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自由派知识分子一直宣称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1],但在许多人看来,这似乎只是自由派知识分子一厢情愿的祈愿式思维的反映。因为,执政黨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基本上成功地应对着各种大小危机,维系着中國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同时,似乎也取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对其政策的某种基本认同,至少是某种理解和容忍。
然而,今年3月中旬,在北京奥运会之前,发生的西藏事件,在作者看来,很有可能成为终结上述情形的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它显示出中國现行政治体制的活力和潜能正在逐渐耗尽。这本来似乎只是一个并不显眼的示威和骚乱事件,但是,当政府以其惯常的政治逻辑,想用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来快速平息它时,却反而使其刹那间变成了一个举世瞩目的全球性事件。西藏事件暴露出中國政治体制中隐藏着的多方面的问题和弊端[2],并且,以一种十分显眼的方式将其呈现在全世界人民的面前,从而为我们观察和分析这一制度的行为逻辑和它的深层矛盾提供了一个难得的窗口。
西藏问题的本质在于,相当一部分藏族公民的国家认同产生了危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西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一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塑造,来培育藏族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当然,在一种前宪政的政治体制下,不仅仅是少数族群[3],而是全体公民的政治认同都会产生危机,但是,对作为中华民族主体族群的汉族的大部分公民来说,即便对执政者,乃至对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产生了危机,但是,对以领土作为载体的民族国家的认同依然不会改变;而对少数族群的公民来说,一旦对执政者和政治制度的认同产生危机,在强烈的民族自治和民族自决的意愿下,连对后者的认同也会产生动摇。
在我们看来,正是中國长期以来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传统的共產主义意识形态衰微之后,事实上正在系统地塑造着少数族群个体以自己所在的族群为核心的政治认同意识,而这是当下中國社会中各种族群矛盾逐渐升温的最根本的制度性根源。目前,影响持续扩展的西藏事件正好提供了一个契机,促使我们认真地去反省政府为了解决民族问题长期以来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入反思之所以会采取这样的制度和政策,又是基于怎样的政治哲学的理念?
一、美国与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截然不同的制度性对策
在如何将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的多族群的人民,构建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问题上,美国和前苏联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美国的策略可称之为“大熔炉”政策,而前苏联的策略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大熔炉”策略是指,在政治层面上,国家平等地对待各族群的个体,完全无视各族群之间的差异,而给予每个人绝对相同的政治权利。而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是基于宪政民主主义的政治哲学:国家是建基在它和每个公民之间关于平等保护个体权利的基本政治契约——宪法之上,而基本政治权利又是基于超验的人性和人与人之间先天存在的法理关系,与人们在经验世界中在文化和生理特征上的差异毫无关系;在文化层面上,则让所有个体在宗教信仰、语言使用和生活习俗上,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保持自由。
“大熔炉”政策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在最危险的,必须要垄断暴力的政治领域,通过塑造每个个体作为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认同,构建起一个建筑在人们的自觉认同基础上的统一和均质的共和国;另一方面,在文化和社会的领域则保持着多元化和丰富性,不同的群体,可以通过相互间不同的文化认同,来构成不同的族群。在精神上,个体可以将自我看作是耶和华的子民、安拉的信徒或者灵魂不断转世的佛教徒,但是,在世俗世界里,在政治上,每个人都作为完全同质的公民认同一个统一的共和国,同时认同别人和自己拥有相同的权利。
我们之所以将这样的策略称为“大熔炉”政策,是因为采取这样的政策的共和国具有包容和融合异质的族群的巨大的能力。这“大熔炉”里面的熔剂,就是上述的以公民的权利认同为核心的政治文化。一个新的异质的族群,可以自由地保持自身的个性,但是,它想要融入这个国家的前提是,它的个体必须学习和接受这一政治文化,因此,假如一个族群的传统习俗中有着与上述公民文化相抵触的东西,它就必须通过自我调整和改革来适应这一公民文化。而一旦它做到了这一点,就可以以带有自身个性的方式融入“大熔炉”中,和其它族群和諧相处。
