入、加工为主导政治文化控制,政治体制输出的结果只代表主导政治文化的意图。大众政治文化不可能意识到政治体制及其实践的问题所在,更不可能将真正符合自己利益的政治要求传到政治决策中心。

  另一方面,由于主导政治文化的“守门人”作用,少数真实的信息反馈不到政治决策层。这样,大众政治文化只有赞同、附和或默许政治体制的运行实践。在表面上,这恰恰与政治上层宣传的“全国形势一片大好,不是小好”、“‘纹革’取得了全国性伟大胜利”相吻合。

  虚假的政治文化信息反馈作为进一步决策的依据,非但不能起到修正调节政治体制运行的正面效应,反而只能使决策者作出推动“纹革”的决策,对“纹革”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畸形政治文化使政治体制的反馈机制偏失,从而导致政治文化信息的传递失真,决策失去了基本的正确依据,整个政治体制单向运行而缺少必要的纠错机制与预警功能。

  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畸形政治文化看来,政治体制合法性几乎为毛澤東的个人至上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所替代。同许多新兴的国家一样,新中國政治发展中面临着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把合法性从个人身上转移到政权上来”。[59]“纹革”结束前中國非但没有实现这种转移,相反却把它推向反面。

  “纹革”期间,随着專制政治体制的逐步形成,毛澤東居于整个政治体制的顶端,个人崇拜的极度发展。在人们的政治意识中,对毛澤東个人政治权威的认同几乎完全代替了对專制政治体制的认同。这实际上强化了普通政治主体对政治体制的稳定性依附关系,也为毛澤東利用專制政治制按个人意志发动和维护“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主导政治文化控制了整个政治体制的运行过程,大众政治文化认识不到專制政治体制的危害。尽管政治输出及其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是违背大众各种实际利益的。但是,对作为主要输出形式的政策、指示等仍然得到依附型政治文化的支持与服从,并将之转化为政治实践。

  因为,畸形政治文化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为整个政治体制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它使政治主体对政治体制及掌权者(在多数政治主体那里二者是合一的)形成了一种坚定的内在信任,“即使当局输出或失败行为对成员造成了不断的打击,支持仍可能继续存在。”“它诱发了牢固的政治情感并且不会因对输出失望而轻易耗尽。”[60]

  美国政治学家罗斯切尔也指出:“当政治体系的成员认同体系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就可以弥补长期的不良政策绩效,同时对政治体系采取与其利益相悖的行为表示认可”。[61]

  尽管政治文化中的政治心理、政治意识、政治价值观等最终是由政治主体的实际利益决定的,但是,利益的变动引起心理变化需要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转换过程,需要政治心理逐步克服自身固有的惰性,“纹革”时期由于主导政治文化的蒙蔽又延长了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结束之前,既定的畸形政治文化则对“纹革”起到了支撑与推延作用。

  畸形政治文化使政治主体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政治体制的运行及其结果看成是实现其利益的途径,自己的政治要求将可能在不久得到满足。在这种政治心理与意识的支配下,投入到这种运动中去,为“纹革”之火加柴。

  加之,大众政治文化完全成为主导政治文化的附庸,而主导政治文化铸就并极力维护專制政治体制,那么專制政治体制也就在主导政治文化那里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政治体制的整个运作过程都得到了政治主体的认可与接受,整个政治文化成为專制政治体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專制政治体制在畸形政治文化那里取得了合法性,也就使“纹革”在專制政治体制的支持下,向着由主导政治文化设想并为大众政治文化认同或默许的方向发展。

  (二)政治文化造就了“纹革”所需的政治主体

  畸形政治文化对“纹革”的支撑与推延作用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作用都必须以政治主体为中介,通过支配其政治行为与活动来实现。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论述畸形政治文化是如何通过支配政治主体(主要是政治个体与群体),从而为“纹革”提供了主体动力,使之成为持续性群众性运动的。

  1 、畸形政治文化为“纹革”提供了动力支持

  第一,畸形政治文化引发了政治主体的心理紧张,使政治行为有了政治心理内驱力与政治动机。

  政治动机是引起政治行为的直接原因,它揭示了政治行为活动的内在动力与目标方向。政治动机对政治主体的推动作用来自政治主体的内驱力与政治需要。“纹革”政治文化极力强调、夸大階級斗争,把它提高到关系到黨与国家命运的高度,使之成为社会共识与社会性政治需要,并将之置于压倒其它一切需要的地位。

