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遏止刑讯逼供的“尚方宝剑”

  最近,笔者应邀担任“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奖”的评委,突击观看了许多电视节目。大概由于专业的缘故,我对其中那些涉及警察刑讯逼供的内容格外关注。当然,打人者不仅有警察,还有“准警察”,如联防队员和保安员等。然而,令我的心灵受到更大震撼的却是那些打人者———他们既非凶神恶煞,也非悍匪恶霸。平日里遵纪守法通情达理的人,为何在审讯和执法时竟这等残暴?!

  也许,“打人”是人类一种潜在的本能或需要。平时不打人,是因为没人让打。一旦可以名正言顺地打人而且对方不能反抗的时候,就心安理得地去打人了,并且从中获得一种发泄之后的快感,一种成为强者和胜利者的满足。据说,许多人在当警察之前从来没有打过人,但是当上警察之后就逐渐养成了打人的“习惯”,大概因为他们手中有了打人的“权力”。当然,这里所说的“权”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讲,警察打人不是个人素质的问题,不是少数人品质恶劣的问题,而是行为环境的问题。人的行为是需要约束的,在没有约束的环境中,人的行为就会受自然本能的驱动,变得为所欲为、野蛮粗陋。许多警察正是在这种缺少约束又不乏激励的环境中“学会”打人的。由此可见,要遏止刑讯逼供,关键是要在执法环境中形成一种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

  最近听一位大城市工作的警察说,现在不敢轻易打人,因为城里人都懂法了,动不动就去告你。这就是一种行为约束机制,即执法对象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对执法者行为的约束。不过,执法对象属于执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完全靠他们的自我保护去约束执法者的行为难以奏效,还要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力量,包括刑罚对刑讯逼供的威慑力量。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当时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时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即使由检察官或法官介入调查,也由于知情人多为警察,取证困难重重。

  为了强化刑罚的制约机制,笔者建议在刑讯逼供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由被告人(被指控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符合司法证明的规律,因为刑讯逼供的被控方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由执法人员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对执法人员形成更为有力的行为约束力量。面对难以规避的刑罚,执法人员在讯问等执法活动中就必须小心谨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举证责任倒置是遏止刑讯逼供的一把“尚方宝剑”!

原载:法制日报

  作者: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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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评论 »

  1. 以后卖工夫以后 说:,

    2008年04月16日 星期三 @ 04:06:52

    1

    胡说那里警察不打人??只要不是政治犯经济犯不打死你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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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cbb 说:,

    2008年07月09日 星期三 @ 18:30:23

    2

    我惊闻上海袭警事件时颇感吃惊!心想是谁吃了豹子胆?新闻联播只是个皮毛,只能从网上了解详情,jc是该好好反省自身的素质,没有哪个人会无缘无故的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吃了豹子胆跑去袭警!我想这位不寻常的人绝对不会无缘无故的胆敢去袭警!想必是被阴暗面的jc整苦了,不然他绝对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袭警!虽然有仇不报非君子!但我并不赞成杨佳为报仇而滥杀那么多无辜的内勤警察的行为,但是并不是说那些阴暗面的jc就该逍遥法外,他们在执法中所犯的法,是广大人们所不为人知的,为了腐败受贿、邀功请赏、不惜巧设陷阱、落井下石,我那18岁的孩子就是被这些令人发指、切齿的阴暗面人渣痛下毒手:拳、掌、电棍刑求做了始作俑者的替罪羊!使我过去那颗曾经无比崇敬警察的心被扭曲了,我无比鄙视、蔑视这类人渣!对这些执法犯法的人渣!我诅咒他们不得好死、因恶早报!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我今天对具有光辉形象的警察产生永生难忘的质疑!
    举头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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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惊闻 说:,

    2008年07月19日 星期六 @ 22:49:02

    3

    打过人警察要一律开除。是畜牲行为。这种阴暗心理不大容易改了。就像偷过东西的,手老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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