前苏联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是另一种在多族群的前提下构建统一国家的制度性对策。这一政策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它的理论和实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裂。在理论上,这一制度是源于近代欧洲产生的“民族国家”理念,同时,它赋予了“民族自决权”以最为宽泛的解释:即任何一个群体,只要拥有相互认同的共同的文化特征而自认为是一个民族,它就有权利在其长期居住的一块领地上实行自治,同时,还有权利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要在这一领地上建立一个主权獨立的国家。[4]不难想象,按照这样的以最大限度解释的民族自决权,人们根本无法在多民族的情况下,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只可能像近代以来的欧洲一样,形成多国林立,战争不断的局面。因此,当苏联共產黨夺取政权,从造反黨变为执政黨,狂热地想要在多民族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强大的超级大国时,在实际上的政治操作上,决不可能允许各少数民族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从苏联的版图中分离出去。
因此,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成为这么一种政治实践,它一方面对各少数民族进行尽量明细的划分,在其长期居住的地域内,建立起以民族为单位的各种政治共同体,并在口头上承认其拥有完全的自治权,乃至退出苏联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又构建起一些强有力的“绑带”,从外部将这些以民族为单位构建起来的政治共同体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使它们非但不可能脱离苏联,而且必须宣称自己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自愿留在苏联之内的。这些“绑带”主要有以下三条[5]:
第一条也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黨的一元化统治。高度集權的列寧主义政黨的各级负责人都是由上而下地任命的,而黨组织又建到每个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和社会组织之中。黨还直接控制着军队、警察和秘密警察等所有暴力工具。由下级服从上级,全黨服从中央的严格的政治纪律组建起来的一个无所不管的極權主义政黨,是将各个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单位,紧紧地捆绑在联盟之内的一条最强有力的“绑带”。
第二条“绑带”是共產主义意识形态和领袖崇拜。即苏联共產黨力图通过宣传灌输,将黨的意识形态,转变为每个苏联人的信仰,从而在精神上塑造每个个体超越于各个民族认同之上的同质化的政治信念和共同的领袖崇拜。
第三条“绑带”则是经济上实行计划体制而形成的依存关系。由于前苏联实行计划经济,彻底废除了市场,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经济活动完全是在一个统一的计划指令体系下进行的,当各地区按计划指令形成产业上的分工协作之后,任何一个地区想要脱离苏联,而在经济上保持自足,已变得难得想象。
在苏联的全盛时期,这三条“绑带”将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捆绑得如此紧密,以致于苏联共產黨一度自信地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被彻底解决了,即各个民族,在这一制度下,已一劳永逸和不可逆转地自愿融合成一个统一的苏联民族。在苏联早已解体的今天,我们回过头去看,不难发现,苏共当时的这种自信,是一种多么自大和可笑的政治错觉。
对比美国和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不同的制度性对策,让我们想到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提出的“文化”与“文明”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在汤因比看来,所谓“文化”是指一个政治或社会共同体,是在尊重个体的自主性的基础上,在其内部通过文化联结起来的;而“文明”则是靠某种外部的强制力强行纠合起来的。所以,“文化”是有机的,而“文明”是机械的。汤因比认为希腊是一种“文化”,而罗马则是一种“文明”。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美国代表着一种“文化”,而前苏联则是一种“文明”。
这二种不同的民族政策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有如此之多的不同的族群和不同的种族,但却并没有不同的民族,通过培育每个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美国成为了一个成功地融合不同的种族、族群和文化的大熔炉。在美国立国200多年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因为一个民族或种族要求划土自治而导致的分裂危机,唯一一次分裂危机——南北战争——也是由于政治理念的差异,而非族裔认同的不同引起的。
反观前苏联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上,将国家内的每个族群都看作是有着自决权的民族,并且将这种民族自治和特定的地域联系在一起,因而,制度性地强化了少数族群国民的族属认同,并将这种认同高度地政治化。在一黨專政的外部“绑带”十分强大的情况下,由于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高压,少数民族的自治共同体都纷纷宣称“自愿”联合成一个苏联民族,而只有到这种外部的捆绑完全松懈,人们才会发现少数民族在外部强制状态下所表的忠心,和其内在的真实愿望之间的差距究竟有多大。
二、中國的民族政策和前苏联是“五十步”和“一百步” 的关系