  階級斗争理论与意识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矛盾与斗争,这打破了政治主体的政治心理平衡,政治主体处于人人自危的心理紧张状态。心理不平衡引起了消除这种内心的不平衡与紧张的内在内驱力。在单一结构的依附性政治文化支配下,政治主体只能通过参与群众性政治运动,寻找斗争对象,进行所谓“革命”,以缓解心理紧张,使心理进入平衡的范围。

  近乎凝固的政治文化结构导致长时间的政治心理失衡与紧张,从而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内驱力,为政治动机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政治动机的方向也直接决定着政治行为活动的方向。

  “纹革”中,政治行为动机当然是主要来自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特定政治观念、政治规范与准则。当时政治文化所规定的政治理想与目标成为政治主体的政治动机。强大的政治心理内驱力也就得以在这个方向上发挥作用,为政治动机转化成政治行为提供动力。

  另外,“动机的强度与原有的对政治系统的认知有关[62]”。在“纹革”时的專制社会政治体制下,一方面,普通政治主体对政治系统运行认知模糊,政治行为动机的强度主要是靠政治强力宣传鼓动起来的。这暗合、激活了人们心中的某些传统政治文化因子,使政治行为动机、政治热情呈现出盲目而极端狂热的状态;

  另一方面,认知能力低下,也就是说愈是不了解政治运行的实质,愈是容易被政治宣传或政治鼓动所支配所愚弄。在他们看来,政治文化完全适应上层政治意志变迁是完全合理的,这无形中增加了普通政治主体对损害自身利益的政治行为的心理承受力,其政治动机也就不会轻易改变。

  第二,畸形政治文化结构与功能的单一性,决定了政治主体行为的方向。

  由于一系统内部要素增减与结构变动必然引发其功能变化,所以,“纹革”政治文化系统中亚政治文化的减少,单一的结构直接导致了政治文化功能发生畸变。“纹革”时期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就是上层政治文化同化大众政治文化,吞噬异质亚政治文化的过程。

  亚政治文化主体剧减与整个政治文化系统要素内容多样性减少,使大众政治文化主体具有了与主导政治文化相同的价值取向,造就了“纹革”需要的政治文化素质。而政治价值取向是整个政治文化体系的制导系统,担任着把握政治文化总体向度的角色,也决定着政治文化系统发挥功能的方向。

  所以,“纹革”时期,政治文化的主体能量指向主导政治文化的价值取向这一方向上,使政治文化系统功能呈现单一指向。由于“纹革”是在主导政治文化设计的路径内发生、运行和持续的,所以,在单一功能的政治文化的支配下,政治主体的能量与行为成为“纹革”的动力。

  第三,畸形政治文化泛化使“纹革”的动力支持更为强大。

  如果说单一性的政治文化决定了“纹革”中政治主体动力合力的方向,那么畸形政治文化的泛化则使这一方向上的政治主体数量急剧增加,从而使“纹革”的动力支持更为强大。

  作为“纹革”发动与运行的方式,“大民主”仅被理解为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统治,而其价值合理性与程序原则被剔除。但多数人的意志由于政治文化泛化而严重地政治化,成为主导政治文化的附庸,为主导政治文化役使的大众政治文化主体数量大大增加了,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政治文化主体具有了与上层政治文化相同的政治价值指向。而主导政治文化则体现的是极少数人的政治意志。

  所以,主导政治文化赋予多数人所谓的权利是虚置的,是專制的手段。这种被上层政治文化赋予特定目的的多数人的权利成为决定性权力。而在只有民主没有自由、平等、法制的条件下,看似体现多数人權利或权力的“大民主”恰恰孕育着更加隐蔽的專制主义文化,它只不过是上层政治文化支配下多数人直接参与的暴政,即社会專制。

  这种社会專制表现为在泛化的政治文化支配下的社会政治成员,按照主导政治文化要求进行自我约束,使自己的政治行为不超出其要求的范围。社会成员对上层政治文化形成了高度的依附。而且在二元对立的政治思维模式支配下,对实际上与自己相相似的社会成员可以任意进行诬蔑,称其为“階級敌人”,对之实行專政。

