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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争利性政府到互利性政府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系列之2)

  一、政府人员有着和其他人一样的人性追求

  政府是由一群人组成的。他们中间有些人品格行为十分高尚,自觉地把大众的利益时时放在心上,清廉正直、秉公办事;还有些人则自私蛮横、欺上瞒下,乃至鱼肉乡里、贪赃枉法、祸害百姓;另有很多人处在这两者之间,既在一定程度上从大众利益出发,有一定的良心和公心,又在一定程度上从个人利益出发,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谋取一定的私利。

  虽然各人情况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队伍中的人员,都是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妻儿老小的,都饱偿过人生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都有过得意和失意,期盼和失落,顺境和逆境。他们的人性追求,都是马斯洛所说的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对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对自尊和地位感的需求、对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对于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队伍中的每一个人,这五个方面构成了全部的生命体验。他们孜孜不倦地、兢兢业业地、忙忙碌碌地、潇洒自如地、担惊受怕地,都是在追求这五方面的正面的生命体验。在这些方面,他们的每一个人,都和非政府人员的所有人,是一样的。

  要追求,就要有付出;而每一次付出,都既可能有收获,也可能有失败,甚至血本无归。在古今中外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成王败寇的定律是铁的规律。即使在当今的民主社会,虽然政治竞争失败的成本已经远不如农业社会中的那么高昂——那是经常以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为赌注的,但竞选失败者所体验到的挫折感、失落感,非身在其中者不能体察。

  二、农业社会中的政府人员通过争利性力量追求自身利益

  在农业社会中,政府人员和准政府人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是通过组织起来的暴力力量,打败其他在这方面处于劣势的人们,以此获得对方生产的剩余产品,获得对方对自己的服从,获得对方对自己的恭顺;在这些方面越成功,他们就越觉得实现了自我发展,就越具有正面的生命体验。他们的这种集体行动方式,就是我们在前面说的两个博弈因素之一:运用争利性组织性力量的优势获得利益。为什么面对几十倍于自己集团人数的广大农民,他们仍能在力量上取得优势,只因为他们是具有组织性的,而广大农民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组织性极差,他们只在家庭和家族的层面上有组织性。

  当我们说一群人组织性很强,意味着他们充分意识到:对于自己的利益,组织中其他人的帮助十分重要;为了组织中其他人能在自己需要的时候帮助自己,自己就必须在组织中的其他人需要自己时也帮助他们。很多放在平时自己懒得去理的事情,现在加入了某个组织,自己就要去理,自己操心的事情比以前多了,自己对他人有了责任。但这种付出是有回报的。自己如果不是某个组织中的一员,比如自己是从外乡逃荒到这个村子的,在当地没有家族,自己也就不需要对别人尽什么义务,只管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如果自己遇到别人欺负,或者自己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开始进行力量角斗时,是没有人帮自己的;自己平时没有对别人尽义务、或者虽然想尽义务但没有人愿意接受,自己不在某一组织中,那么到自己需要时,自然就不可能要求别人对自己尽义务,自己拥有的争利性力量就很弱。因此,一个组织组织得好,意味着在各个成员间有明确的义务和权利的划分,各个成员会基本上按照这个安排去做。有严明的内部纪律,大家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显然,这种组织的内部人际关系,基本上是通过互利性结合起来的;但他们结合的目的,最主要是为了运用自身组织起来的强力,去和其他的社会集团争夺利益。如果没有其他的社会集团,可供自己去抢夺利益,那么这一组织对于其成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一个与世隔绝的岛屿上只有一万人,这一万人组成一个争利性集团,可是,去跟谁争利呢?

  在农业社会中,某个内部组织得很好的争利性组织,运用军事力量,打败了其他类似组织,制服了广大一盘散沙的农民,建立了政治统治,建立了政府。其最高首领一般称为“国王”,在中國则称为“皇帝”,在俄国称为“沙皇”。在这里,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基本上是力量争斗博弈的关系;虽然政府也行使着若干有利于百姓的社会功能,比如保卫百姓不受外敌的侵袭,但其出发点不是为了百姓的利益,而仅仅是像保卫自己的财产一样保卫百姓:自己的鸡鸭牛羊和臣民要是被他人抢走,自己不是损失很大?政府也会去调节仲裁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但那只是不想让自己治下的社会发生混乱,从而影响自己正常的利益获取;而且很多欧洲中世纪的领主、或者中國历史上的县太爷,还要借着这种对仲裁调节权力的垄断,为自己再捞一把,这被称作“贪赃枉法”。因此,在农业社会的政治博弈中,在官僚统治集团和百姓的博弈上,基本上是由争利行为形成的均衡态和社会规范;互利性因素十分薄弱。我们把这样的政治形态称作“專制社会”。

  在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体中,生产总量是持恒的,比如说共有一万亩耕地,每亩300斤。一个人要不然就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不然就抢夺别人的收成;抢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规则的,这样的行为主体称作土匪;一种是制度化的,这样的行为主体就是封建專制统治集团。假设一个农业社会体的全部一万个国民面对全部三百万斤水稻的收成,其中9500名农民选择老老实实地生产,500个人选择抢夺,抢夺那9500农民所提供的一百万斤剩余产品。竞争激烈残酷的原因在于:其一,这500人之间会组成两个或几个抢夺性集团,比如刘邦集团和项羽集团,他们之间的竞争是成王败寇、你死我活。其二,如果某集团获胜,比如刘邦的300人集团获胜,那么在这300人中间也会有激烈竞争,人人都想走向更高的位置,那样将分得更多份额。其三,获胜集团会不满足于只拿走一百万斤剩余产品,他们想拿的更多,比如中國的秦始皇,还有罗马帝国的尼禄皇帝,这势必造成农民的强烈不满。这三种竞争都是争利性竞争,不是想着为对方做些什么,而是想着如何从对方抢走些什么;而我们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则是想着为消费者做些什么。

  在这本书里,我们预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本书中的“理性”是指:当一个人和自然、和别人打交道时,会选择这样的方式,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上述那500人的争利性行为就是一种理性行为。假设西汉刘邦,他如果不加入军队,不进入一只有着较强争利性力量的社会组织,他就只能在家种地,最多也就是多种几亩,生活境况一定是十分平淡的;他做生意当老板?开一间饮料公司?当时中國的工商业经济几乎是空白,即使一千多年以后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也仍然很薄弱,都是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像山西晋商那样规模的企业家在全中國寥寥可数。所以刘邦最多也就是选择做小商人。如果选择老老实实种地或者做小买卖,那么生活安定,不需要什么竞争,但生活水平低;如果选择抢夺别人的收成,那么竞争激烈残酷,成本高昂,可一旦成功收益也大。从总体看,两种方式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它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而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理性;它也不是哲学家康德意义上的道德理性,而是社会学家帕森斯意义上的行为理性。

  在这里,百姓们接受官僚军事统治集团的统治,是出于无奈,是对一种无法改变的现状的屈从,就像面对天灾无法逃避一样。他们忍受了这一现实,承受了这一现实,接受了这一现实,乃至把这一现实认作“天理应当”,真的认为君权是神授的,皇帝是天子。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接受说成是一种“选择”。当公元之初罗马人占领了高卢(今天的法国),在那里建立了罗马的一个行省,我们不能说:这种状况是高卢人的选择;当秦始皇挥师南下,占领了江浙之地,我们也不能说:建立秦朝是江浙人的选择。一群人作出某种选择,其前提是:选择的主体能够自己做主,在这里高卢人和江浙人都不能自己为自己作主。所以鲁迅说:中國人的历史就只有两种状态:坐稳了奴隶,作奴隶而不得。我们不能因为真实存在着某种状态,就说这一状况是其主体的选择。我们不能看见贾宝玉和薛宝钗结婚了,就说是贾宝玉选择了薛宝钗。这一婚姻是贾母的选择,是薛宝钗的选择,但不是贾宝玉的选择。霍布斯用“自然状态”理论为專制君主制辩护,说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互相争斗和厮杀,所以需要国王来垄断暴力,维护社会和平。霍布斯在这里是想用国王对社会的有用性,来试图说服百姓服从国王。可是,在真实的人类历史中,百姓从来没有主动自愿地服从某个国王的统治;因为在他们权衡“是否需要一个專制国王来统治自己”之前,统治就已经发生了。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被统治者的意愿,即使以后作出了些客观上有利于被统治者的事,那不过是附带的。如果真让百姓选择,他们会选择那种既能保护自己免遭外敌侵扰,又不对自己巧取豪夺、压迫压榨的政府。

  在农业社会中,由于社会成员的主体是缺乏组织性的农民,所以,或者是这个军事集团获胜,比如项羽、曹操、北洋军阀;或者是那个军事集团获胜,比如刘邦、刘备、奉系军阀;或者是原来的统治集团获胜,比如明王朝、清王朝;或者是起义的一方获胜,比如李自成、洪秀全。获胜后掌握政权的一方,和广大百姓的关系,都是通过争利性力量博弈形成的。

  三、由争利性政府向互利性政府转变

  这种状况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根本改变?

  人的组织并不只有争利性的一种,我们可以把公元前后的罗马军团、中世纪的北欧海盗、西西里岛上的黑手黨、美国两院的院外游说集团、结黨营私的宗派、同性恋争取权益的组织,视为争利性组织,其成员们组织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和其他社会成员争夺利益。但还有另一类组织,比如行业组织、金融体系、贸易组织、英语学习小组、NBA 联盟,它们是互利性组织,其成员间也有责任和权利的安排,也有严明的纪律,也要求思想统一、行动一致。但其成员们之所以组织起来,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成员间合作、交流、互利的需要。即使该组织之外的人都不存在,这种组织对于其成员仍有必要。一个与世隔绝的只有一万人的小岛,这一万人完全可以全部进入一种行业组织,进入金融体系,进入英语学习小组,进入篮球竞赛联盟,其乐融融。

  当互利性组织和组织外的人发生关系时,有三种情况。第一,会把外人纳入自己这个互利性组织中来,比如把更多的人纳入到自己的供货和销售的网络之中,完全用市场原则来规范人与人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把全球绝大部分的国家纳入到WTO 之中;或者把更多球队纳入某个球类比赛联盟,比如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是国际足联的成员国。第二,当外人试图以强力破坏这一组织,或者直接运用强力试图向成员们索取利益时,成员们可以统一运用组织性力量,以强力来保护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时成员们已经通过某种互利性规则组织了起来,他们不再是一盘散沙了,不再会任人宰割了。这就是为什么十八世纪的法国国王面对第三等级的政治呼声十分头疼的原因,虽然国王很想加税,但统一行动的第三等级让国王真正感到了问题的棘手。第三,这一组织可能运用强力向其他人争夺利益。比如中世纪时的威尼斯,其政治权利控制在商业巨头手中,虽然其商业触角伸及地中海沿岸,但商人集团也组成了强大的舰队,在必要时用武力和其他国家、其他社会集团争夺利益。以工商业立国的美国,也在19世纪出兵亚太地区,占领了菲律宾和夏威夷。

