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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工作者正名之后

星期一, 01月 8th, 2007

  注:在上一篇文章里我已经用个体的理论在理论上证明了性工作者在精神法上的合法地位,接下来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用实用主义的观点继续论证性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合法性。

  在理论上为性工作者正名了之后,依然会受到许多人的质疑,这一点是我意料之中了的。然而我想在真理面前是不可能有商量的余地的,只要社会是在发展的,我就坚持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作的推理。所以在这一篇中,本人将在另外一个层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把视角转向政府与社会,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为性工作者继续辩护。

  在我们这个生机勃勃而又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宗教的国度里,人们的生活多姿多彩,没有那一个神能够像西方的上帝一样约束着大地上的人们,这个世界不会有轮回,不会有神话里的天堂,更不会有炼狱,有的只是尘世中的匆匆一瞬间,人要把握住这属于自己的身体,要寻找活着的感觉,这就是现代人一个最基本的情况,所以我或许可以这么来说,在中國当前以及将来非常长的时间里,夫妻之外的性行为将依然会很多。我们暂时不去讨论种非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能为传统道德观念下的大部分中國人所接受,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存在着的,这就决定了性工作者不会马上消失,她们要满足这种社会需求,在市场经济下,这种几乎强制性的需求便必然造成性交易活动的兴旺。

  在另外一个方面,中國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人口的压力在这个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就业人人口增多,尽管就业方向多样性,就业渠道也较之以前宽了许多,但是实际职位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劳动力的增长速度,这造成了失业人口的增加;而另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失业人口在这些物质城市里,生存的空间逐步缩小,而富有階級却始终在是否该花钱附庸风雅上伤脑筋,这种格局导致了富人拥有包养情人的资金,而低层人们就必须通过付出肉体来换得生存,这样的现实是实际的,如果我们没有看现在中國低层人们的生存压力,而就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批判这种行为的话,只是更加表明了我们有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水平的需要。

  有人依然会指责行工作者为了物质而背叛了自己的尊严,或许在传统的观念下,确实是如此,但是笔者已经用一种调侃的语调来说过这个问题了,当我们一再地指责性工作者的无耻的时候,或许我们并不一定比她们高尚到那里去,(参见本人在论坛上发表的另外一篇文章《论妓女之纯洁》)。其实我很早就注意到现在的性交易活动已经变得是纯粹的交易,也已经融入了市场经济当中去了,也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了,性工作者与其他人的交易乃是很平等的,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女方陪男方(我更多的指向女性工作者)后,男方再按协定付与女方一定量的金钱,双方都不为对方负其它的责任。种种事例我们都可以在网上看到相关的报道。性工作者出卖了肉体,但是她同时也还保留有尊严,她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协定而陪伴男方,她依然拥有自己的自由,依然是一个獨立的个体。

  进而言之,倘若真能通过某种手段(非纹革时候那种非常的手段)终止社会上的性交易的话,那么到时候,只不过多了些强奸犯和多一些偷情行为——这一点我非常肯定。这种对夫妻之外的性的需求和社会上如此多的失去工作岗位而却拥有自由支配的身体的人便注定了性交易活动的兴旺,而且这兴旺也是非行政手段所不能抑制的。只要我还没有见过的共產主义到来了,或者纹革重演的话,性交易就必将长久存在,这一点是必然的。

  笔者已经用个体的概念确定了性工作者在精神法上的合法地位,那么我想国家政府以及国人最好的办法乃是在自我的观念上也认定正常的性交易为合法行为,并能尊重性工作者的劳动。国家政府当务之急不是打击正常的性交易活动,更不是把性工作者抓来游街以示众,而是把正常的性交易活动纳入国家的管理系统,规范性交易,保护性工作者的合法地位,安排性工作者定期做安全检查,宣传安全意识;打击逼良为娼和拐骗良家妇女者,以及利用性交易的便利兜售毒品的行为(这几点才是最重要的,才是真正地为社会谋福利的行为)。在可能的情况下,或许还可以向性工作者收取一定的税收。

  而相反,如果国家政府社会大力打击所谓的卖淫的话,不单不能阻止性买卖的活动,至多把性交易活动逼入地下活动罢了,这在本质上并不能达到国家政府所想要的结果。性交易进入了地下交易,性交易边脱离了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更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性交易活动,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安全问题被忽略,性病更加的流行起来,社会走向和諧的相反的方向,此社会之大害也。对于那些注重社会和諧的人,我想更应该了解到这一点的。