  也就是说,政治泛化使少数人的專制政治意志成为多数人的政治意志,更重要的是其价值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大民主”也就成为少数人支配下的多数人暴政。整个社会就成为一个專制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社会本身就是暴君,这时“即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组成客观存在的各个个人时,它的專制手段并不局限于通过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63],已经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的政治文化也以非强制的面目执行强制性权力对全社会的專制功能。

  “纹革”时期,大大小小的群众批斗会造成的人人自危状况就是例证。而且,“这种社会專制比许多种的政治压迫还可怕,……这是由于它非常深地透入人的生活各个方面,由于它奴役了灵魂本身。”[64]绝大多数社会政治主体具备了双重性格,他们的灵魂与意志被主导政治文化所奴役,又充当了“纹革”專制不自觉的间接主体。这使得少数人专对多数人的專制表现为多数人的自我或相互專制,国家政权对社会的專制表现为社会对社会的專制。

  2 、政治文化的“超稳定性”转化为“纹革”的持久性

  一般说来,政治文化的稳定性,即使是僵化的稳定性也会带来短期的社会政治稳定,至少不会是政治行为的无序与动乱。然而,“纹革”政治文化的“超稳定性”带来的却是长时期的政治社会动乱。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

  (1 )“纹革”政治文化的结构中,主导政治文化通过种种方式与手段控制整个政治文化,使政治文化呈现出“超稳定性”,也使主导政治文化中“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的思路在整个政治文化中占据支配性地位。

  “革命”就是乱,乱就是革命,越乱越好,越乱越能达到“天下大治”的政治观念深入人们的政治意识之中。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也就呈现出长久混乱状态,政治主体又可为其破坏性政治行为找到合法性的理论依据。

  (2 )政治文化“超稳定性”下面所隐藏的是个体政治意志表达的随意性。支配多数普通政治主体的不是系统的“纹革”政治理论,而是这种理论经过社会化与传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在人们心中形成的政治心理、政治意识,而政治心理、政治意识具有自发性、非系统性和很大的随意性。受它们的支配,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也就表现出极大的随机性。

  另外,由于政治文化的基本概念(如修正主义、走资派等)的内涵界定十分模糊,当时的政治机构与组织又对之难以作出权威性解释,人们在剧烈政治社会运动造成的强大压力下,在为自己的政治观点寻找论据时,只能是对毛主席语录按各取所需的原则进行引用,而不问具体情况和条件,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并以此为根据,对“階級敌人”展开攻势。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辩清谁对谁错,于是就“斗争”,进行“革命”,由此引起的只能是社会政治动乱。

  这种以对主导政治文化绝对认同为前提的社会政治体制内部动乱,不可能自动产生与“纹革”政治文化不同质的新型政治文化,不可能动摇前者的主导地位,也就不可能威胁到以强制性权力为后盾的整个政治文化的“超稳定性”。于是就出现了“超稳定性”政治文化与长期政治动乱并存的奇特现象。

  (3 )畸形政治文化“超稳定性”结构内的狂热政治感情对政治行为活动起重要的支持作用。因为“政治感情投注的深浅在很大程度上内在地决定着个体参与政治活动的持久性。”[65]。政治感情的热烈与冷漠,政治行为动机的强弱则是由政治文化的内在维度决定的。

  就“纹革”时畸形政治文化而言,其内在维度就是它的以单向度为基础的“超稳定性”。“纹革”时期狂热持久的政治感情是这种“超稳定性”的典型表现形式。

  “纹革”时期特别是前期,政治主体对“纹革”政治实践投注了近乎狂热的政治感情。对毛澤東宗教式个人崇拜是唤起政治主体(主要是指政治个体与群体)巨大政治热情的主要原因。

  个人崇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拜者把自己的一切命运与政治权利托付给被崇拜者。对毛澤東个人崇拜的形成发展过程,也就是政治主体丧失獨立政治人格和政治理性的过程。