  西方的所谓资产階級革命,发生在十七、十八世纪,其关键背景就是:工商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农业生产的本性是分散进行、自给自足,工商业的本性则是分工合作、相互联系。人们出于提高生产的目的不断发展着工商业,这也就在同时加强着人们互利性的合作。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尝到了越来越大的甜头,就像吸烟喝酒一样越来越上瘾,越来越难以舍弃,就千方百计地去发展它;为了更大地得到它带来的蛋糕,人们就日益组织起来,货币、私有产权、等价交换,等等,就是这种互利性组织的规则,以后又发展到信用卡、电子货币、股票、投资基金,有了合作公司、股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有了行业协会,有了共同的城市生活。有了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产业的分工和协作组织,还有了教育、卫生、通讯、交通、娱乐、体育、旅游等等共同性活动及其相关组织。当这些互利性组织在一个国家(比如英国、法国、荷兰)发展到足够庞大时,当足够多的国民进入到这种组织之中,当一个国家不再是农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时,这种以工商业和市民社会为主体的庞大互利性组织,向着以争利性力量为依托的统治集团,发难了。

  这种发难表现在上一个自然段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就第二点来说,工商业的市民社会不能再容忍贵族统治集团凭借优势力量、继续压迫压榨国民。以前容忍是因为无可奈何,现在有了组织性力量,如果继续忍受就是对不起自己了。在整个十七世纪的英国,以国王为首的贵族统治集团和市民社会进行激烈的较量,这种较量表现为不断的暴力斗争。之所以最后解决问题的“光荣革命”没有使用暴力,是因为在这之前几十年的角斗中,胜负已分。坚持君主專制的詹姆士二世虽然有心坚守,但已无力回天,因为手下已经众叛亲离,他只好孤身逃到法国。

  就第一点来说,政府现在如果还要继续存在,就不能再凭借自己争利性力量了,这种力量已经被击败了。但是,政府的一些社会职能是任何互利性组织都需要的,国民需要政府,就像国民需要汽车生产商、需要医院学校、需要邮局、需要唱片公司等等一样。互利性社会离不开公共產品的提供,离不开社会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国防;同样,政府从业人员,也离不开其他社会部门提供的粮食、衣服、医院、学校、唱片。于是,政府这一社会职能部门的成员,就和其他的社会职能部门的成员,在互利性上组织了起来。政府人员为了完成其社会职能,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但他们也必须承担对等的责任。他们不再是争利性斗争的获胜者,因而可以高高在上;他们和国民是相互平等、相互服务的合作者。

  在本文的开始处,我们说: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是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妻儿老小的,都追求着马斯洛所说的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对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对自尊和地位感的需求、对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追求着这五方面的正面的生命体验。在传统專制社会中,他们凭借有组织的争利性力量去获取;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他们凭借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去追求。一个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优良的公共產品、社会秩序的官员,人民一定会在物质上、尊重上、情感上给以优厚的回报。相反,如果一个官员提供的是质量不高的公共產品、社会秩序,甚至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那又怎能指望得到这些回报呢?

  在由传统專制政制向现代民主政治过渡的时候,它意味着原有的社会均衡态的被打破,新的均衡态逐渐建立,在这一过程中,是一定会发生社会成本的,问题只是成本大小而已。如果博弈双方斗争十分激烈,则对社会会造成较大损害,社会总成本就比较大,这对各方都不利。可是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会上演很多这样的故事呢?最典型的就是法国大革命,还有1642至1649年的英国内战,1848年发生在欧洲一系列国家的革命,二战前后的南美国家,20世纪70、80年代的韩国等。如果能不发生这样的社会冲突和动荡,对所有的人都有好处。但这要求博弈双方对自己的博弈处境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就当时的英国、法国及其他国家的国王们来说,如果看到自己拥有的争利性力量肯定会从优势转向劣势,看到继续和市民社会对抗是没有成功希望的,那么他们会主动改变自身,或放弃自己的绝对权力。但如果他们看不到这一点,就会坚持下去,使得冲突激化。就当时的欧洲市民们来说,或者选择:对变革的要求强度小,希望积少成多,由量变积累到质变;或者选择:对变革要求的强度大,希望迅速改变。从各国发展的经验看,由量变积累到质变更符合市民的利益。

  激烈变革会造成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社会财富的破坏,社会情绪的严重对立。而且原来的政府也在客观上行使着一些社会大众所需要的功能,一旦政府不能正常运转,全社会都要为此付出代价。最优的处理方式,就是既让政府发挥社会所需要的功能,又让政府逐步改变侵扰百姓的举止。还有,由原来的社会规则转化到新的社会规则,只能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原来的规则即使不能达成和促进新的均衡态,但也比没有规则好;如果原来的规则一下子被打破,新的规则还没有形成,出现了规则的“空白期”,那还不如继续运用原来的规则。而新的规则的形成是需要人们在新的反复博弈中慢慢培养而成的,为此,大众需要相互间更多的了解,需要有更多的社会知识、政治知识,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感受和思考,需要不断地变革自身对他人的态度和做法,政府人员和社会大众都需要这样。

  没有人天生是好人,也没有人天生是坏人;没有人注定永远是好人,也没有人注定永远是坏人。兄弟可以变成对头,对头也可以变成兄弟。当互利性博弈逐渐取代争利性博弈,互利性规则逐渐取代争利性规则,互利性意识逐渐取代争利性意识,成为社会的主流时,人们就普遍变好了。所以虽然17世纪的英国人个个讨厌国王,用强力逼他们下台;可是他们的后代却得到英国人的尊敬爱戴,今天英国女王受到的欢迎,只在麦当那等巨星之上。因为当今的英国王室,不会再作让国民讨厌的事;他们只是在尽一种“符号”的责任:英国国家的象征、英国文化的象征、英国民族的象征,这种符号给英国人带来凝聚感、认同感、自豪感,他们需要这样一个符号。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是近几百年才发生的,所以在较大范围内人们展开互利性博弈、并形成互利性规范和观念,也只是近几百年的事。而且每个民族要形成这样的规范和观念,都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历程。美国人似乎从立国时就有了互利性、民主性理念,其实第一代美国人的主体是英国人,他们在英国已经经历过了这一形成过程,他们是带着这一规范及其理念,进入北美大陆的。美国的宪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主要汲取了17世纪英国一系列思想家的理念,把它们作为自己国家的立国大纲。

  本系列的以下内容,就是分析在以互利性为主导的现代工商业社会中,人们之间进行的是互利性博弈,那么他们应该达成什么样的社会政治规范及其理念。

  张晓群电子邮箱:xiaoqun_zhang@hotmail.com

  作者:张晓群

什么是“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则”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系列之1)

  一、概说

  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体中的人,都会面对着很多东西:锅碗瓢盆、房屋、自来水、法规、政府、舞蹈、卡拉OK。这中间有很大部分是自然物,河流山川土地空气之类;还有很大部分是人造物,人造纤维、人造皮革、法律、政府、学校等等。既然是人造物,那就一般是出于人的某种目的才造出来的。所以我们必须了解:某种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是为了满足其成员什么样的目的和利益需求而被设计和制造出来;或者说:社会成员们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和利益需求,应该设计制造出什么样的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在这里,要点是两个:人的目的和需求的内容,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这看起来不是很复杂的问题却因为以下的事实变得极为复杂:体制和规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思想一致、步调一致,但成员们的目的和利益需求却在很多情况下不一致、乃至相互冲突。

  吴思在《血酬定律》“修改规则的代价”一章中,记述了清朝咸丰二年的一个社会事件。官府不仅向农民征税,而且还征各种苛捐杂税,农民闹事,最终取消了苛捐杂税。这样的故事在中國上演了几千年。面对这样一个特定的社会博弈的情形,政治哲学家应该说什么话?他如果是董仲舒之类的官方哲学家,当然会从官僚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主张建立对农民严厉的管制政策和税收政策,但是,又不能太严苛,否则官逼民反,对统治者们也无好处。可是如果是一个站在农民立场上的哲学家,就应该主张农民们建立一个不交官税的政治规范吗?如果这样真的能实现,当然对农民利益有很大好处,可是,清朝能答应吗?正如吴思在他书里论证的,清王朝军事统治集团浴血奋战,究竟所为何来?在战场上流血搏命就是为了日后获得报酬,如果农民要求不收税清王朝就不收税,那不是在开玩笑吗?所以主张农民不交官税是一个空想,甚至可能害了农民。对于农民来说,最现实的有利于自己的规范只能是少交一些税。这样分析下来我们发现,虽然统治者们和百姓在利益需求上直接对立,全部的农业收入只有那么多,你多他就少,你少他就多;但在“征税但不要太多(比如什一税)”这一点上却有了共识,有了共识也就有了规范,就有了制度。这个制度及其说法在孔孟学说那里得到完备的体现。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得原本互相对立的利益需求却达致了共识性的政治规范呢?最重要因素就是双方争夺利益的组织性力量的差别,以及双方对这一差别的共同认可和接受。

  我们再看资本家们和工人们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一种商品,资本家可以凭借拥有资本而获利。为什么国民们都接受这种状态?就争夺利益的组织性力量对比而言,在今天的西方国家,由于民主政治,由于工会的兴旺,工人们显然比资本家们要强大很多,所以在19世纪后期英国工人运动蓬勃发展时,很多资本家担心一旦广大工人拥有了投票权,他们就会投票废除财产私有制,瓜分掉资本家的财产。当时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扬在其《法国之覆、英国之鉴》中描述了一幅图景:“雇工、仆人和穷光蛋们将规定工厂主们一切产品的牌价,该给仆人多少钱、雇工多少钱——我请问:在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下,那些现在还算安康自得的人们的口袋中,还会有保障地留下一个先令么?”但这是杞人忧天,虽然英国在20世纪初就全面普选,但工人们并没有投票废除私有制,代表工人政治意愿的工黨也没有提出这样的政纲,为什么呢?因为另外一个博弈的因素在起作用:工人和资本家在同时使用自己的能力,互相为对方提供利益。如果工人们利用自己强大的组织性力量瓜分掉资本家的资产,痛快固然痛快,可这将使社会上无人对资产的高效益效率的使用尽心负责。工人们固然是工商业生产不可或缺的,但资本家也是不可缺少的,他们绞尽脑汁地让自己的资产升值,为此他们尽心尽力地决策管理,或者精心选择一个能力很强的职业经理人来给自己打理公司。欧文等人虽然做了很多空想社會主義的工厂实验,结果那些企业都经营不下去。所以仍然要实行市场经济的一套社会规范,资本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一个都不能少。当然,第一个因素仍然起着作用,工人们毕竟人数众多,组织性力量大,他们用累进制的税率多收资本家等富裕阶层的税,二次分配给社会大众,对此资本家们也无可奈何。

  所以,虽然社会中人人利益需求各不相同,但会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博弈:一个是争夺利益的组织性力量的对比,一个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反复博弈,会达到一个博弈均衡点。比如什一税,比如单凭拥有资产即可获利。可以认为,就现实性来说,在博弈均衡点时,双方的利益同时最大化满足。社会成员们如果能及早摸索到这个点,并在这个点上确立社会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则对大家都有好处。

  这个点在哪里,取决于那两个博弈层面的具体状况。一千年前的中國、今天的中國;三百年前的英国,今天的英国;两百年前的印度,今天的印度;有6种博弈的状况,就有6种均衡点,有6种不同的体制和规范。

