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天呐,中国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
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他开的商店,称他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原来,去年11月,任超奇从网上下载了一段长约30分钟的淫秽视频,但他即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据9月18日《东方今报》)
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那也应该追查发布那段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这样的空间,别人是不能随便闯入的。即使是司法机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表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实,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曾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民警仅因夫妻家中看黄碟而闯入居民家中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到公权的干涉,何况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不过,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通过IP地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我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诱惑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
由此可见,南阳警方发出的那张1900元的罚单虽然荒唐,但更荒唐的是公安部的那个《办法》——这里面的那些规定如果不修改,每个网民随时都可能收到罚单,而且警察会理直气壮地告诉你:我们是依法办事的!
来源: 《东方今报》
作者: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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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 说:,
2008年09月20日 星期六 @ 02:51:50
对于中國淫秽视频的法律限制范围,不懂.但对网络社会的限制,这是一个新的社会课题.
对网络公认的信息发布,交流的约束,是在商业机构中,个人现在还不能作为一个法定实体.现实中个人行为有法律约束,因为可司法检定,网络行吗?但商业机构可作为一个法定实体.以后实名制可能可以作为一个法定的实体.
从作者文中的事件,可以认定,仲共的法律没有司法依据.仲共的司法也可虚拟的.
liu 说:,
2008年09月20日 星期六 @ 03:28:37
快过节了,警察局向老百姓收保护费给狗腿子们发奖金呢
也说一句 在 09月 20th, 2008 19:52:23 回复:
呵呵,是这样的
无声中国 说:,
2008年09月20日 星期六 @ 03:53:21
说得好!
yghxx 说:,
2008年09月20日 星期六 @ 07:22:04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aren 说:,
2008年09月21日 星期日 @ 02:02:08
哇,下载也在被监控中。
不是主人翁 说:,
2008年09月22日 星期一 @ 03:11:19
中國特色是:说你有罪就是有罪,100年不变!