  对毛澤東的宗教式个人崇拜使崇拜者和毛澤東之间形成感情上的互动与呼应。由于对毛澤東的个人崇拜有其深厚的客观历史基础与稳定的传统心理基础,作为被崇拜者,毛澤東在崇拜者心目中具有“救世主”的地位,特别极易唤起崇拜者的高度而持续的政治热情。加之,“纹革”时期政治制度极度残缺,政治文化整体的依附性等多种因素,使狂热的政治感情并没有超出现有体制与政治文化结构,不具有反体制与反政治文化的性质,只能是对“纹革”政治实践起到支撑的作用,而不是相反。

  3 、政治文化泛化与“纹革”中的治行为互动

  “纹革”从文化领域入手,旋即发展成为政治运动。由于政治社会化过度,政治文化泛化,“纹革”很快演变为一场群众社会性的运动(从参与者与影响的范围来说)。“纹革”发展成为社会运动后,消蚀泯灭个体政治文化的理性判断与理性思考,强化和放大了政治文化原有的盲目从众等政治心理。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与集体性政治行为具有相当的同一性,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性。而政治文化导向作用不可避免地要冲出单纯的个体水平,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对集体政治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反映在政治文化的社会政治行为趋同或存异的消解能力。”[66]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与畸形政治文化互为因果相互强化,是“纹革”延续十年之久重要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群众性社会政治行为的互动过程中。

  现代社会心理学与政治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

  (1 )处于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中的个体行为间存在着互动,其方式有暗示、感染、模仿等。

  “纹革”采用“大民主”的运动方式,从参与主体来说,它是典型的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

  “纹革”中连续不断的对“修正主义”分子、“资产階級当权派”进行的批斗运动,给参加者以强烈的直接暗示:不要违背主导政治文化的要求。依附型政治文化支配下的政治主体容易接受这种无需说服、无需讲道理的暗示。处于群众运动中的个体容易受其他个体与群体氛围的感染,从而有意无意地模仿他人特别是为群众认同的某种行为或情绪。

  感染实质上是情绪的传递交流,相似性是感染的基本条件与心理基础。

  这里的相似性包括:情境相似、态度价值观相似、社会地位相似几方面。[67]“纹革”中群众社会性运动为群众行为中的感染提供了情境方面的相似性。“纹革”同质泛化的政治文化为之提供了社会政治态度、政治心理与价值观方面的相似性。至于政治主体社会地位的相似性前面已作了大体说明。

  处于群众社会性运动中的个体,在被他人和群体感染的同时,也会以自己的行动与情绪感染他人。这样,同一群体中不同个体间相互感染,相互模仿,激起强烈的情绪,引起行为上的共振,导致非理性政治行为发生。

  从反面讲,群体中具备强大个性、足以抵制暗示、传染、不去模仿他人的个人寥寥无几,因此根本无法逆流而动。[68]“纹革”时,依附型政治文化支配的政治主体(尤其是政治个体和群体)具有相似的政治心理、政治意识、政治价值观,没有獨立的政治理性判断能力,这使得他们在情绪与行为方式上更易相互感染、模仿、认同,导致群情激愤和行为共振,造成破坏性后果。

  (2 )社会性群众行为容易产生群体压力,群体中大多数个体行为与意见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力量,使群体内个体成员自觉不自觉地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这种力量就是群体压力。

  在“纹革”群众性行为运动中,同质泛化的政治文化是大多数个体意见行为一致的深层基础。导源于“纹革”政治文化的多数意见与行为造成的群体压力十分强大。因为,一方面它以强制性权力或武力为后盾。“纹革”中群众派性斗争中,权力特别是武力造成的群体性压力是具有强烈的镇慑作用。另一方面政治个体浓重的政治依附意识,难以违抗群体压力,从而屈从于它,参与到群众运动中去,找到群体归属感与心理安全感,同时,政治个体也完全丧失了自己的政治个性与政治自我。

  (3 )群体行为中的典型心理。

  ① 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纹革”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会引起从众性政治行为。从众政治行为往往表现为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在政治运动中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纹革”时种种运动之所以能够一哄而起,短时期内吸引众多的人参加,从众心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笔者的伯父谈及自己参加“红卫兵”大串连运动的感受时说:“看到别人去北京串连,我和几个同学也就去了,哪里知道什么是‘走资派’啊!很多人都和我们的情况一样。”[69]