  虽然博弈的状态林林总总,但大致可以划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农业社会。军事官僚统治集团和广大农民之间在组织性力量的对比上差距很大;而互利性则比较弱,因为官僚们给农民提供不了什么利益,农民给官僚们虽然提供利益,但总量比较固定,农业生产发展的余地总是有限的。另一类就是工商业社会。组织性力量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布比较平均,虽然工人的组织性力量比资本家的大,但工人之间也有利益矛盾关系,公司和公司、地区和地区、白领和蓝领、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都是既有利益矛盾,也有利益一致;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则非常强,这是因为工商业生产的分工合作性,因为分工合作能强有力地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这样,在农业社会存在一个博弈的均衡态、以及相应的体制和规范;而在工商业社会则存在另一个博弈的均衡态、以及相应的体制和规范。

  当今中國所需要寻求建立的,正是在工商业的现代社会中,为了达致那个均衡态,应该确立什么样的体制和规范。前面我说过两个要点:一个是人的利益需求,一个是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的内容,现在又加上一个:博弈状态。全部连起来就是:我们应寻求建立这样的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它将促成和维护现代工商业社会中的成员在社会博弈中的均衡态,这一均衡态的确立将在现实性上最大程度地满足各位社会成员的各自利益。简单地说,就是:我们所寻求建立的体制和规范,应该是能够让博弈各方的利益各自最大化。本系列介绍分析一系列政治哲学家的观点,讨论一系列有关自由、民主、平等、权利、正义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的核心,都会归结到这个“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两种基本博弈方式

  整个经济学的出发点,是首先设定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在理性地运用经济手段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很多人认为这种“设定”只是一种“假定”;也就是说:在现实世界中,很多人行为的目的在事实上并非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对这种观点我不能认同。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90%以上的人,其90%以上的行为,目的就是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我的这个判断来自于我的感觉经验。所以我认为,经济学的“经济人”设定,起码有90%的真实性。经济学之所以在这二、三百年中盛行于世界,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揭示了建立在真实人性之上的真实的经济行为。更准确地说,“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并不是设定,而是概括,是对千千万万、形形色色进行经济活动的人的动机的高度概括。

  我们可以把“经济人”的概念移植到政治学领域来,可以有一个“政治人”的概括,即:每个人都是“政治人”,都在理性地运用政治手段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我觉得这一“政治人”概括,也起码有90%的真实性。所以说:政治过程是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工具性的,它本身并非目的、只是手段。那么,一个人如何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

  每一个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一个人要想从他人那里获得利益(某种产品,或者某种服务),有四种方式。一是和他人交换;二是从他人那里强取;三是向他人乞讨;四是他人心甘情愿给我利益,比如父母、或者情人心甘情愿给我吃的喝的,比如全国各地的人民心甘情愿地为某个遭受水灾的地区人民捐款捐物。

  每一个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也都知道,一个人利益的获得不能主要依靠后两种方式,后两种方式不是人际关系的常态。所以我们集中精力,只讨论前两种方式。

  先谈和他人的交换关系。当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时,交换的心态普遍起着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交换不局限于商品交换。其实,人对人的关心也是相互交换的,大家一栋商品楼里住着,你不关心我我也不会怎么关心你,你如果对我热情有加,我也会投桃报李。人对人的尊重也是相互交换的,你对我尊重我也会对你尊重,你对我不尊重,难道还想我对你尊重吗?人给人的自由也是相互交换的,《中國农民调查》中说到一些乡村干部老是欺压农民乱收费,结果自己也会遭到农民报复,自己快盖好的屋子会莫名其妙地倒塌,自己养的鸡鸭会莫名其妙地消失。你给别人自由别人也会给你自由,你不给别人自由别人总会想办法也让你不舒服。当年美国白人不把黑人当人看,黑人也同样对白人充满敌意。所谓礼尚往来,将心比心;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你对我不仁,我一定对你不义。正如馬克思在《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说的:爱只能用爱去换得(exchange),信任只能用信任去换得。

  另外,一个人如果想交换到更多产品和服务,就必须有比较多的其他人能提供比较多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其他人有能力购买自己生产的产品。所以美国人并不希望中國人太穷,以至于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都无法进行,美国人希望中國人能大量生产价廉物美的纺织品、鞋子、帽子、皮包等等;而且美国人也希望中國人能更富裕一些,因为这样就可以更多地购买麦当劳、可口可乐、微软、波音飞机。他们会为此采取一些政治和经济的作法。同样,当今的中國因为城乡差距很大,农民的生产和盈利能力很弱,消费水平也弱,这不仅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很低,而且对城市的工商业发展也有着很大的限制效应,因为国内的工商业市场发育不大,因为中國农业参与分工协作的总体国民经济体系的水平很低。正如著名的木桶效应表明的:木桶裝水总功能的大小取决于做成木桶的所有木板的长短,如果有很大部分的木板非常短,其他木板再长也没有用。现代经济中,各方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相互间有一个“牵脚跑步”的效应,这种比赛以两人为一组,把他们的脚用绳子连起来,为了尽快到达终点,他们必须既要自己跑得快或者走得快,又要和同伴保持步调的相对一致,起码不能差得很大。当然,这种比赛的规定可以修改:把绳子剪掉,让每个人放开自己跑。但是,现代工商业经济的分工合作性,使得这个经济体系中的各方都牵连在一起,这种千丝万缕、千头万绪的联系是无法剪掉的,除非你不想再享受现代工商业所带来的物质文明了。

  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是通过交换与合作组织起来的,而交换与合作的发展又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这样,当一个人希望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她就应该:为他人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给他人自由,培养对方的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

  再谈从他人那里强取的方式。夜晚10点一栋大学教师的住宅楼里,一位业余歌手歌兴突发嘹亮的男高音绕楼不绝,顿时激起公愤,从各家窗户中发出“闭嘴”的呵斥,于是歌声停止。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换一个场景。夜晚10点一栋大学生宿舍楼里,大学生们在纷纷洗澡刷牙,歌声此起彼伏响成一片,有人在叫:“不要唱了!”但他的意愿不被理睬。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同样,现在同性恋长期在西方不合法,也是大多数人凭借人多力量大,把自己看不惯的东西尽量控制到让自己看不见。当然,不一定人多的一方就肯定力量大,组织得很好的一万人完全可以在力量上超过组织得很差的十万人,这时,如果这一万人想半夜唱歌,那十万人也只能敢怒而不敢言。所以,当年清王朝征服全国,旗人成为当时的人上人,就是以组织性力量的强大以获利的鲜明例子。同样,美国的个人持枪始终不得禁止,也是因为美国的持枪者协会组织性很强。

  一方通过强取能从对方获得多少利益,自然与自己的力量和对方相比有多大优势,成正比关系。如果一方在力量上完全制服了对方,令对方对自己服服帖帖,那么自然可以从对方那里获得很多利益。但这并不是说,如果一方有了很具优势的争夺性组织力量,就会不管不顾地使劲欺负对方。欺负对方固然可以获得收益,这也是欺负对方的目的所在;但实施欺负行为是要花成本的。优势一方真正追求的是欺负行为的收益和成本的差额,有时候为了把这个差额做大,情愿减少欺负对方的程度。英国当年占领印度后,并没有派出大量英国人组成庞大的英国管制政府,去无处不在地搜刮印度人的剩余产品,因为印度人的剩余产品并不多,而维持一个庞大的英国驻印度的官僚队伍却成本巨大。所以英国人只满足于维持一个听命于英国的主要由印度人组成的统治队伍。另外,欺负得太狠,让对方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意愿降得很低,那么自己也不会从对方那里获得多少收益,杀鸡取卵是愚蠢的。为了多获得一些鸡蛋,鸡还是长肥一些好;而要让鸡长肥一些,就不能太欺负鸡,从而使她能多一些生产能力和生产意愿。

  由此看来,当一个人希望通过具优势的争夺利益的组织性力量为自己谋利益,就要去组织这样的组织,或者是参加这样的组织,并且在这一组织中谋得一个较高位置,或者是有意识地站在组织性力量强的一方。然后,支持这样的组织去和其他的社会群体进行争斗较量,以获得优势。在取得优势以后,在使用这种组织性力量为己方谋利益时,要考虑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要考虑被欺负一方在被欺负后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意愿。

  综合起来,一个人要理性地、现实地为自己谋利益,就要同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有的人会主要依靠第一种方式,有的人主要依靠第二种。我们可以把主奴关系和恋人关系作为人际关系的两个端点。显然,主奴关系是通过争夺性力量的优劣对比形成的,优势一方通过暴力完全控制了对方,以此获得利益。恋人关系是通过互利性形成的,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对方对自己的爱,对自己产生欣赏、尊重、喜爱、依恋之情;那么,为了这个目的,这一方就要爱对方,也对对方投入欣赏、尊重、喜爱、依恋之情。

  这两种方式当然有交互的影响。一方面,一个人凭借交换性关系,可以得到很大的好处,但因为自己处于某种较为劣势的组织性力量的对比中,所以好处打了或大或小的折扣。比如当今中國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被各个政府管理部门以各种名目收取这费那费。另一方面,有人凭借组织性力量的强势,可以得到很大的利益份额,但却因此损害了和他人的交换性关系,使得自己真正拿到手的利益量并不很大。比如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凭借自己的组织性军事力量,把很多人变成自己的农奴,自己可以得到农奴很大比例的劳动所得,但因为农奴的生产积极性低,结果领主拿到手的农产品的量并不大;后来领主们学聪明了,主动把隶农变成自由农,主动减少自己的所得比例,主动给农民更多的自由,结果领主们得到的农产品量反而比以前增多了。综合两方面,一个人必须同时运用这两种方式,统筹兼顾。既要同时加大自己在这两方面的实力,又要注意两者间相互影响的效应,仔细拿捏好分寸。

  一个人固然可以在这两种方式之间作选择,但究竟选择哪一种,则要视自己所处的客观情势而定。他如果看不到和别人进行互利性合作有什么好处,但却清楚看到自己使用争利性方式很可能对自己有利,他就会选择争利性方式。而如果他看清自己和他人在现实性上完全可以进行合作,合作的确能带来收益,而争夺利益则或者两败俱伤、或者收益很小,这时他就会选择互利性方式。在这方面,以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合作为本性的现代工商业,为人们选择互利性方式提供和奠定了最坚实的现实基础。因此在当今中國乃至世界各国,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采取互利性博弈方式。

  有人会提出,我们这篇文章的主题是社会政治规范,那就应该谈“应该”如何如何。谈“应该”如何如何,就“应该”谈社会生活的理想性,“应该”谈如何建立一个更人道、更美好的社会,“应该”谈大家互相关爱,保护弱势群体。这种说法很有意义。我想说的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矛盾是人所无法摆脱的宿命,每个人都不会甘于停留在现实,每个人都有或大或小的期盼;可是,只有从现实出发才能改变现实。没有理想性只有现实性那是自甘堕落,没有现实性只有理想性则是耽于空想。我也希望农奴们都不受欺凌,同性恋们都可以结婚,异性恋们看见同性恋们勾肩搭背会觉得心旷神怡,北欧的资本家们不用交那么高的税,北欧的失业者们也都衣食无忧,乞讨者不是因为肚子饿才乞讨,医院也不会因为打工仔没钱交押金以至于担心危及医生们的职务津贴而将其拒之门外,人与人之间充满无缘无故的爱。但是,面对这些情形,我们必须仔细分清楚:哪些是可能实现的,哪些是不可能实现的,哪些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的,哪些是现在不可能实现但以后可能实现的,哪些是只有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否则就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哪些是在这个国家这个地方可以实现而在另一个国家另一个地方则不可能实现。处于某个时空的某个社会体中的既有稳定性又有变动性的某种人际博弈处境,就是一种现实性,在这个现实性上去谈“应该如何如何”,才是有意义的。社会成员各方之间在互利性和争利性两方面的博弈状态,就是现实性的两个最基本元素。如果我们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这两方面的博弈状态就是社会存在,它俩决定了作为社会意识的社会政治规范和道德原则。

  三、博弈各方都需要规则

  当一个人带着这两个元素投入到热火朝天的社会生活之中,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和他人进行不断的博弈时,她很快会感叹:生活真累!