2007年6月25日,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宣称:“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國解决民族问题中最有特色的东西,也可以说是中國对当代世界的贡献之一。” 还引用了鄧小平的话:“我们中國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6] 这基本上代表了目前政府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看法。不断加剧的民族矛盾,只被看作是个别人的分裂阴谋的产物。
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仅被政府看作是成功的,而且,被看作是中國的独创,和对当代世界的贡献。不难看出,仲共政府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的自信,似乎可以和1970年代的苏共媲美。
事实上,仲共在民族问题上,基本上只是效仿苏共,谈不上有什么根本性的独创。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仲共曾跟着苏共高调支持中國境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7],建国之后,则同样模仿苏联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是由于中國数千年的大一统的政治传统,使我们建立的是单一制国家,而不是像苏联那样的联邦制国家。
所以说,在民族问题上我们和前苏联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我们都是学习前苏联,走的是完全同样的一条道路,只是由于我们的政治传统阻止了我们走得像前苏联这么远,所以在这条道的半路上停了下来。确实,我们没有搞加盟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共和国,搞的只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但是,由于这一政治实践完全是按照前苏联的民族理论进行的,因而,在中國政治体制向宪政民主的方向转型的过程中,也必将引发跟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同样性质的民族矛盾。
民国时期,国民黨在民族政策上基本上是学习美国,在族群的认定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策略,认为中华民族包含了汉满蒙回藏五族,只承认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而五族只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宗族[8],在政策导向上淡化个体的族群意识,而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竭力避免各族民众因族属认同的不同而可能导致的政治冲突。
仲共执政之后,追随前苏联在民族认定上走了完全不同的道路。1930年代前苏联在斯大林的亲自主导下展开了“民族识别运动”,认定了100多个民族[9].而中國则从1950年代开始,模仿前苏联进行了同样的民族划分和制造工作,最终根据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将生活在中國领土上的原先边界模糊、自然融合的各个族群,人工划定为56个边界清晰的民族[10] ,并相应地建立了5个自治区、33个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和1093个民族乡(苏木)(2005年底数据),许多地区还建立了民族村和民族居委会,从而形成了“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民族乡(镇)—民族村(居委会)” 的庞大复杂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体系。
霍布斯鲍姆是这样评价前苏联的民族政策的:“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亦即现代意义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例如中亚伊斯兰教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共產黨政权本身。”(2000)中國的情况也与此完全相似。
这一民族制度推行的后果,就是在最大限度上强化了每个个体的族属认同。从此之后,每个中國人都必须清晰地确定自己是属于这56个民族中的哪一族,在每一次确定自己身份的登记表上,都不得不写上自己的族别,(一个公民假如由于出身上的混血,或其他原因不想明确地确定自己的族别,在法律上将不被允许。)在一次又一次这样的刺激下,每个人,尤其是少数民族个体的族属意识被不断地强化。
而一个少数民族被正式认定之后,就由官方出面,为其规范和推广民族语言,编写民族历史,整理民族文化,培养民族干部和民族的知识分子,人为地加工和塑造出一个个少数民族的强烈的民族意识。
更为关键的是,在均质化的一黨專政的政体下,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的公民比主体民族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会多一些,也不意味着黨对他们的管治会少一些。恰恰相反,由于少数民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离心倾向,(既然,它们已经被正式确认和塑造成和主体民族完全对等的獨立的民族,这样的倾向的或多或少的存在就变得十分自然和不可避免),因此,黨对他们从行为到精神上的管治,只会更加严密和严厉。也就是说,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这些基本政治权利来看,号称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公民,一般而言反而只会比主体民族的公民享有得更少些。