  ② 匿名心理。

  即当个体处于群体中时,他往往就觉得自己所属的群体活动的责任是分散的,包括自己在内的作用任何个人都不必为整个群体的行为负任何责任,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群体盛情的狂暴,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70]这种心理最易导致破坏性群众运动。作为一场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纹革”造成的巨大损失与运动中的匿名心理导致的群体性破坏性行为密切相关。

  实际上,社会政治运动中存在的行为互动、从众匿名等心理作用、群体压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例如,从众心理与行为受到群体压力、感染、暗示、模仿、匿名心理的强化,又会强化它们。群体政治行为产生的群体压力也会加重从众心理。

  “纹革”时依附型政治文化使它们间的相互联系更紧密,相互作用更强大。在畸形政治文化与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的互动作用下,政治文化上层与下层之间、不同政治主体之间发生了政治思想感情上的共鸣、政治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上的共振,运动频率相近,运动幅度增大,共同推动着“纹革”沿着畸形政治文化设定的方向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单个或少数政治个体、政治组织不可能扭转“纹革”的方向,阻挡它的前进。正如胡耀邦在1972年时说的:“‘文化革命’是个大潮呀,谁也挡不住!”[71]

  (三)畸形政治文化对“纹革”支撑与推延作用的有限性

  畸形政治文化为“纹革”提供的合法性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一方面是由于畸形政治文化内部存在着多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所支持的政治实践没有直接的社会进步性可言,合法性的根基主要取决于政治统治结果,如果政治统治违背了社会政治发展规律,就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危机。

  “纹革”政治统治导致灾难性后果使畸形政治文化的实践基础缺少根本的合法性来源。所以,畸形政治文化对“纹革”的支撑与推延作用是有限的。

  1 、畸形政治文化自身的内在矛盾

  第一,反主体性。

  作为一种观念与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内在原动力的大小最终由其主体实际利益需求决定。离开了政治主体的实际利益需求,政治文化就不可能具有持久的动力之源。正如馬克思所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72]“纹革”政治文化是一种脱离了政治主体现实利益的宗教式文化形态,主张“一切由政治挂帅”,单用“抓革命”来“促生产”,摒弃物质刺激,并剥夺政治主体最基本的合法政治权益,希望通过政治运动本身来激发与保持政治主体的政治热情,从而陷入了禁欲主义的政治道德歧路。其反主体性昭然若揭,如政治主体的獨立政治人格急剧萎缩,政治文化泛化导致獨立道德人格的极度缺失与集体政治意识对个体政治自我意识的有效取代(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国家專制权力意识对社会权利意识的有效取代,这都是有违人的本性与利益需求的。

  显然,“纹革”政治文化把自己存在发展的基本动力与基础抽空。畸形政治文化的这种无根性与反主体性,注定了它自身存在深刻的矛盾,从产生之时它内部就生长着自我否定的因素。政治文化泛化又导致全社会性认同的错误政治价值取向付诸实践,全社会为之付出了沉痛代价,这必然会加速反主体性这一内在矛盾的激化,也缩短了畸形政治文化走向灭亡的进程。

  尽管主导政治文化主体也通过各种手段强化畸形政治文化,使之为“纹革”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合法性,但是,这种反主体性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实践——“纹革”提供的合法性是缺乏利益基础的,是难以长久维系的。

  “纹革”时期,统治效果也是反主体的,而畸形政治文化却使人们将它认作是合理的,是适合主体发展利益的。这二者间的矛盾最终是不可调和的,只能导致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危机。从根本上讲,前者对后者具有最终决定作用。因为“统治的‘效果’是产生和维持合法性的保证。”[73]所以,政治统治合法性危机的结果必然是畸形政治文化走向灭亡。这是畸形政治文化对“纹革”的支撑与推延作用有限性的自身内部根源。

  第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内在张力。

  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因为把那些看起来无可置疑的理想和价值推到极端,才产生了纹革的邪恶与野蛮”。[74]“纹革”政治文化之所以使“纹革”成为“纹革”不仅在于它把自己设想的空想性政治理想(军事共產主义理想)推向极端性,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政治主体把空想性政治理想当作可能实现的现实来接受,并以此为蓝本来解读社会政治现实,作为政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