  先谈互利性关系。她看中了一件衬衣,她开始和店主讨价还价,好不容易把价格杀到原价的1/ 3,她又后悔了:说不定其他的店比这还便宜;于是十分过分地一边说“我再看看”一边走出店铺,气得店主在后面叫:“你怎么说买又不买了?我再便宜十块你要不要?”她作为供应商和另一家公司反复地谈交货期,谈定了以后又不遵守,后来又遵守;别人对她也是这样,一会儿是这样的做法,一会儿是那样的做法;她作为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反复地和几位投资者谈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谈定了以后又不遵守,后来又遵守;别人对她也是这样,一会儿是这样的做法,一会儿是那样的做法;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几十家上市公司一起和证监会的负责人谈证券交易的做法,每个人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博弈,好不容易达成了一个共同的做法,不久后,或者是她不遵守,或者是别人不遵守,然后大家又在一起商量,继续博弈,继续折腾。她生病了同事来看她,后来有两个同事先后生病了她却因为要辅导孩子作功课没有去看他们,结果自己又生病时,同事也不来看她;她知道自己错了,下次一个同事生病她去看时,买了几百块钱的营养品,结果对方很不好意思,其他去看望的同事则心中有点别扭:我们只带了一篮水果来,你却买这么贵的花旗参和燕窝,这不是寒碜我们吗?

  在互利性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商品交易、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司法、体育竞技、公共產品的提供,等等,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博弈虽然是在反复地、不断地进行着,博弈各方却又都需要规则,都需要明码实价,需要行规,需要固定性的法规,需要一般的人情尺度。对这些规则,参与各方都需要了解,这样各方对各方都有一个具确实性的预期,大家按照这个规则和尺度进行互利性的社会活动。不是说有了规则以后就不需要博弈了,博弈仍然需要,博弈仍在进行,每个人还是在努力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这种努力现在必须在规则的轨道之内进行,因为在一定的规则之下博弈,能有效地降低各方成本,提高各方的博弈收益,所以建立并各自服从规则,是各方的共同利益。

  同样,在争夺利益的组织性力量相互较量的方面,博弈各方也都需要规则,他们会一边较量博弈,一边尽力寻找进而确立某种双方都认可的规则,这一规则根据双方的力量对比划分了双方的利益份额。两头公老虎为了争夺一只母老虎的欢心,会展开打斗,败的一方在打斗的实践中把握住了一个事实:自己是打不过对方的。当然,他可能不服气,找机会再打一架,或者再打两架,如果就是打不过,他会最终接受这一事实,这两头公虎之间形成了规则,这是一种等级制,赢的一方就是等级高的一方,在和母老虎欢爱方面,他有优先权。规则的本性之一就是将某种人际关系固定化,它通过参与各方的记忆力发挥作用。对于人来说,它还通过文化、文化传统等,发挥着作用。在中國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有时会有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不堪贪官污吏的盘剥,试图反剥削反压迫,就有老人加以劝说:胳膊是拗不过大腿的。19世纪美国白人不断由东海岸向西部和南部扩展,不断占据当地印第安人的土地,把他们赶离家园,印第安人用血与火奋力抗击着入侵的殖民者,但是胳膊拗不过大腿,印第安人屈服了,他们住进了白人给他们安排的保留地,他们认可了这一规则。

  由这种力量角斗形成的规则,并不意味着优势一方想占什么便宜都能占到。博弈双方在博弈之初,都不知道对于这次博弈,自己的期望值应该定在何处,自己的利益满足到何种程度自己才会觉得满足和能够接受,情绪是既兴奋又担心。角斗性博弈的实践及其结果告诉他们:他们各自能获得的利益份额究竟是多少。在这个均衡点上双方达成了妥协、达成了共识;从今往后,他们清楚了:自己的期望值定在什么位置才是现实的。他们不再兴奋,也不再担心,各方同时满足于或者接受了这个点。这就是为什么布尔迪厄和吉登斯都十分强调社会交往实践对于社会规范建立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时,如果劣势一方中有人想对这个点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位置改变,他一定会遭到优势一方的还击;但是,如果优势一方中有人也想对这个点进一步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位置改变,他也会遭到劣势一方的还击。当然,由于劣势一方力量有限,这种还击可能不太严厉;但是,原来满足于或者接受现实的情绪现在变了,原来看待优势一方的温顺、恭敬的眼光,现在变得反感、有些许敌意乃至充满敌意,这种情绪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在行动上;优势一方其实也不希望把关系搞得那么僵。因此,保持在那个点上不要越界,也是优势一方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要求。所以我们看到,无论是中國的唐宋元明清,还是欧洲中世纪的專制国家,总体上还是有规则的。像秦始皇那样欠缺理性的人,横征暴敛,无边索取,只能是既祸害了百姓,也毁掉了自己的王朝。

  如前所述,每一个现实的博弈均衡态及其规则,都是以上两方面博弈的综合性产物。这样,每个人在试图和他人达成社会规范时,第一是想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第二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他人的利益,这既是出于争利性力量的对比状况,也是出于更好利用互利性关系的需要;第三,虽然要考虑别人的利益,但又不能让自己太吃亏。每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去把握这个平衡点,但除了个别情况(比如战争),在每个特定的时段,大家都会达成一些基本的均衡态及其相应规范。

  现在,人们用语言把这种博弈均衡态符号化、抽象化、简明化、明确化和社会普遍化。每个人可以拿这个表现为语言符号的规则作为“对错”的标准去互相要求、而不一定要再诉诸于博弈行为了;人与人的关系有了规则,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有了共识,每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有了预见性,人与人之间有了信任,即使不算相处和諧,起码也是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了;人们为了规则的实行,建立了一系列奖励和惩罚的制度;社会生活有了秩序,这种秩序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摩擦、减少了人的行为的盲动性。

  从以上分析中还可以看出,当一个人说“······是我的权利”时,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说:我的这种行为符合某种已经在人际间建立起来的规则。比如说,我作为一个大学生,有权利谈恋爱。另一种含义是说:虽然现在还没有在人际间建立起某种规则,形成某种共识,但我呼吁大家建立起这种规则,形成这种共识。比如说,我作为一个大学生,有权利结婚。既然是对某种规则的呼吁,就不能胡乱呼吁;所呼吁的内容,起码是自己感到有可能被大家认同,是有助于大家的利益的;这种呼吁是事先经过自己认真思考,而且可能是和其他人事先讨论过的。

  每个进入并经历某种社会博弈并接受了某种社会规则的人,不论这一历程是自觉自愿的还是被迫无奈的,是轻松自如的还是艰难困苦的,是乐大于苦还是乐大于苦,她在事实上都在经历一种社会化的洗礼,那一社会规则会或多或少地进入她的意识之中,她的意识中新出现了一系列“规则意识”,这种意识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肯定的心理功能。而在她进入社会博弈之前,这种“规则意识”是完全不存在的。比如当一位女性生活在一种较为自然原始的状况中,她没有“贞操情结”,而这一情结在她进入某种社会博弈后逐渐形成了,乃至一代一代保有了几千年。更重要的是,当她们由原来的某种博弈处境及其相应的规则状态,进入到另一种博弈处境时,她们就要重新探索建立新的规则,要在脑海里产生并具有新的“规则意识”,这些意识又是她们以前闻所未闻、想所未想的。为什么中國延绵几千年的“贞操观”在最近的一二十年里,起码是在城市中,变得大为不流行,就是因为最近一二十年中,她们所处的社会博弈处境变化太大太快。同样,中國农民几千年来保有着根深蒂固的“皇粮意识”,他们认为向国家纳税天经地义;现在,这一规则发生了改变,其相应的意识也就会发生改变。

  四、社会规则的几组特性

  规则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乡规民约、礼节、学生守则、收费条例、商业合同、职业操守、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社会制度,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道德和法律。道德的覆盖面广、约束力弱,法律的覆盖面小、约束力强。

  每一种道德和法律都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博弈的情形下发生的,它们的功能是为了达成和维护那种博弈情形下的博弈均衡态;这种均衡态对于博弈各方都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因而那种道德和法律对于各方也都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但是,该道德和法律只有得到确定的落实,才能发挥出这种功能。在这方面,道德法律这些社会规范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既得到公开宣示也得到切实执行的规范,这可以称之为“完备规则”。比如张三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最好不要去偷大街上小食店里的肉包子,否则十有六七会被抓住打一顿;张三较好的选择是去建筑工地打工。在这里,“不准偷窃”的道德和法律就是既得到公开宣示也得到了确定的落实,社会生活在这一规则下顺畅无摩擦地进行着。第二种是虽然得到公开宣示但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规范。比如如果张三是一个掌握批地权力的局长,而且比较追求物质生活,那么他可能会在批地时收取贿赂;收贿赂可能对他更有利,因为反贪污受贿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确定全面的落实。一个人做一件事,会有一个期望值,它是收益和可能性的乘积;一个真正有约束力的法律,一定要让人们服从法律所能获得的利益期望值大于不服从法律的期望值,只有这样,它才能真正有助于达成和维护博弈均衡态。如果一个握有批地权力的局长,他感觉违法收取贿赂的利益期望值大于依法不收贿赂的期望值,或者他不知道究竟哪个期望值大,因为他把握不住被抓住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时,他很可能会伸手受贿。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反腐法律还没有得到确定的落实,从而没有很好地发挥出达成、维护博弈均衡态的功能,结果就是:在这方面,博弈均衡态还没有很好地得到实现,社会大众还有很多不满的情绪,社会各方还有很多机会主义的行为。我们也许可以将这样的规范称为一定程度上的“纸规则”。第三种是虽然没有明确宣示但却得到切实执行的规范,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潜规则”。

  任何一种法律道德,都是为了促进和维护某种博弈均衡态,这是法律道德的工具性。但是,为了某种均衡态的达成和维护,相应的法律道德就必须得到全面切实的执行;这就要求大家在意识中强化乃至固化该种法律道德意识。虽然各项法律道德的建立,都经历了或长或短、或密集或稀疏的社会博弈的实践过程;可一旦形成,就必须时时发挥其功能,而不能再去反复权衡摸索:这种法律道德对我对他人是不是能带来更大的现实利益?这种法律道德最好能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超我”,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就像见了红灯就会下意识地停下脚步一样。这时人们必须忘掉法律道德的工具性,而把它们看作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最好每个人都把这种法律道德视为“天理”,所以历史上很多社会体把他们奉行的法律和道德说成是来自神,来自天国。比如摩西十诫被看作是上帝的旨意,三纲五常则曾被视作“天理”,君权也曾被认为是“神授”的,现代人关于“自由”“平等”等人權的社会道德规范也被认为是“天赋”的。各个民族、各种文化的人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把法律道德和“天”挂上钩,是因为“天”意味着覆盖一切,意味着永恒性、绝对性、超越性,它超越了并控制住了每个个人暂时性、局部性的利害算计和机会主义,把它们全部纳进统一的轨道。由于这个轨道同时意味着社会各个成员博弈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任何对这一轨道的偏离、冒犯和违反,都是“错误的”。轨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法律道德的神圣性。