那么,民族自治中的“自治”二字的意义,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既然,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民族行政单位”的“自治”丝毫不意味着它拥有任何相对地超越黨的统治意志外的更大的自主决定权,那么,“自治” 二字就被纯粹从“自己人治自己人”的字面含义上来理解。所以,现行民族政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必须由该少数民族人士担任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规定在其黨政干部中该族人士不得低于某个比例,(比如70%)。
如此一来,所谓的民族自治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就转变为如何培养更多听话能干的少数民族的黨员干部的问题。按现行的自治标准,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假如100%地任命该族人士担任各级领导干部,而这些人又能比汉族官员更好地听黨的话,执行黨的政策,那么,这个地方就达到了最理想的百分百的“自治”。当然,这样的理想状态永远无法实现,所以,黨总是会派相当数量的汉族或其他的外族干部去控制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实权岗位,同时,在该族的干部中总是会出现这么二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无原则地绝对服从黨的指令,另一种倾向则试图保持本民族的自主性和本位利益。而黨总是会重用前一派干部,让他们去和本民族的地方民族主义倾向作坚决的斗争,后一派则总是会遭到不断的打压和淘汰。
“自治”在宪政民主主义的语境中,是指一个地区的公民,在某些事关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内,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制订法律和政策,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看到,几十年来,民族自治地方从来没有获得过这种意义上的自治权,黨要它消灭私有制,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黨要搞人民公社,它就必须搞人民公社;黨要反右,它就必须反右;黨要消灭宗教,它就必须铲除千百年来为自己民族提供生存意义的宗教;黨要它侮辱谩骂自己崇敬的宗教领袖,它就必须紧跟着黨大声地侮辱谩骂。在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中,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安排,可以限制黨的飞横跋扈的专断权力。
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的终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在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任何增进,那么,将被外族人專制和虐待改为由本族人專制和虐待就没有任何政治进步的意义,更何况这些本族的统治者执行的政策,归根结蒂是由在遥远的京城里的外族人制定的,他们本身也是由外族人任命的,而他们为了取得黨的信任,只会对本族同胞采取更为严厉的管治手段。
我们的基本民族政策,除了“本族人治本族人”之外,还有就是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从理论上说,并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具的题中之义,但事实上却被广泛实施。之所以会如此,一方面果然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在以完全由上而下的黨的一元化统治剥夺了少数民族公民的大量政治权利之后,希望通过补偿性地给予物质上的好处的方法来换取对自己的认同。就像有的父母,为了让子女听话,就给子女买好吃的、好穿的一样,而他们要子女听的话,越是具有扭曲子女自由意志的强制性,父母支付的代价也就必须越大。
我们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的涵盖面很广,包括计划生育上的照顾、考大学加分、升职升学时的优待,以及各种方式的经济上、技术上和干部上的援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倾斜等等。但是,由于在实施这些优惠政策时,政府都不是根据受惠对象和其他人完全平等的公民身份,而是根据其少数民族成员的身份进行的,因而,所有这些优惠政策,非但不能强化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反而强化了他对自己的族属身份的认同,并将这种族属认同置于公民认同之上。因为他完全是依凭自己的族属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才从国家那儿获取了这些好处。[11]
同时,这也很容易造成不同民族的公民在相互认同上的困惑。就如曾在西藏工作多年的徐明旭先生在文中回忆的那样,在一个单位中,汉人哪怕工作得很出色,但是,各种机会依然轮不到他,这就在他们心中产生了不公平感。徐明旭还提到,这种优惠政策甚至还扩展为“法律上的优惠”,比如,一个汉族的男子强暴了一个藏族的女子,和一个藏族的男子强暴了汉族的女子相比,前者被判的刑要比后者重得多,(在各种其他的伤害罪的判决中,也常常遵循同一原则)。这样判案的原意,无疑是为了抚慰少数民族,但它的效果却适得其反,它除了在汉族公民的心中制造了不公平感的同时,还把一个公民针对另一个公民的个人行为,变成了一个民族针对另一个民族的伤害行为,在少数民族公民的心中制造了一种被强势民族伤害的屈辱感和愤怒感,因此,一旦遇上类似的案子,少数民族公民常常可能变得不再关心法律上的正义,而会致力寻求一种最大限度的报复来挽回民族的自尊。