  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中國人传统的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打击性工作者和正常的性交易活动都不是最好的办法,只是表明了中國的落后;只有把性交易活动纳入到国家政府管理下,做好性交易的时的卫生安全问题,防止并减少性病的流传,尊重合法的劳动,尊重人權,此本也。

  作者邮件:deronrobert(at)yahoo. com. cn

  作者:郭小周

为性工作者正名

星期一, 01月 8th, 2007

  前言:前些日子深圳市严厉打击卖淫活动,并把性工作者抓起来游街,本人有感于此,故作文一篇,以表我意:

  我们现在正在试图建立一个民主的法制和諧社会,那么我们马上就要追问,什么是民主的社会、什么是法制的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准是什么,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是否社会和諧了就表示民主与法制了呢?我想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的,在汉代初期,统治制为了养生休息,放松了政治环境,减少了摇赋,鼓励生育与开荒,社会也达到了非常高程度上的和諧,在武则天在位时,百姓也过得安居乐业,社会也是很和諧,然而我们依然不认为那个社会是民主与法制的,因为民主与法制是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是属于现代化语境之中的,民主与法制的标准绝对不仅仅在于社会的是否和諧(而民主与法制却能使社会和諧),笔者认为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特征应该是人作为一个个体站立起来了,人作为獨立的个体不再附属于任何一个团体或为人,而是拥有自我设计的全部权利。忽视人作为个体的獨立性而单独地讨论民主与法制都是没有意义的,最终将是不能取代人制的。

  而个体站立起来的标志便是个体的一切自我设计权利得到承认;个体的獨立性不受到任何一方的任何借口的怀疑与干涉;个体在不妨碍、干涉到他人作为一个个体的自由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与意志的方向并为自己所做出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个体对这个世界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特的看法,任何人或集体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思想强加到另外一个个体的身上,这就是个体獨立的基本表现。每个个体都可以也应该根据自己的自身条件以及个人爱好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一点也是绝对不容受质疑的,在个体社会中,每个人应该都是獨立,他只对自己的意愿与行为(请注意“行为”这个词)负责,除此之外他不需要对任何人负任何责任。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性工作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她们(当然也包括他们,这里且只说她们)用自己身体与他人进行平等的交换,性工作者自由地支配了他们的身体,同时也没有妨碍到他人作为一个个体行使个体权利的权利,自然不能算是违法,这种行为是也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的。在非强迫情况下的自愿的性交易都应该是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它是性工作者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借口都不能剥夺她们作为一个公民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任何执法者冠冕堂皇地把这些性工作者压去游街,本身就对法的一大调戏,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就偏离了法的精神,是对个体的巨大的侮辱,它剥夺了其他个体应有的权利,是对中國民主进程的一大挑衅。

  如果一个个体都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属于他/ 她(甚至还包括它)的身体的话,那更不用说其他权利的行使了,一个公民如果连怎么支配自己身体这个基本的权利都没有,都被剥夺了的话,那其他的权利将是无从说起的。很难想象一个被囚禁在监狱中的人还可以自由地去选择住在乡下或者住在城市当中。所以如果要使公民的各个权利能得到实行,最基础的就必须先尊重个体在不妨碍、干涉到另外一个个体的自由的条件下,自由行使他/ 她作为一个个体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有了这个基础,我们才可能谈论自由、民主、法制。

  所以,性工作者的无论在那一方面上来说,都绝对不能是被看成是一个社会的耻辱,而应该把性工作当作一种正常的职业而被尊重——至少被理解。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应该是一个越融合的社会,应该允许社会的多元发展,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而不是用带有偏见的眼光去看待这个职业。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文明程度越高,就越应该用更加宽容地态度去看待世界,就应该更加具有博爱的精神,就应该更加懂得尊重一切个体,而非把自己的主观偏见去看待他人以及他人的正当行为。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法制社会里,性工作者不能、而且不应该成为社会唾骂的对象,我们应该用看待一个正常公民的眼光去看待她们以及她们的劳动。

  作者邮件:deronrobert(at)yahoo. com. cn

  作者:郭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