  所有的法律道德,都是出自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人性意愿,出自每个人对社会关系的看法、观点和认识,这是法律道德的主观性。可是,一旦人们通过社会博弈,形成了某种均衡态,形成了某种统一性的社会规范,那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遵从这一规范。这时,对于每个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来说,法律道德就是外在的。这时,如果有人仍然从自己个人的观点出发,认为这一规范不合理,是“错的”;那么,其他社会成员就会去说服他,说服不了就要去迫使他认同、遵从。先要让他心服,不行就要让他口服,实在不行也必须让他在行动上服从。这就是法律道德的客观性。

  法律道德为了发挥自身的“轨道性”功能,就必须具有绝对性、自然性。可是,当我们把视野放宽放长,就会发现各社会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法律道德。毕竟,相对于每个人的利益以及人际间的博弈状况,法律道德是派生出来的第二性的东西。虽然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变,但如果博弈处境变了,博弈的均衡点也就会变,法律道德的内容也会相应地改变。一旦改变成功,原来认为的“天理”就不再是“天理”,原来认为是神圣的规则就不再神圣。因此,在欧洲资本主义初期,原来神圣的君权成为了笑柄。同样,当一个社会体中的人看其他社会体中的人,会发现他们有的法律道德和自己的相同,有的和自己的不同。如果考虑到各社会体博弈状况不同,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可是一个人如果从某一法律道德规范出发,试图将这一法律道德规范运用于各个社会体、各个历史阶段,则是一项不太可能完成的任务,是一件非常吃力而又非常不讨好的事情。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律道德的相对性、人为性。

  确实,一种法律道德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博弈处境中才有意义,才能被该处境中的社会成员们接受;离开具体的博弈处境谈法律道德,那只能是空谈;这是社会规则的现实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道德只能跟随在博弈处境身后,亦步亦趋。人们要求并希望各自的利益能在博弈中得到满足,为此,人们运用社会政治智慧,发明了某一套法律道德,以协调和促进这种博弈处境下的人际关系;人们完全可以更好地运用社会政治智慧,力图发明更好的法律道德,以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博弈状态,使得每个人的潜力得到更大的发挥,最终使得每个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满足。这是社会规则的理想性。理想不是空想,理想以现实为基础,但又试图更向前迈进一步。理想性承认中國有自己的国情,我们的法律道德不能脱离这一现实;但理想性又承认中國人有智慧有能力设计发明出更好的社会规则,以更好地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以更好地激发出每个人的潜力,从而更好地满足每个中國人的利益。为此,我们应该去参考、借鉴、学习其他社会体的某些法律道德,这将有助于我们提高社会政治智慧的水准。我们不会去借鉴学习美国白人是如何打压印第安人的,不会去借鉴学习印度的种姓制度,不会去借鉴学习德国的“天体浴场”。但我们可以向美国人借鉴反贪经验,向印度学习使用什么政策促进软件业的发展,向德国学习如何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德国企业在这方面举世闻名)。

  总之,我们这篇文章分析了人如何使用两种方式为自己谋利益,如何在这两种方式上展开博弈,如何在博弈中达到均衡,如何用社会规则来达到和维护这种均衡。那么,在这两种方式中究竟选择哪一种,则要视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对自己所处的现实境况、情势、人际关系性质的评估。在当今的中國乃至世界,工商业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已经向人们充分展现出:如果选择互利性方式,选择互相分工合作,会给博弈各方都带来很大好处,会是共赢的局面;而如果选择争利性方式,则很可能走向共输。在对这种大的现实背景有了较为清醒的评估后,人们就会倾向于选择采取互利性博弈的方式,并进而去摸索、探求这样的社会政治法律体制和道德规范,她们应该是:有助于促成和维护现代工商业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在互利性社会博弈中达到均衡态,这一均衡态的确立将在现实性上最大程度地满足各位社会成员的各自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应该是能够让博弈各方的利益各自最大化;如果是在进行互利性博弈,则应该让进行互利性博弈的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政治哲学就是在谈:在某种社会博弈状态之下,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政治规范。只谈前半句,那只是社会学、政治科学,只是在作客观的分析;只谈后半句,则可能因为缺乏现实性而陷入空谈。

  张晓群电子邮箱:xiaoqun_zhang@hotmail.com

  作者:张晓群

“脱北者”问题及其影响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脱北者”问题愈演愈烈

  近来北京频繁发生“脱北者”“闯校”和“闯馆”事件。10月15日上午6时左右,20名“脱北者”闯入韩国驻中國北京大使馆领事部。据称,他们越过墙壁障碍,进入院内,将关闭着的卷帘式铁门打开,进入建筑物内部。前不久的8月份就曾有15人闯入,据统计,已经有了上百名的“脱北者”闯入韩国使领馆。自2003年2月发生可疑者闯入日本人学校事件后,9月1日又发生了“脱北者”损坏栅栏后再次闯入学校的事件。

  这些“脱北者”事件的背后,常有外国的援助团体在进行“牵线”。如10月15日,2名试图前往美国逃亡的朝鲜“脱北者”在蒙古首都乌兰巴托的机场被当地的政府部门逮捕。美国的支援“脱北者”的团体的相关人员表明了这一点。而他们被捕时,正要与负责充当翻译的韩国援助人员一起乘坐飞机。

  各方的反应和措施

  这一系列的“闯校”和“闯馆”事件使各方相关机构不得不加强防护措施。为了加强学校的安保设施,北京日本人学校向日本的海外子女教育振兴财团提出100万元的资金援助申请,用于购置、安装警备器材。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在进一步增加警备人员的同时,完成了校舍1层及出入口的加固工程,10月,已开始用铁丝网加固外围栅栏的工作,准备进一步强化防御设施。

  与韩国使馆安全工作相关的中國塔园物业部,将在围墙外架设金属网状护栏(形式同使馆围墙外刑警架设的护栏),替换原有铁丝网。并将原围墙上加设的铁丝网替换为角铁制作的K 型倒刺;局部增加部分围墙外的照明;加强监控人员教育,增强责任心;巡逻人员中班、夜班各一个组(2人)在塔办设立固定岗位。

  美国针对愈演愈烈的“脱北者”问题,紧锣密鼓地将其与“人權问题”挂钩。7月21日美众院全体一致通过朝鲜人權法案。9月28日,美参院修正后全体一致通过该法案。该法案认为,应当“尊重及保护朝鲜的基本人權,并对于朝鲜‘脱北者’的困难处境,要谋求永久性的人道的解决措施”。美国总统将为支援“脱北者”向有关团体及个人每年提供2000万美元资金援助。美国政府应继续且在更高的级别要求中國政府遵守以前的承诺,即同意UNHCR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在中國国内自由接触“脱北者”。法律还要求:开展地区性的努力以促进朝鲜的人權改善;设置保护人權的特使;对美国直接支援朝鲜解禁等。

  《难民援助法》和《人權法案》

  在美国,对朝鲜的关注已不仅仅局限于核武问题,人權问题也正被纳入视野。美国的报纸、广播也已经开始正式对待朝鲜的人權问题。在美国国务卿于2004年10月21日称“朝鲜核问题是东亚唯一不稳定因素”的前几天,美国总统批准了《朝鲜人權法案》。

  早在2003年7月9日,美国参议院就通过了《朝鲜难民援助法》,该项被称为“S -1138修正案”的法案附属于美国国务院对外关系法。难民法由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东亚太平洋小委员会委员长、参议院议员萨姆? 布拉温巴克提出,其要点是美国在进行难民身份审查时不再把“脱北者”视为韩国国民。此前,按照美国移民法第207项条款规定,不承认“脱北者”有难民身份(不签发P 签证)。而以朝鲜国民身份获得难民签证的,迄今为止,只有从墨西哥进入美国境内的2名“脱北者”。

  此次美国下决心把“脱北者”问题作为人權问题来处理,源于美国人權团体及智囊团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哈得森研究所(HUDSON R&D)与“思考美国之女性”(CWA )等团体一直在研究政治收容所、宗教自由、女性“脱北者”的人身买卖等问题,美国人權团体还于2003年7月25日组成了朝鲜自由联盟(NKFC),试图收集与此相关的各种言论。

  美国继《难民援助法》后批准《朝鲜人權法案》的新举措,必将对朝鲜及与其接壤的中國、韩国甚至包含日本在内的整个东北亚地区产生重要影响。

  中國:在“脱北者”问题上大有可为

  当前,中國已经很难再无视“脱北者”问题。美国、日本、韩国鉴于各自国内的政治状况,对“脱北者”问题往往可能歪曲或在政治上加以利用。要站在客观立场上处理“脱北者”问题,就不能为达到摧毁金正日政权的目的而利用这一问题,而应从人道的观点出发进行对待。在这个问题上,中國今后的立场将是采取一切措施,与美国共同分担责任。

  中國在朝鲜半岛的作用与影响力势必得到加强。一旦美国开始接收朝鲜难民,将会出现更多“脱北者”。从地理上看,“脱北者”只能经由中國逃往第三国。新的逃亡者将会加入到已逃亡至中國东北三省的“脱北者”之列。但是,中國历来把“脱北者”当作中朝两国间的问题来处理,原则上是立刻将其遣送回国。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 )的统计,在2000年,被中國政府强行遣送回国的“脱北者”至少有6000人。今后,如果中國政府继续强行遣返“脱北者”,将引起中美间的外交摩擦。

  中國在此问题上大有作为的方面包括:

  首先,收集有关“脱北者”实际状况的客观情报。关于“脱北者”的规模,现在只有“最低为10万人,最多达30万人”的推测,中國对“脱北者”的具体规模、生活现状、分布地区、妇女儿童的状况等最具有发言权。

  其次,与相关国家建立政府级组织,协调不同国家的作用。中國可以美国和不同主张的韩国间的协调角色。由于这些活动是以联合国的支持为基础的,所以可保证其合法性,并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另外,制定接收“脱北者”的国际标准,以便在接收时有可参照的标准和名义。中國可以根据民主、人權的原则,在透明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脱北者”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有义务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的问题,具体落实接收“脱北者”的人数及援助费用等问题是中美之间合作的新领域。

  日韩:不可回避的“脱北者”问题

  2002年5月,发生了5名“脱北者”在日本驻中國沈阳领事馆被强制带走的事件,该事件使日本切实感受到“脱北者”问题的存在。并且,从2003年2月发生过“日本人妻”(与朝鲜人结婚、并到朝鲜定居的日本女性)通过沈阳领事馆进入日本境内的事件,也可看出“脱北者”问题也是关系到日本自身的问题。日本的立场是发挥协调作用。在国际社会中,日本对难民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0年为例,日本提供的难民援助捐款达1亿2000万美元,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2位。日本人绪方贞子能够当选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也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另外,越南战争结束后,日本贯彻与国际社会及美国之间的协议,曾经接收过约8000名印支难民。