三、民族区域自治以及黨国不分的政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上造成的困扰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中國模仿前苏联人工划分和制造大量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按族别实施优惠政策的一系列做法,它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极大地刺激和强化了少数民族个体的族属意识,并将这种族属认同塑造成了民族认同,而不是族群认同,从而将其导向了危险的高度政治化的方向。
民族区域自治,将一个族体的生存方式和一块边界明确的土地,以及在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内的政治上的自我治理,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了一起。于是,合乎逻辑和不可避免地族属意识就被导向了这样一些政治追求:要求在一块更大的土地上实行自治;要求提高已经实行自治的地方的行政级别,比如民族乡希望升格为自治县,自治县升格为自治州,直至自治区还想升格为行政特区,乃至獨立的共和国,因为,确实只有变为共和国一个民族才算真正实现了完全的自治[12];一个少数民族假如被分割在不同的自治区、州、县之中,那么,它的被唤醒的民族意识,就会强烈地要求结束这种分割状态,构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在已经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人们会要求“真正的自治”,对本族人担任了多高级别的官员,在各级官员中本族人的比例是多少,自己的上司是否是外族人等等变得十分敏感,而这种地方民族主义发展到极点就是,将实行自治的地方纯粹看作是本民族所有的,从而想从这块土地上将外族人全部驱逐出去;最后就是尽力地为本族人在各个方面争取更大的优惠政策。
所以,我们看到,一个少数民族(族群)的成员,生活在美国式的“大熔炉” 政策下和中國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就会培养出内涵截然不同的族属认同,前者的族属认同是文化层面上的,认同共同的语言、共同的信仰或者共同的生活习俗等等,但是,在政治层面上,他将自己完全认同为共和国的公民,因为,他的全部政治权利都来自于他的公民身份,而与其族属身份完全无涉;相反,在后者的制度下,他的民族意识被导向了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他的政治权利都来自于他的族属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因此,在他的政治上的自我认同中,他首先将自己看作是某族的一员,而不是共和国的公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培养出来的这种民族意识,有一种不断地自我强化和向外扩张的倾向,这种倾向只是因为遭到黨的一元化统治的遏制,才没有更加激烈地暴发出来,而一旦黨治的外部捆绑消失的话,它的离心力立刻就会显现出来,这也就是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解体的最根本的原因。
当然,黨除了用外部的强制力来约束各个民族之外,也力图在思想上培育各少数民族的个体超越于族属认同之上的国家认同,但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的黨国不分的弊端,因而,对国家的认同无法和对黨的认同分离开来,而对黨的认同又无法和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黨的意识形态、政策,乃至黨的领袖的个人认同分离开来。于是,历史变迁过程中,黨的意识形态、政策和领袖的变更,对少数民族成员的稳定的国家认同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我们可以以藏人为例,来分析一下,这种变更对藏人的国家认同所造成的严重困扰。在1950年代仲共军队进入西藏,将其正式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之前,西藏是一个高度封闭的传统社会,藏人并没有明晰的建立在法理基础上的国家认同,達賴喇麻作为政教合一的领袖,是西藏传统社会的太阳,因而,对達賴喇麻的认同,构成了藏人的全部生活的重心。而在“平叛”和“社會主義改造” 之后,西藏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共產黨通过在藏人中进行階級划分和暴力革命,在彻底重构了西藏社会的同时,也重构了藏人的认同方式。
超越于民族认同之上,构建起来的是对“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共產主义”的认同;对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和方式的階級斗争、暴力革命、公有制、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的认同;对领导人们实现这一理想的共產黨的认同;最后,这一切都归结为对无产階級革命的导师、黨和各族人民的共同领袖的毛澤東的个人的认同。经过纹化大革命之后,作为藏人生活重心和精神支柱的藏传佛教被共產主义信仰所替代,達賴喇麻的位置则被毛澤東所替代。西藏在新的基础上被再次构建为一个政教合一的社会。
所以,我们看到,上述的认同方式的转变,不是按照现代政治的政教分离的原则,培养起藏人在法理基础上的对国家的理性认同,而是用一种新的对一个政教合一的领袖的个人崇拜替代了一种旧式的个人崇拜,假如说,二者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后者是在千百年的传统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前者则是通过暴烈的群众运动和精神灌输,在短期内人工构建的。