  日本认为:绑架日本人问题与“脱北者”问题一样,都属于朝鲜的人權问题。如果“脱北者”的人權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共鸣的话,绑架日本人问题也理应受到同等关注。

  在解决难民问题的具体落实上,韩国的作用必不可少。韩国在朝鲜人權问题上的暧昧立场将使其与美国之间产生矛盾。不参加2003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声讨朝鲜人權问题决议案投票的行为,已清楚表明了韩国回避公开评论朝鲜人權问题的立场,韩国政府将这一问题视为违反“阳光政策”的禁区。在“脱北者”问题上,韩国有可能会失主导权,被美国和中國越过。

  王飞国际政治专业研究生

  邮箱: 12291229122912@sohu.com

  作者:王飞

计划生育与法治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有些事情自愿做来是一件美事,被人强迫却苦不堪言。例如你自愿掏腰包救济了一个穷苦的人你会觉得快乐,但被人抢劫却怎么也乐不起来——无论该抢劫犯是多么地急需钱用。计划生育正是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为自己、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自愿响应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当然很好。但被政府派人捉住强行结扎,甚至五花大绑就地一刀,或者孩子已经生出一半而被一针打死,还有因超生而被赶猪、拆房、罚款并不给孩子上户口,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强制计划生育无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现行婚姻法也规定了同样的义务,并把计划生育规定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计划生育并未因此而成为一项法律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其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就难以履行。但是计划生育义务明确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几个孩子。现实生活中的城乡区别对待、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区别对待,依据的竟是同一条法律。这本身就说明我国政府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作为对违反义务者的制裁。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法律有规定吗? 

  诚然,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有大同小异的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和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有资格制定类似刑法那样强制人身的法律吗? 城乡区别对待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吗? 不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岂非祸及无辜并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贱民阶层? 搬家具、拆房子不但篡夺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而且也违反了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限度的规定。因此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计划生育义务虽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这种规定因为没有可操作性,实际上仍然只是一种政策而非法律。作为政策,它只能引导人们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更何况,即使是法律义务,也不都具有强制实际履行的效力。例如劳务合同,如果强制执行,岂非变成了奴隶劳动?!又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如果强制执行,岂非变成了合法的强奸?!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能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违反同居义务则可能构成遗弃。法律义务的效力之所以有此种区别,是基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治原则。只有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强制人身,这是现代所有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显然,中國刑法中并无超生罪的规定。

  应该把有“犯罪器官”的人抓起来吗

  那么能不能把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把绝育手术规定为一种刑罚,从而将强制绝育、打胎彻底地“合法化”呢? 

  显然不能。首先,绝育手术和打胎作为刑罚,当属肉刑无疑,而肉刑是为任何文明国家所不齿的野蛮刑罚。其次,即使超生被规定为犯罪,生了两胎的农村育龄妇女尚未超生,而不过是有可能超生;对可能犯罪的人处以刑罚,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要说还没有怀第三胎的妇女,就是已经怀上了第三胎,也无法适用超生罪:如果认定胎儿不算人,那么怀上了第三胎的妇女就还没有犯超生罪;如果认定胎儿是人,那么强制打胎就变成了故意杀人。

  三国时期蜀国严厉禁酒,把那些家里藏有酿酒工具的人都抓起来。有一天简雍随刘备出游,远远看见对面走来一个男人。简雍说:“主公,把他抓起来,他是个强奸犯。”刘备问:“你怎么知道的? ”简雍回答说:“这个人随身带有强奸工具! ”刘备大笑,回府后就下令把那些藏有酿酒工具的人放了。现在农村地区把那些生了两胎的育龄妇女强行抓去做绝育手术,其理由仅仅是这些妇女有可能再生孩子,也就是她们拥有生殖器官。按照这种逻辑,刘备不但可以理直气壮地继续关押藏有酿酒工具的人,甚至还可以把所有的男人都抓起来,因为他们拥有从事强奸犯罪的器官和能力。

  事后处罚不能祸及无辜

  既然计划生育义务无法预先强制实施,那么对超生的夫妻予以事后处罚又如何呢? 或许给予一定的事后处罚是必要的,否则宪法和婚姻法对于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就会形同虚设。但是对于规定何种处罚措施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讨论,必须考虑到这种处罚的负效应,尤其是不能祸及无辜。

  在这里我不想讨论那些极端的做法,诸如“计划生育株连九族”和拆房子之类。株连的不义和拆房的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拆房一则纯属破坏( 不如拍卖经济) ,一则赶尽杀绝,逼人背井离乡成为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超生游击队”,我这里想着重讨论的,是罚款、开除公职和不给孩子上户口一类的较为温和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被那些习惯于为现行政策注释、辩护的“学者”们和“舆论”界视为理所当然。这些措施只能使那些因孩子多而生活贫困的人更加贫困,甚至生活无着,势必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增加国家救济赤贫者的负担。现在是二十世纪末了,我国又号称社會主義国家,无论如何政府有保障每一个人过一种最超码的人的生活的义务。这就是我国政府经常挂在嘴边的所谓生存权。国家保障赤贫者、遭灾者的生存权并非仅仅是一个人道与否的问题。并非仅仅有利于受救济者;它也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所必须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饥寒交迫的人们更容易违法犯罪,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所以纯粹从功利的角度来看,罚款、开除公职和不给孩子上户口( 从而相应地增加孩子的教育费用) 这种“劫贫济富”的做法也是不上算的。但这些措施更严重的问题则是它们的不公正性。无论把超生看成多么严重的违法犯罪,有罪过的也只是父母,并非被超生的孩子,因为这些孩子不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来到人间的。这些无辜的孩子出生在贫寒之家而又兄弟姐妹众多,这对他们来说已属不幸;政府怎么能通过使他们的父母失去工作或罚款的手段来使他们更加不幸?!至于不给他们上户口的做法,就更加显然是祸及无辜了。它不仅使得这些“黑孩子”更加贫穷,也是对他们人格的歧视。如果这些孩子将来走上了反社会的道路,那是我们自作自受,是我们祸及无辜的报应。

  在此我不能不顺便提到与计划生育措施配套的收养法。我国的《收养法》通过严格控制收养,尤其是控制收养弃婴,导致许多弃婴只能在孤儿院里过着无父母的生活;即使被好心人收养了,也因为上不了户口而受到歧视,无法忘却他们是弃婴这一不幸的事实。这个《收养法》一方面惩罚那些德行高超收养弃婴的人,一方面损害着这些不幸的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从而为未来的社会不断地埋下祸根。

  人口问题的实质与强制计划生育的效果

  强制计划生育违反人權、法治原则,这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人认为必须强制计划生育,不过是基于纯粹功利的考虑。因此强制计划生育的鼓吹者和赞同者遵循的正是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逻辑,也就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逻辑。根据这种逻辑希特勒“要大炮不要黄油”的经济复兴和斯大林的古拉格群岛政策都是值得发扬光大的,因为二者都促进了经济发展。然而困难恰恰在于,要说服我们这个号称“重义轻利”的“礼义之邦”,除了计算功利以外简直别无它法。

  人口增长过快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存在的,但是这一负面影响显然被许多人有意无意地夸大,把它用作政策失误、吏治腐败和制度缺陷的挡箭牌和遮羞布。日本的人口密度不是比我国大得多么? 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人口密度不是比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大得多么? 城市的人口密度不是比落后的农村地区大得多么? 人口对于经济的影响显然是它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人口增长过快只有通过影响人口质量才能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人口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抑制人口数量的增长。这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实,也为我国城乡不同的人口增长率所证实( 扣除因迁移而增加的城市人口) ,因此与其单方面控制人口数量,不如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提高人口质量上。这方面我们显然有许多工作可做而没做: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还没有落实,我们从小学到大学把太多的时间花在所谓政治学习上,私人办学在我们这里还受到太多的限制。尤其应当提到的是,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非总是成反比例的,独生子女不但心理素质较差,而且会造成将来的人口老化。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大概是最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的生育数量。

  能否通过大力提倡和免费提供避孕服务等人们自愿接受的办法基本上把人口控制在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的规模上,我认为是可能的。我上小学的时候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那时农村里就流行两句谚语,一句是“一男一女两枝花,三男四女是冤家”,另一句是“一个太少,两个正好”。这说明绝大多数人对于只生两个孩子是完全能够接受的。过去国人之所以猛生孩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如缺乏避孕知识和避孕工具,如主要按人头分配粮食导致家里没有小孩子成人反倒吃不饱等等。这些原因现在多已不再存在。现在农民超生的唯一原因只是他们想要个男孩,甚至想要男孩的原因也已有所改变,主要不再是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而是基于以强凌弱的农村现实和养儿防老的顾虑。生两个孩子的结果,或者是先男后女,或者是先女后男,或者是两男,或者是两女,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男孩的情况达到75% 左右。这一部分人完全可以通过说服和免费提供避孕工具的方法来让他们自觉自愿地不再生孩子。计划生育义务的强制实施没有遭到农民的强烈反抗,与这些人( 他们占了绝大多数) 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自愿接受有极大的关系。把这些人没有生第三胎说成强制的结果,实质上是“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是通过贬损农民的人格来夸大官员们自己的“政绩”。对于剩下的那部分人,扣除不能生第三胎的和思想比较开通的,大约只占农村育龄妇女的20% 左右,强制计划生育也只是对其中的一部分发挥了作用;另一部分则变成了“超生游击队”,逃到外地去猛生孩子,生得比他们自己原来打算要生的还多。

  总之,强制计划生育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影响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人口质量问题也不完全是由于人口增长过快造成的。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制推行所付出的代价却十分惊人:它破坏超生夫妇甚至他们的父母、亲友的财产和安宁,它造成的“超生游击队”和“黑孩子”对现在和将来的社会治安构成了一种隐患,它养活一批作风野蛮的基层政府官员,它侵犯所有育龄夫妇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和其他私生活自主权。它对我们整个民族人權、法治观念的形成所起的破坏作用也是无论怎么估计都不会过高的。

  我的计划生育法提案

  基于强制计划生育既不公正而又得不偿失,我坚决主张废除一切现行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承认,几乎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不受限制的,我们并非不可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来明确计划生育义务。但是由于计划生育义务限制的是个人的私生活自主权——这是一项比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更加基本、历史也更为悠久的权利,是个人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制定这样一个法律应当广泛地进行公众讨论,听取人民的意见,最好能进行全民公决,最低限度也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一个专门的临时代表大会来批准它。这样做也并非仅仅是为了贯彻民主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给计划生育法以更大的权威,使那些打算多生孩子的人理解计划生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对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从实质上看,每一项计划生育义务和每一种违反义务的责任都应当做到所得大于所失,并且没有损失更小的可替代办法。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现行的计划生育办法几乎没有任何东西是经得住检验的。

  根据我的看法,计划生育法不应区分城乡和民族,而应一视同仁地规定一对夫妇只许生两个孩子。这一目标既不能导致强制绝育、打胎,也不能歧视超生的孩子。超生罚款只能对高收入阶层实施,就像个人收入调节税应当有一个起征点;否则就会造成“劫贫济富”现象,成为对被超生的孩子的变相歧视。但是这样一来,计划生育义务的实施就几乎完全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了。为了加强计划生育义务的效力,我认为国家应当对于遵守计划生育义务的人给予经济上的鼓励。我的初步建议是:从2030年起,凡孩子不多于两个( 第二胎生双胞胎的仍按不多于两个对待) 的人年满65周岁,可以从政府领取养老金。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解除农民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不致影响被超生的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说,这也可以看成超生夫妇自愿的选择,从而构不成对他们的歧视——你不是想养儿防老吗? 那就让你养儿防老好了。现在许多实行福利政策的国家已经能够保障个人的养老经费,再过三十多年,也就是现在的育龄夫妇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只要国家实行合理的经济政策并且基本根除了腐败现象,由国家来承担农民的养老费用并非没有可能。

  我曾经把我的这一想法讲给许多朋友听过,他们多数都认为这种鼓励政策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没有什么效果:它首先不能消除农民对以强凌弱的顾虑,其次农民也根本不相信三十年后政府会兑现今天的承诺。这恰恰说明,中國的人口数量问题相当程度上是政府的公正性和信誉问题。强制计划生育显然并不能树立一个公正而有信誉的政府形象,而只能增加这种不公正并使政府进一步失去人民的信任。既然症结在于政府而非农民,“学者”和“舆论”却一味地谴责农民,这本身就是助强凌弱的表现。在这样一个是非不分弱肉强食的世界,农民当然只能信奉“人多力量大”的毛澤東思想。

  作者:杨支柱

那场远去的大火,至今烧着我们的心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新疆克拉玛依12. 8大火十周年祭

  那场大火至今回响着一句话:“学生们不要动,让领导先走!”

  国内官员的丑陋,在火难中曝光!无耻,永远写在中國官员的脸上!

  克拉玛依的大火, 映照出国内官僚最鄙陋残忍的一面。

  一、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的25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796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

  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

  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26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

  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

  796名来自全市15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40多名学生歌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注,另有一说:死325人,伤136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

  在场的有40多名教师,有36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

  在场的克拉玛依市副处级以上官员有20几个,当时他们的位置离火源最近,离逃生门最远,竟“奇迹般”地无—人伤亡,而且走出剧场门口时还个个衣冠楚楚!

  这20几个官员名字,经考证如下(按官职大小排列):

  方天录,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克拉玛依当时是个仅有20万人口的油城,新疆石油管理局的副局长相当于市长。),在场的最高长官,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命。尽管他只被火星烧焦了几绺白发,仍然一头钻进小轿车直奔医院找医生“检查身体”;尽管途中顺路经过消防队大门口,它也不下车报案。以玩忽职守罪仅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赵兰秀,克拉玛依市副市长,在火灾发生时仅是叫—个人走出去报警,也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以上二人是此次演出活动的主要领导人)

  唐舰,原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法院判决书语),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况丽,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黨委副书记。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只顾自己逃生”。她凭借著对友谊馆地形的熟悉钻进了厕所,又凭著成年人的力气,把原本可塞三十人以上的厕所反锁顶上,任凭孩子们哭喊也绝不开门;事后在厕所门外地上发现一百多具学生尸体。她还骄傲地告诉记者,“自己的逃生知识有多丰富”。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朱明龙,市教委普教科科长。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生”。判处有期徒刑4年。

  赵征,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仅组织舞台北侧的部分学生演员撤离,“忽略了”舞台南侧的学生演员,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以上四人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另外,还有十多名市局领导,没人出面指挥学生逃生,没人向被大火包围的孩子们伸出援手。

  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副主任。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虽发生火灾时出差在外,但平时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舞台纱幕离光柱灯仅23厘米,早被消防部门通知整改,却明知不改),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判处5年徒刑。

  友谊馆的服务人员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两人,未在场内巡回检查,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未打开安全门,反而逃出馆外;陈惠君判处6年徒刑。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刑罚不详。

  二、至今没有追究“让领导先走”的法律责任

  当时的报道均承认:有克拉玛依市教委的官员在火灾现场命令“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也有报道文章指出:本来可以避免这么多的学生伤亡,只因“让领导先走”而耽误了!所以“让领导先走”大大扩大了学生的伤亡人数!

  事实很清楚,是克拉玛依市教委的主持官员葬送了学生逃生的时间与机会!造成了本来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学生大批死亡的惨剧!作为大人,明知火灾的危险,却把孩子留置于死地而不顾,无异于故意杀害孩子!

  这么大的罪恶,竟被新疆的高级检察院、法院视而不见,至今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令人愤慨的是,至今十年了,没有听到当事人对此说过—句哪怕是后悔内疚的忤悔话!所以我们决不能饶恕或忘掉他们的罪行!

  全国人民多年来—直在追问:究竟是谁在大火之前宣布:“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人民有权力查清这个罪魁祸首!并把无耻两字永远刻在它的脸上!我查了多年的资料,法院始终没有审理此项内容,连媒体的报道也故意将名字隐匿不报,不过众多报道众口—词地说是“市教委的—个领导”!

  克拉玛依市当时在全国媒体上宣布:将在火灾现场友谊馆建立火灾纪念馆,以纪念那些死去的孩子,并警示后人。可是,至今过去了十年时间,什么纪念馆一个影子也不见!仅把己烧毁的友谊馆全拆了,空地成了空荡荡的—片“人民广场”,只剩下那些孩子的冤魂日夜在广场上徘徊。

  有网友指出:“即便在封建王朝,如果城池破了,县官是要死节的。现在的官员连封建道德都没有了!”

  三、十年后,现在仍是“让领导先走”

  十年前,“让领导先走”酿成了一场国内人民的大灾难。伤亡之惨烈、后果之惨重,并没有给当局与官僚任何触动!十年来,不少官员仍然热衷于组织中小学生的“热烈欢迎”、“热烈庆祝”的队伍,以孩子的天真笑脸,为官员的虚荣捧场。

  有时看到那些可爱的乖孩子们,丢下学业,排队站在街头路边,忍饥挨饿地累了大半天,就是仅为了迎接那些大人,为了让它们的豪华车队“先走”,我就满腔愤慨。

  十年后,央视曝出“请大家猜一猜,别斯兰的学校人质事件中死亡的孩子的数量是多少?猜中有奖!”的丑闻,就充分说明了有些人的丑恶残忍本性丝毫未改!

  十年前,让孩子留于死地而不顾!十年后,猜一猜孩子死了多少?

  所以有网友建议:应该在克拉玛依大火灾难现场建立纪念碑,刻上浮雕,画面是一群脑满肥肠的官员践踏着稚气未脱的儿童在“先走”。碑上篆刻上血红色的一句话:“让领导先走!”

  四、怀念那些掩护孩子的教师

  在此次火灾中,唯一让人怀念与尊敬的是那些以自己的血肉之躯掩护孩子的教师。据报道:

  克市第八小学三年二班的老师孟翠芬是一位己经办了退休又返聘的白发苍苍的老人,“人们在扑灭大火后发现她时,孟老师的头和背已被烧焦。但是,她的两只臂肘下一边护着一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的心脏还在微弱跳动,他还活着!”

  “第八小学校长张莉和市一中副校长倪振性,都是几次把学生推出火海,自己最后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然而他们的遗体都是张开双臂,还像母鸡护着小鸡一样,在墙边围护着几位死去的学生。”

  “市第七中学的周健老师,在大火袭来时,正用力撑着往下落的卷帘门。”他只要向前跨一步,就可以脱离火海,可是他—直坚持着站在原地用肩膀撑起铁门,“活着的学生看见他最后三次用一只手往外推出三位学生,最后倒了下去”

  第一小学的大队辅导员李平老师,“戴着眼镜,瘦弱的身影好几次冲进火场救出十几名学生,直到再也无法靠近猛烈的火焰时,这位老师才一下子身体一软靠到墙上,她大喊了一声:‘我的孩子还没出来! ’接着就昏倒在地。”

  人们后来发现许多老师的遗体,不是张开双手拉学生,就是扑在学生的身上--老师们在危难时刻,分明是在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在最后掩护孩子!

  这次火灾中有40多位老师在场,就有36位遇难殉职!这些教师不愧是在烈火中永生的英雄!可惜国内媒体令人惊诧地不作详细报道,也没有广泛宣传,使我们至今不知晓他们更多的英雄事迹!还有更多未被报道过的老师英雄,谨在此献上衷心的敬意!

  过了十年,很多人感叹,现在的老师大不如以前了!假如再次发生火灾,还会有那么多老师在火线上殉职吗?所以人们更加怀念旧时的过去的老师!全国人民永远怀念在克拉玛依大火中永生的师恩!

  五、是的,该让那些领导先走进地狱

  有人回忆了90年前的「泰坦尼克号」沉船之难:由于船上人多而救生艇不足,许多资产階級富翁和贵族人士不是利用各种优势“先走”,而是纷纷主动让出逃生机会,坚持让妇女儿童先上救生艇,一位富翁为此留下遗言:“我决不会让一个妇女儿童先我而死,我要死得象一个男子汉!”

  在国内所有媒体对克拉玛依1994. 12. 8大火再一次失忆失声之际,我遥望戈壁滩上的蓝天白云,想起那些在大火中挣扎呼救的美丽可爱的孩子,想起那些以血肉之躯最后掩护孩子的可敬老师,我要大声诅咒那些“先走的”无耻残忍之徒!

  我想,为了这个从不敢直面现实又经常失忆失声的民族,为了我的孩子孙子今后永远不会置身于火海之中,我总结了一句话: 是的,该让领导先走,让它们先走进地狱吧!

  是为克拉玛依大火十周年祭!

  写于2004年12月6日

  作者:库尔班

再谈“冰冷的理念”

星期一, 12月 20th, 2004

  料想不到的,一篇谈人性及人道思考的文章,竟又引发了一场几乎和十五六年前一样的讨论。为什么是料想不到的呢?因我以为,在其后的十五六年间,许多中國人,必定和我一样,对于人性及人道原则,早已作了相应的反省——看来我估计错了。果而如此,我的“补白”,也就不算多余的话了。

  首先我要声明——我的文章,并非是为又一部美国大片所做的广告。对《拯救大兵瑞恩》的评价是另一回事。人性及人道主题在该片中体现得或深或浅,或极端或偏执,甚至,究竟有无必要从这一主题去谈论该片,则属艺术评论和接受美学的范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殊不为怪。

  其次我想强调——这部影片,并不仅仅使我联想到了很多,很多,很多。即使没有这部影片的公映,我也还是打算写出些文字发表的。只不过这部影片的公映,使我打算以后写的文章提前了。

  我联想到了如下“中國特色”的往事种种:

  我的同代人以及我的上代人上上一代人,大约都不得不承认——自从1949年以后,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性及人道主义教育是那么的薄弱,根本不曾形成为什么“环节”。一切文艺及文化载体中,稍涉对人性及人道主义的反映,便会被扣上种种政治性质的罪名,遭到口诛笔伐。而作者也往往从此厄运降临。纵观建国后十七年间文艺和文学的全貌,几乎没能向中國读者和我们的青少年,提供什么人性及人道主义的优良营养。与此相反,階級斗争的哲学,上升为惟一正确的社会原则。乃至于连《雷锋日记》中,也有一句令今人读来不寒而栗的话——对階級敌人,要像寒冬一样冷酷无情。——这也是一种冰冷的理论。这一理念,一旦在青少年的头脑中被当成“真理”,当成至高的原则接受,在“纹革”中冷酷地予以实践,便是符合规律的了……

  我是哈尔滨人。哈尔滨这座城市,当年也有养鸡、养猪的人家。故我小时侯,常听到孩子们间这样的呼应声:

  “杀鸡啦,快去看呀!”