这种新认同无疑是在血腥的暴力,和精神上的高压下塑成的,然而,就在许多质朴的藏民开始逐渐接受这种新宗教和新偶像,天天对着毛澤東的像顶礼膜拜,亲自动手拆除传统的寺庙,逐渐淡忘流亡海外的達賴喇麻时,执政黨本身的思想路线和政策,却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建立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纹化大革命被彻底否定,毛澤東走下了神坛,而且个人崇拜作为灾祸的根源遭到严厉的批判和被摒弃。传统的宗教又被允许在藏人的生活中拥有一定的位置。不难想象,这一切在藏人的思想中,导致了多大的混乱。就如王力雄在《天葬——西藏的命运》中描写的那样,由于恐惧和赎罪的需要,那些曾经亲手捣毁寺庙的人,又成为在重建寺庙的过程中最卖力的人。而達賴喇麻在许多藏人的心中又开始恢复了其作为宗教领袖的崇高地位。
改革开放初期,以胡耀邦为代表的执政黨的部分领袖,对在从社會主義改造到纹化大革命的过程中,黨对藏人造成的诸多伤害充满愧疚和同情,因此,在治藏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怀柔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使藏人的许多权利得到恢复,生活状况得以改善。但是,由于黨国不分的政治体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没有变,加上长期的高压政策放松之后不可避免的反弹,藏人在获得更多的自由的同时,地方民族主义情绪不断高涨,而对黨国的认同程度反而不断削弱。
我们看到,胡耀邦虽然怀有对藏人的真诚的善意,但是,其治藏的思路依然没有跳出民族区域自治下的“本族人治本族人”的窠臼,他希望通过让汉人大量退出西藏,和提高藏人在各级干部中的比例的方式来增加藏人对黨国的认同,而结果却是适得其反。
在反思了胡耀邦的“自由化”政策与西藏1980年代末的骚乱之间的关系之后,执政黨的治藏政策(包括其整个民族政策)调整为:在政治上加强控制,在经济上则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短期地和外在地看,这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由于政治上的强控制,藏区在一段时间内变得稳定了,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如何培育藏族公民(包括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它只是暂时被强制性地压下去了。随着经济增长导致的藏人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不可避免地这一矛盾又一次尖锐地爆发出来。
笔者在《将共產黨正名为自由民主黨的建议――就执政黨政治哲学的转型致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公开信》一文的结尾,反驳了将目前中國的社会矛盾都归结为人均1000至3000美元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认为一旦超过3000美元,所有尖锐的社会矛盾都会趋缓的庸俗的唯物主义观点。预言超过人均3000美元之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认同无法塑成的矛盾:即“国家的构建方式和使用暴力的逻辑,能不能得到公民们的理性认同,以及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能不能得到国家的制度化的承认”,也就是“执政黨的自我认同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国家运作的逻辑,和一个现代公民的自我认同方式之间不能耦合而产生的冲突”,将随着经济的增长日趋激烈,成为未来中國社会的主要矛盾。西藏事件的发生,意味着这一矛盾,在少数民族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同,这一最薄弱的环节上,提前爆发出来。
无疑,这一矛盾最终只有在执政黨通过政治哲学的转型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宪政民主主义的基础上,重塑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之后,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作为准备性的工作,下面我们打算对这样的妨碍少数民族公民的国家认同的基本政治制度,究竟是建立在怎样的政治哲学的基础上的,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四、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以及如何培育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
当我们通过分析,越来越深地认识到苏联模式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弊端,认识到这一制度必然会驱使少数族群的成员,将自己的族属认同置于公民认同之上,从而引发各种无休止的危险的政治冲突之后,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会喜欢选择这样的制度呢?
有些学者看到,斯大林在1930年代、毛澤東在1950年代都如此热衷于人为地划分和制造民族,就将这种制度的选择首先归因于獨裁者的政治虚荣心。确实,当一个人作为掌握绝对权力的领袖被人歌颂时,与被称为“五族人民的领袖” 相比,“56个民族的共同的领袖”,或者让人觉得民族多得数不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无疑听上去要辉煌壮观得多。而且,由于在黨国体制下,不管制造出多少人工的民族来,它们都要服从黨的一元化的绝对统治,因此,在黨的领袖看来,在这样没有现实的分裂危险的前提下,制造的民族越多,就越能显示一个国家在社会文化乃至政治意义上的丰富性和多样性。[13]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黨国的领袖手中掌控着越是坚固的绝对权力时,就会越是倾向于去制造更多的民族。
但是,黨国领袖的政治虚荣心只是这一制度得以生成的表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