  “杀猪啦,快去看呀!”

  围观如看戏,饶有兴味。

  终于有一天我听到的是:

  “杀人啦,快去看呀!”

  “纹革”前,少年们虐杀小猫小狗之事,我至少见过三四次。无“戏”可看,他们便自“导”自娱。他们后来成为“红卫兵”,其“革命”行径也就可想而知。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有关部门曾组织各界知识分子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我有幸应邀参加。记得在会上,我提出建议——在进行社會主義政治思想教育的后边,是否可考虑加上亦进行人性及人道主义教育?

  后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实加上了。只不过概念限定为“无产階級的”和“革命”的。我极感动。我大欣慰。

  大约是90年或91年,我受某大学之邀“讲座”——谈到发生在深圳的一件事——几十名打工妹,活活烧死在一玩具厂。上了锁的铁门,阻断了她们逃生的惟一出口,讲述之际,不免动容。

  而我当时收到的一张条子上写的是——“中國人口太多了,烧死几十个和计划生育的意义是一致的,你何必显出大发慈悲的样子?”

  这是冰冷的理念的又一实例。

  我针对这个条子,不禁言词激烈。

  结束——学生会一男一女两名学生干部拦了一辆“面的”送我回家。

  途中,那名女学生干部说:“改革开放总要付出点儿代价。农村妹嘛,她们要挣钱,就得变成打工妹。既变成了打工妹,那就得无怨无悔地承受一切命运。没必要太同情那些因企图摆脱贫穷而付出惨重代价的人们。她们不付出代价,难道还要由别人替她们付出么?”

  文质彬彬的模样,温言款语的口吻——使人没法儿发脾气。甚至也不想与之讨论。但我当时的感受确实是——“如酷暑之际中寒”。

  我说:“司机同志请停车,我不要他们再陪送我了。”

  待我下车后,我听三十多岁的司机对他们吼:“你们也给我滚下去,小王八蛋!还有点儿人味吗?……”

  如此这般的实例,我“遭遇”得太多太多,只不过由于篇幅的考虑,不能一一道来。我想,是否便是人救人“值不值得”之讨论的思想前延与后续呢?

  现在,让我们来谈人救人的问题。

  有朋友似乎担心,否定了他们不救的行为选择,等于在呼唤多一些人性的同时,剥夺了他们的人性的自由,异化了他们对人性更高层次的理解。于是,似乎呼唤多一些人性,动机倒变得可疑和有害了。那害处据说是——有强迫人们变成为“道德工具”之嫌。

  我看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实在地是太夸张了。我活到今天,竟还不曾经历过一次要么舍了自己的命去救别人的命,要么眼看别人顷刻丧生的考验关头。因而也就真的没有在那一关头考虑值得救与不值得救的体会。我所认识的一切人,也皆和我一样不曾经历过。以此概率推算——据我想来,恐怕十万分之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的人,终生都不会经历舍生救人的事件。故担心的朋友可以完完全全地把心放在肚子里——包含他自己在内的9999: 1的人,几乎终生并无什么机会成为“道德的工具”。我们所要心怀的,恐怕只不过是这么一回事儿,对于为救别人而死了自己的人和事,得出令死者灵魂安慰令世人不显得太缺少人味儿的结论——而这一点儿都不损害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更不危害我们的同样宝贵的生命。放心,放心!

  如果大学生救掏粪的老人是“不值得”的,那么反过来呢?——如果掏粪的老人眼见一名大学生掉进了粪池里,他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抱臂而观幸灾乐祸呢?他是否可以一边瞧着那大学生挣扎一边说:啊哈,你也落此下场了吧?世人虽然认为你救我大不值得,但却还没有颁布一条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我必须救你。即使我的生命是卑贱的,但也只一条,那么等死吧您哪……

  倘我们将人的生命分为宝贵的,不怎么宝贵的和卑贱的,倘社会和时代认为只有后者们对前者们的挽救和牺牲才似乎是应该的,合情合理的,值得的,否则,大不值得。倘这逻辑不遭到驳斥,渐变为一种理念被灌输到人们的头脑中,那么——一切中國人其实有最正当的理由拒绝挽救一切生命危难的中國人。每一个中國人的理由都将振振有词。男人拒绝挽救女人生命的理由将是——上帝不曾宣布女人的生命更宝贵,法律不曾明文规定男人有此义务;大人拒绝挽救儿童和少年生命的理由将是——谁知道小崽子们长大了会是些什么东西?!至于老人们——住口,你们这么老了,还配开口呼救还痴心妄想别人来搭救么……

  这么一来,事情将变得多么简单啊!

  每个人的理念中似乎只明确一点就足够了——我个人的生命是无比宝贵的!至于某些人以他们同样宝贵的生命挽救了另外一些人的生命,那就只能说明他们自我生命意识的愚昧和迂腐了!

  这么一来,倘男人与女人在危难之际同时扑向救生出口,而男人将女人推开不顾其死活先自逃出,不是也很天经地义了么?

  这么一来,大人在海难中夺过一个儿童的救生圈将其一脚蹬开,不是也很正常了么?

  这么一来,我们人类行为中一切舍生救人的事迹,不但全没了人性和人道主义上的意义,而且似乎是比我们的理念还低级的行为了。

  那么,周恩来在飞机发生空中故障凶吉难料之际,将自己的降落伞给予一个小女孩儿,并指导她如何在必要时使用——我们对此又该怎样评说呢?

  那么,戴安娜王妃以她高贵的手去握爱滋病人的手,对他们绝望的心灵给予人性的温馨慰籍——是不是成了世上很傻之人和很傻之事?

  那么,世上不少文明之土,为了拯贫扶困到非洲的土著部落去,儿历尽千辛万苦,甚至反遭愚昧的杀害,是不是就更惹我们的某些中國同胞嗤之以鼻了?

  而另一个事实是——在中國,在近年,入围观人死于危难之事,几乎年年都有发生。少则十几人几十人的围观,多则上百人几百人的围观。仅仅一个月前的上海《劳动报》还在报道,某市有父亲抱女儿投湖,围观者达四五百人,眼见那父亲从离湖岸几米处溺向十几米处三十米处——一名个体户救起了那女孩儿,央求岸上的围观者接一把手,竟无一人协助之。警车来了,竟无法直接开近湖岸——我们斗胆恳求我们的人性理念很“高级”起来了的同胞,再稍微将他们的理念降低那么一点点,给前来营救一个也许“不值得”救的人的警员们让让道——这该不是很非分的恳求吧?

  一个高大健壮的男人骑着自行车下班,驶过桥上,见河中有一少年在挣扎——那河并不太深,没不了那男人的顶——但他有不救的自由啊!于是他视而不见地骑过去了。喊一阵,引来别人救行不行呢?但他认为没有这义务啊!他回到家里若无其事地吸烟,吃饭,再吸烟,饮茶,看电视——人们将那淹毙的少年送到他家里了——那是他的宝贝儿子啊!

  一家人的儿媳妇很晚了还没下班归来——儿子和他的父亲终于不放心了,结伴出去迎接,在距家不远的一幢楼的拐角处,在黑暗中,他们分明听到女人被捂住了口所发出的呼救声……

  儿子说:“咱们过去一下吧!”

  父亲说:“千万别管这类闲事!”

  而第二天,是妻子和儿媳妇的女人被证实惨遭杀害了——就在那一楼角,就在那一片黑暗中,就在口被捂住仍呼救不止之际……

  我们——我们如何去安慰那失去了儿子的父亲,那失去了妻子的丈夫,那失去了女儿的老母以及那失去了儿媳妇的公公呢?

  我们自认为,某种并不光彩的理念只要经由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性地诉说,就足以自欺欺人地被公认为最新理念,就足以帮我们摆脱掉人作为人的最后一点儿人性原则,但正如一位外国诗人说的,那不过是——“带给我们黑暗的光明”。

  更多的时候,情况其实是这样的——你并不需要去死,你的一声呼喊,一个电话,拦一辆车,伸出一只手臂,抛出一条绳子,探过去一根竹竿,一个主意,一种动员,就可以救一个人甚至几个人的命,问自己的良知,你觉得值得么?

  值得?

  那么为什么——少女欲跳楼围观者众,无人劝阻却有人狂喊怪叫促她快跳?为什么妇女被强暴于街头围观者众竟无人去报警?为什么心脏病人猝倒人行道上数小时几百双脚先后从其身旁走过竟无驻足者?为什么儿童落水会水的伸手要几万元钱才肯跳水去救?为什么同乘一辆长途汽车的姑娘在车上遭歹徒轮奸在小镇停车时又于众目睽睽之下被劫持走而无一人开其尊口——警察的身影就在不远处!

  我们面对如此这般林林总总人性麻木的现实,一而再地喋喋不休地讨论人救人值得不值得,并且一而再地强调不值得的自由权利的重要——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本来面目么?

  法乎其上,仅得其中;法乎其中,仅得其下——这“法”,也包含理念原则的意思。

  我们所强调的那种自由选择的权利,究竟是其上呢?其中呢?还是其下呢?

  若不幸是其下——我们中國人以后在人性和人道方面又将变得怎样呢?古人没说“法乎其下”仅得什么,我们自己去想象吧!

  某些人终于有了实话实说的机会和权利固然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说的是什么也很重要;其所强调的理念对时代和社会的人性及人道准则的影响是什么,尤其重要。

  据我想来,人类社会,目前恐怕还不会将以往一向保持肃然之心的人性及人道准则抛弃掉。至于百年后怎样,我就说不大准了……

  张华的事带给我们的思考其实更应是另外的一些内容——时代和社会怎样在更多的方面为一切人的生命安全施行更周到的保障;在什么情况之下,人应具有哪些救人的常识和有效的方法;我们应该怎样培养我们的儿童和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应该教给女性哪些自卫的方式;对于我们中國的男人,我认为主要是教育——使之懂得,在面对儿童少年、妇女和老人陷于险境之时,多少体现出一点儿男人的勇敢,是应该的。

  但实际上恐怕是——长期憋闷在心里一直在寻找时机一吐为快地说出——我的生命也很宝贵!我有不救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的——恰恰是我们中國当代的某些男人们!持此种理念的男人,肯定多于持同样理念的儿童少年、妇女和老人。他们年轻、强壮、有文化,可能还风度翩翩。

  他们头脑中的不少理念都是冰冷的。

  他们绝不希望自己的心也变得温热一点儿。

  他们所强烈要求的是——这社会时代不但应该非常尊重他们自身的冰冷,而且简直应该将他们那一套冰冷的理念奉为新的超前“文明”了的准则。

  而我的回答乃是——我将捍卫他们坦言自己理念观点的自由,但我永远不苟同于他们。

  作者:梁晓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